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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10月20日

  (2021)浙0106民初5982号

  闻建南: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正华与被告闻建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浙0106民初59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1574号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泓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秦小枢、季婧雯、李雪兰、上海安镕重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泓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百世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泓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秦小枢、季婧雯、李雪兰、上海安镕重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泓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2月16日9:30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2282号

  青海众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与诉被告青海众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08民初22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2875号

  方林军:本院对原告来叶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08民初28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方林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来叶萍借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方林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来叶萍公告费65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被告方林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2892号

  狄兆林、陈萍: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8民初28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狄兆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1268.04元及计算至2021年3月11日止的违约金51.86元,并支付自2021年3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违约金;被告陈萍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狄兆林、陈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元,由被告狄兆林、陈萍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2941号

  李和亮:本院对原告华丛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08民初29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和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华丛明借款本金3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21年6月15日起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李和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华丛明公告费650元;三、驳回原告华丛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04元,由原告华丛明负担804元,由被告李和亮负担29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2947号

  魏裕义、唐贵红:本院对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108民初29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魏裕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8836.19元及违约金(其中至2021年3月11日的违约金为727.81元,此后违约金以18836.1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唐贵红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魏裕义、唐贵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65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元,由被告魏裕义、唐贵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3201号

  尹雪茹:本院受理原告汶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8民初3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尹雪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汶静货款9600元;被告尹雪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汶静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公告费6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尹雪茹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3441号

  罗东:本院对原告王亚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08民初3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亚楠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罗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亚楠公告费650元;三、驳回原告王亚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5元,由被告罗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3466号

  林丽芳、林宣鹏:本院对原告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108民初34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丽芳、林宣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43386.22元及该款自2021年4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林丽芳、林宣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3元,由被告林丽芳、林宣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3517号

  李海军:本院对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08民初35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5983.94元及违约金(其中至2021年5月7日的违约金为6816.74元,此后违约金以45983.94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8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李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65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0元,由被告李海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4280号

  王忠庆、王忠恩、王月仙:本院受理原告王稚仙诉被告王忠庆、王忠恩、王月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因被告王忠庆、王忠恩、王月仙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月12日9:00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14民初3765号

  李月东(住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河庄街道文伟村1组39户):本院受理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倪雅芬农资商店诉李月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11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2.被告支付原告本案律师代理费3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月7日15时在本院义蓬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91民初896号

  褚礼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相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褚礼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91民初8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1.被告褚礼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相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车辆租金2540元、交通违法罚款1300元、违章处理违约金3000元、维修费4000元、拖车费500元及违约金8402元,共计19742元,扣除被告褚礼军已支付的押金10000元,还应支付9742元;2.被告褚礼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相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元,由被告褚礼军负担。被告胡友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1)浙8601民初1015号

  杭州焦杭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梁龙先诉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8601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21)浙0127民初2049号

  吴卫锋:本院受理程美娟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27民初20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127民初2410号

  唐丽杨:本院受理浙江淳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岛湖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27民初24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6112号

  朱长喜(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87****5718):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鄞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朱长喜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6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朱长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鄞州中心支公司566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75元,由被告朱长喜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8030号

  王丽(公民身份号码:3310211984****1106):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春松诉被告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80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春松借款10000元及逾期利息(该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朱春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朱春松承担2元,由被告王丽承担33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丽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9920号

  杜培丽(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89****344X):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荣桢与被告杜培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500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7894号

  余祥龙(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95****0935):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斯卡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余祥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78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余祥龙双倍返还原告宁波市斯卡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履约定金共计50000元;二、被告余祥龙支付原告宁波市斯卡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因提起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上述一、二项合计53000元,限被告余祥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余祥龙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9625号

  浙江铂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杨海萍与被告浙江铂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等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履行约定合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共计10000元;二、判令被告履行约定合同,支付租金13800元(2021.1-2021.6,2300元每月)共计金额为23800元;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6日8时45分在本院石碶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8594号

  沈鑫海(公民身份号码3305211987****0238)、丁海章(公民身份号码3305211969****1314):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矗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鑫海、丁海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8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鑫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波矗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付款48666.94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金48666.9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二、被告丁海章对被告沈鑫海的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丁海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鑫海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017元,减半收取508.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158.50元,由被告沈鑫海、被告丁海章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4014号

  沈耀明:本院受理原告颜妙青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浙0205民初401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3138号

  广州乐欣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可可萌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乐欣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5民初31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洪塘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4259号

  陈镇(公民身份号码:3306811983****2574):本院受理张朝辉与被告陈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4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张朝辉货款104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9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840元,由被告陈镇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3142号

  周齐齐:本院受理原告庄元治与被告桑静静、第三人周齐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庄元治诉请:判令被告立即腾空位于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三五路396号海尚广场小区内13撞1楼物业管理用房内的房屋。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月7日9时00分在骆驼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3143号

  深圳市亚优特科技有限公司、张庆旺、陈进忠: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恩格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亚优特科技有限公司、张庆旺、陈进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宁波恩格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深圳市亚优特科技有限公司、张庆旺共同向原告支付塑机货款2478800元,依约赔偿以2478800元为基数,按LPR的四倍计息,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承担支付原告为实现本债权的实际费用,律师费79321元,保全担保费8750元,合计2566871元;2.判令被告陈进忠依约对上项请求的全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申请费由被告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月10日14时00分在骆驼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2853号

  包泮敏:本院受理原告高中凤与被告包泮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处所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原告高中凤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利息4042元(50000元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利率0.00385,自2019年6月13日至2021年3月13日,共21个月)共计5404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毛益波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2年1月17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3023号

  林永:本院受理原告庞春燕与被告林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处所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原告庞春燕的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223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毛益波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2年1月17日14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2981号

  金悠雅:本院受理原告李逸宁与被告金悠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处所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原告李逸宁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欠款2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毛益波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2年1月18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1857号

  岑清刚:本院已受理原告浙江雄京明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岑清刚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18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3438号

  江苏奥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孙听兴、沈超群:本院受理原告冯苏州与被告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江苏奥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孙听兴、沈超群、第三人黄鸿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34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3民初4190号

  叶超超:本院受理原告方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要求你归还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支付利息15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月7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民催22号

  诸暨市皓永机械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号码为3130005150603883、汇票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整,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之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诸暨市皓永机械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票据凭证:上述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50603883、汇票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照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曼捷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21年4月16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0月16日、最后持票人为诸暨市皓永机械有限公司。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21年10月13日起至2021年12月12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6199号

  郝仕斌:本院受理的原告戴国生与被告郝仕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82民初6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郝仕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戴国生货款6556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9292号

  郑玉灿: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胜山熊大服饰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6日8时30分在本院逍林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9082号

  甘肃建投建设有限公司、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科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海市浩达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津鸿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甘肃建投建设有限公司、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科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海市浩达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当事人须知、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通知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7日8时45分在本院机关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3889号

  周郁葱:本院受理原告郑巧仙与被告周郁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信访速裁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8)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1-10-20 2 2021年10月2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