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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10月20日

  (2021)浙0304民初5260号

  林正松:本院受理原告陈洪锋与被告林正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04民初5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林正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洪锋支付加工款32024元及利息损失(以3202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6月27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1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51元,由被告林正松负担(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7003号

  叶玉彬:本院受理原告潘阳宝与被告叶玉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适用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叶玉彬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现定于2022年1月4日9时0分在本院梧田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3558号

  章宇:本院受理原告温州盛瓯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章宇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4民初355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7149号

  娄树卫:本院受理的原告董冬梅与被告娄树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判决,现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81民初7149号判决书。判决书正文如下:一、被告娄树卫支付原告董冬梅货款32707元及利息损失(自2021年6月1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付。二、驳回原告董冬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53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负担53元,被告负担125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到本院缴纳诉讼费600元,并向原告支付公告费6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2破1号之二

  2021年3月11日,本院根据丁春初的申请裁定受理乐清李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乐清李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乐清李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裁定宣告乐清李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乐清李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6590号

  李恒宇:本院受理的原告金一枭与被告李恒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欠款2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28日9点在本院第1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3民初4623号

  庄浩婕:(330323197307020428)、潘明弟:(330411197208264419):本院受理原告李雪诉被告庄浩婕、潘明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3民初46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1684号

  金根元、湖州练市万利家电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姚如花与被告金根元、湖州练市万利家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金根元、湖州练市万利家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姚如花借款本金21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8日按月息1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3日按月息1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借款利息应扣除已支付的5000元利息);二、驳回原告姚如花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5010元,由被告金根元、湖州练市万利家电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1683号

  湖州练市万利家电有限公司、金根元:本院受理的原告石泉与被告湖州练市万利家电有限公司、金根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湖州练市万利家电有限公司、金根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石泉借款本金2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5610元,由被告湖州练市万利家电有限公司、金根元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3344号

  谈平锋:本院受理的原告沈国华与被告谈平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谈平锋向原告沈国华支付货款18200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182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简转普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1月24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2333号

  赵文华: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水明、沈惠英与被告赵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赵文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水明、沈惠英借款本金1万元并支付利息6000元,合计1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760元,由被告赵文华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03破21号

  2021年9月30日,本院根据申请人徐菲窕的申请裁定受理被申请人金华川禾砂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担任金华川禾砂轮有限公司的管理人。金华川禾砂轮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1月20日前,向金华川禾砂轮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地址:金华市双龙南街1018号新融大厦17楼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邮编:321000;申报联系人:彭淑洪,电话:1338866092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川禾砂轮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华川禾砂轮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4日上午10时30分在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5581号

  曹学云:本院受理原告王兰平与被告曹学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73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1月12日上午10:10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再4号

  陈卫忠、柳飞凤、陈爱珍、傅思元: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邵芝珊与被申请人彭卫民、原审被告陈卫忠、柳飞凤、陈爱珍、傅思元、邵小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再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2604号

  胡真法、王照艳:本院受理原告张必胜诉被告胡真法、王照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26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胡真法、王照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必胜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月利率1.5%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二、驳回原告张必胜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700元,由胡真法、王照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3491号

  李鼎辉、蒋桂华:本院受理原告严公淦与被告李鼎辉、蒋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到期不还后的利息(每日罚款壹仟元);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月24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12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3481号

  项鸿鹏:本院受理原告张双东与被告项鸿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6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7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月利率2分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12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4550号

  杭州正心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陆发英诉你合同买卖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455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支付货款15665.5元并自诉讼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利息直至被告还清相应款项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11时00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4834号

  姜东华、戴小红、姜东升、姜春雪、胡耀苹、江山市创新鞋业有限公司、江山市欧汇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实达实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483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1.被告1、被告2偿还原告代偿款206649.42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5.15%计算自2021年3月31日至被告归还全部欠款为止),偿还暂计至2021年7月10日的利息2944.90元,共计209594.32元,被告3、被告4、被告5、被告6、被告7对此笔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被告6为原告做反担保的机械设备(动产抵押登记编号为33082020021917,设备清单另附)在法院拍卖依法处置后的价款,原告在最高额2000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执行费用、保全费用均由七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6时00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82民初3562号

  朱贤恩(男,33022519****061291):本院受理叶德保诉朱贤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82民初35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朱贤恩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叶德保货款3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元,公告费560元,由朱贤恩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院即发生法律效力。临海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3329号

  陈雪琴:本院受理原告陈明燕与被告陈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332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雪琴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明燕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5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450元,由被告陈雪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3397号

  洪波、张玲玲: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告洪波、张玲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3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洪波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借款本金350000元及截至2021年5月16日的利息34871.37元、罚息24953.97元,并支付以本金350000元为基数按12.885‰自2021年5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被告张玲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张玲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洪波追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100元,由被告洪波、张玲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5758号

  赵玉初:本院受理原告莫海兵与被告赵玉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款2712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罗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施春花、人民陪审员王玲玲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2年1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22民初1982号

  陆海燕:本院受理原告台州港鑫物业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22民初198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台州港鑫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85元,由原告台州港鑫物业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三门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催50号

  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安徽正兴合成革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对其遗失的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溪支行出具号码为4020005131053409、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进行了公示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2021)浙1081民催50号民事判决,本院判决:一、宣告由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溪支行出具的出票人为温岭市昌隆鞋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安徽正兴合成革有限公司、号码为4020005131053409、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正兴合成革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安徽正兴合成革有限公司负担。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催67号

  申请人中国巨石股份有限公司因遗失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溪支行出具的出票人为浙江旨恒机床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凯恩帝数控技术有限公司号码分别为4020005131074868、4020005131074863、4020005131074867,金额均为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三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9106号

  史定定:原告浙江光通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史定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付货款人民币76961.97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期限均为十五日内,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一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O二二年一月十日下午十四时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1-10-20 2 2021年10月2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