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10月15日
(2021)浙0723破20号 本院根据浙江航佳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9月30日裁定受理了武义企航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0月12日指定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为武义企航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武义企航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1年11月20日前,向武义企航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武义县东升东路262号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蓝律师15958422220、郑律师13738990860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武义企航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武义企航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武义企航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11月1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1年11月30日(星期二)上午9时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以庭审直播和书面相结合形式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2499号 陈波:本院受理原告叶阳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58800元(利息已自2020年5月7日计算至2021年8月11日,之后的利息仍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1月10日上午9:00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五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武义县人民法院(2021)浙0723民初1488号 梁寿伟:原告汪武琴与被告梁寿伟与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3民初14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驳回原告汪武琴的诉讼请求。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3263号 盛建群、周秋兴、周通: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盛建群、周秋兴、周通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矛调中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5379号 涂圣德(330325198012071233):原告洪仙斌与被告涂圣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涂圣德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300000元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其中200000元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定于2022年1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至2022年1月5日止。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