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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说法

铤而走险 私自生产危化品

法院:犯危险作业罪,获刑

  通讯员 董莉莉 胡洁茹 

  未经许可私自生产危险化学品,近5000公斤危险品随意放置,“仓库”还邻近民房且有人居住。近日,龙港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涉危化品领域的危险作业案件,一审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缪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对其非法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予以没收。

  2021年2月至5月,被告人缪某某在未取得生产相关危险化学品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购买甲酯、丙烷等十余种原材料,在龙港一仓库内非法生产水性涂料。5月15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在该仓库内查获成品水性涂料266桶共计4788千克,以及若干甲酯、丙烷、丁酮等十余种原材料。经鉴定,该水性涂料属于危险化学品。市应急管理局经核查认定,被告人缪某某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且生产场所不具备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属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6月20日,缪某某到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缪某某在生产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从事危险物品生产作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鉴于被告人缪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又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和从宽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2021年3月1日,危险作业罪正式入刑,这是我国首次将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但具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纳入刑事打击范围,故意破坏安全生产设备、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等行政违法行为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本案中,缪某某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的“胶水”具有急性毒性、皮肤腐蚀性等健康危害,且该“胶水”属于易燃液体,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大家一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切勿因一时的侥幸而后悔终生。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8 铤而走险 私自生产危化品 2021-10-20 2 2021年10月2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