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媳妇”被赶出家门 法院:共有权不受侵犯
通讯员 何星
本报讯 近日,德清县法院妥善处理了一起共有纠纷案件。
2000年8月,张某与陈某登记结婚,从外地嫁到了德清。几年后,小夫妻在共有的宅基地上建起了一幢三层小楼。2018年,两人离婚。次年,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上述三层房屋,法院判决张某对房产享有1/4的财产份额。但前夫陈某以及该房屋的其他共有人都不让张某再继续居住在房屋内。
张某外嫁离家几十年,老家已有些“陌生”,没有勇气回去,自己在德清又没有其他房子可以住,更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购房或长期租房,只能暂住在朋友家中。2020年1月,张某将前夫陈某、儿子小陈和前婆婆余某一家告上法院,以保障其居住权。
庭审期间,陈某一家态度坚决,不愿意接受张某共同居住在房屋内,还提出愿意以房屋建造价格的1/4作价购买张某的份额,并给予适当补偿。张某不同意作价购买份额的方案,坚持法院指定其具体居住房间。
经过释法明理,综合考虑原、被告及其他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从生活便利的角度,法院判决指定第一层有独立房门的西间和第一层东间由原告张某居住使用,其余归被告家庭共同居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