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10月19日
(2021)浙0521破11号
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2021)浙0521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沈诗佳、傅秋丽向本院提出的嘉迪物联科技(德清)有限公司(债务人)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浙0521破11号决定书指定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担任债务人的管理人。嘉迪物联科技(德清)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2月15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云岫南路718号中科卫星应用大厦21楼;邮编:313200;联系电话:金律师15757260718、邰律师18868803868)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嘉迪物联科技(德清)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03破3号之二
因金华市诚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金华市诚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请终结金华市诚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裁定终结金华市诚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03破23号
本院根据钱幸生的申请,于2021年10月9日裁定受理金华市金龙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0月12日指定浙江中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金华市金龙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金华市金龙建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1月20日前向金华市金龙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李渔路1103号宝莲广场A座20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0579-82392703、18658864430、1358697401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4日(周三)上午9时在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03破20号
本院根据浙江泽童化纤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9月14日裁定受理浙江苏莎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0月8日指定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苏莎服饰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浙江苏莎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11月23日前,向浙江苏莎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金华市李渔路1168号创新国际大厦6楼,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000;联系人:邵华斌,联系电话:13735672342;联系人:吴淑艳;联系电话:1586809105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苏莎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苏莎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浙江苏莎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1年12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金华市金东区李渔东路186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5757号
刘金汉:本院受理原告苗宗献与被告刘金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5054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1月5日上午9时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5833号
姜秀贞: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冉泽图文设计工作室与被告姜秀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姜秀贞支付原告货款894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1月5日上午9时20分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5909号
顾凤娣: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隆森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顾凤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213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1月5日上午9时40分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3破21号
本院根据洪宇、朱云美的申请于2021年10月13日裁定受理了武义拓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0月14日指定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为武义拓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人。
武义拓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1月20日前,向武义拓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武义县东升东路268号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一楼;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林律师13758908121、徐律师15858913310,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l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武义拓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武义拓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武义拓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11月1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1年11月30日(星期二)下午2时30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以庭审直播和书面相结合形式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5310号
李超:本院受理原告黄雷刚与被告李超、朱美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本金110000元;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1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20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5359号
武斌斌:本院受理原告应杰快与被告武斌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39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1月11日9时40分在本院第20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5787号
鲁在玉:本院受理原告陈军圣与被告鲁在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64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1月11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20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3514号
郑七五:本院受理原告何丽萍与被告朱美女、郑七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朱美女、郑七五立即归还原告何丽萍借款本金人民币461800元及逾期利息207810(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分计算,自2019年10月6日算至2021年7月5日止,后另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上合计人民币66961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12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2712号
王德群:本院受理原告傅良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2712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德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傅良海货款69377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21年6月1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3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1388元,由被告王德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5275号
王庆云:本院受理原告吴晓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要求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20000元及利息)、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石梁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5599号
陈晓舫:本院受理原告徐炎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559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6月24日支付至本金还清止(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10时00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5877号
陈珊珊:本院受理原告李云龙诉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587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返还彩礼钱24071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15时00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24破8号
本院根据衢州申博烟具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9月26日裁定受理衢州申博烟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衢州申博烟具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2月16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地址:衢州市柯城区翡翠滨江深蓝国际中心10楼,联系人:章吉如律师18806700900、胡云鹏律师1810570002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衢州申博烟具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3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1)浙0824破9号
本院根据浙江格勒斯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9月26日裁定受理浙江格勒斯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浙江格勒斯电器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2月16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地址:衢州市柯城区翡翠滨江深蓝国际中心10楼,联系人:章吉如律师18806700900、胡云鹏律师1810570002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浙江格勒斯电器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3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开化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81破8号
因兰溪市力胜纺织浆料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债权清偿工作已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裁定终结兰溪市力胜纺织浆料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兰溪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1破21号
2018年12月20日,本院根据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兰溪市新宇麻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兰溪市新宇麻业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共计3100.83元,明显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现兰溪市新宇麻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宣告兰溪市新宇麻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裁定宣告兰溪市新宇麻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兰溪市新宇麻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2839号
叶呈更: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呈更、顾华荣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2839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叶呈更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98800元及截至2021年04月26日的利息21452.59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违约金;被告顾华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顾华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叶呈更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1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360元,由被告叶呈更、顾华荣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82破20号
本院根据临海市忠福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8月25日裁定受理台州市环华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台州市环华建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1月15日前向台州市环华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临海市东方大道22号;邮政编码:317000;联系电话:1390676606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台州市环华建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台州市环华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请携带相关身份证件。临海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9月26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2469号,应删减被送达人“贺铭璐(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9****3115)”,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