法院公告
2021年10月13日
(2021)浙0281民初5008号之一 孙永康:本院受理的原告骆爱娟与被告孙永康、王鲁佳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5008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骆爱娟与被告孙永康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孙永康返还房屋给原告骆爱娟;二、被告孙永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房屋租赁费12700元;三、被告孙永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2021年5月1日起按每天26.60元计算至腾退返还之日的房屋占用使用费;四、驳回原告骆爱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孙永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5988号 武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武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598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告武全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赔偿款5610.6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武全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5500号之一 龚红叶(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3****6313):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龚红叶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55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龚红叶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金损失15041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7元,减半收取88.50元,由被告龚红叶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25民初6676号 徐家强(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671029501X):本院受理原告陈国平与被告徐家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1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本金118000元,自起诉之日按年利率3.58%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25民初6676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27日下午14时在象山县人民法院第11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604民催2号 申请人浙江华晨环保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汇票一份(号码为10300042/20128558、出票金额10000元、出票行为中国农业银行绍兴舜山支行、出票人为浙江华晨环保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永定县湖坑镇人民政府、出票日期为2015年6月19日、到期日为2015年7月19日、申请人为该票据的最后持有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683破23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根据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雷力克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绍兴宏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浙江雷力克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2021年9月28日,浙江雷力克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根据目前债务人的资产情况,其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现管理人请求本院宣告浙江雷力克电器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雷力克电器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院查明,经管理人调查,截至2021年9月27日,债务人暂无可供清偿的财产,本案已发生破产费用730元,均由管理人垫付,另预计发生破产费用20000元。现债务人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向本院申请宣告浙江雷力克电器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浙江雷力克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裁定宣告浙江雷力克电器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雷力克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嵊州市人民法院
(2021)浙0681民初12254号 黄美兰:本院受理原告丁仁元诉被告黄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定于2022年1月6日9:00在本院第三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02民初8792号 彭飞: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与被告彭飞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等。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424民初2463号 陶瑞芳:本院受理原告苏含芳诉被告陶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24民初24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盐县人民法院(2021)浙0424民初2464号 陶瑞芳:本院受理原告吴祖英诉被告陶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24民初24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02民初3255号 骆伟中: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2民初3255号原告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骆伟中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2367号之一 徐爱祥:本院受理原告吴继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523民初2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徐爱祥归还原告吴继根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1年6月4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1民初1772号 林咸国:本院受理原告劳轶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03破22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潘贵荣的申请于2021年9月30日裁定受理被申请人金华业钦门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0月9日指定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金华业钦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人。金华业钦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11月15日前,向金华业钦门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申报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北街118号汇金国际商务中心8楼815室;邮编:321000;申报联系人:陈女士;联系电话:1896791817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业钦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华业钦门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0861号 李剑文、林容:本院受理原告朱成德为与被告李剑文、林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1086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15535号 绍兴欧绅贸易有限公司、赵贞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开能红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欧绅贸易有限公司、赵贞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一绍兴欧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35909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由被告二赵贞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29日下午2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15580号 楼叶青: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隆森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楼叶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344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29日下午2时20分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6139号 郑光鑫:本院受理原告胡先青与被告郑光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告郑光鑫下落不明,所处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1、由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78000元,并支付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损失(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1月12日8时50分在本院东门二楼2号审判庭开庭审,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理。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3189号 汪金星:本院受理原告吕鑫龙与被告汪金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31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汪金星支付原告吕鑫龙货款46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9年12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汪金星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34元,由被告汪金星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5796号 陈广勇:本院受理原告邓涛与被告陈广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4000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6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1月5日15时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楼第2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5828号 杨绍宏:本院受理原告张陈林与被告杨绍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4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从2020年12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1月5日13时5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楼第2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6090号 陈雨:本院受理原告杨真真与被告陈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支付利息损失(从2020年12月28日起按年利率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康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1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楼第2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7破3号 磐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9日裁定受理申请人谢平辉对被申请人浙江海风互娱文化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9月26日指定金华公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现就破产清算事宜公告如下:一、浙江海风互娱文化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浙江海风互娱文化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磐安县安文街道花月路211号11楼金华公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300;联系人:孔先生;联系电话:0579-84664449、1895799191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二、浙江海风互娱文化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三、浙江海风互娱文化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占有或管理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立即向管理人移交占有或管理的浙江海风互娱文化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11月25日上午9:30,在磐安县人民法院玉山法庭(磐安县尖山镇同心街)召开。磐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3467号 黄法明:本院受理原告赵小舰与被告黄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伍万元整(50000.00元)及其银行利息壹万玖仟伍佰元整(19500.00).总计陆万玖仟伍佰元(69500.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诉讼的一切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12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2021)浙0802民4165号 金杭忠:本院受理原告张元木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416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等。原告诉请要求你支付欠款19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8年3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15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802民初3450号 王峰:本院受理原告陈小龙诉你、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浙0802民初34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小龙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2015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10000元为基数按2015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6月10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并赔偿原告陈小龙律师费损失4500元;被告刘建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你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820元,共计3720元,由被告你和刘建华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逾期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802民初5351号 方惠福:本院受理原告朱忠良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剩余人工工资54000元及一年利息2959.2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及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802民初5678号 刘剑:本院受理原告吴建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56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建国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802民初2812号 徐燕飞:本院受理原告程明善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802民初28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程明善欠款人民币3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10元,由被告你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逾期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802民初1980号 杨志军:本院受理原告蓝先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802民初19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蓝先兵借款本金108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6月16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期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30元,由被告你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逾期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5448号 夏爱丰:本院受理原告郑开洪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1年12月28日)。原告要求被告你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1665元整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付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2月3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6489号 应超:本院受理金莘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81民初64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岭市人民法院(2021)浙1081民特1172号 本院受理周易轩、陈玉连申请周仙友失踪一案,于2021年6月30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届满,并于2021年10月9日依法作出(2021)浙1081民特1172号判决书,宣告周仙友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2021)浙1081民特1576号 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正如申请宣告李正明死亡一案。经查,李正明,男,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原住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月河路302号,于1982年10月走失,下落不明,公安机关以疑似失踪冻结其户口。现发出寻人公告,下落不明人李正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下落不明人李正明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李正明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报告其情况。温岭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10月12日第3版刊登的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中,表格中债务情况合计本金为1100万元人民币,欠息为439.761667万元人民币,其他费用(款项)余额为0万元,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