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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说法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林海平;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年月:1959年10月;文化程度:高中;身份证号码:342128195910061510;经营场所: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藕池新村38幢301号;联系电话:18815274432;住址:安徽省颍上县建颖乡西湾村林台队43号

  2021年9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你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等行医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内科诊疗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1、没收药品(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海卫医罚告〔2021〕83号),请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我局(地址:宁波市海曙区文化路16号)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你有权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此权利。特此公告。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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