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坏4S店的4辆新车 贬值损失费谁承担
通讯员 慕煊
本报讯 停在4S店路段的4辆新车被撞,保险公司却只愿赔偿修理费,拒赔车辆贬值损失费。近日,平阳法院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事故发生在今年3月12日下午,一家环境公司员工陈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运送垃圾时,因未确保安全倒车,导致电动三轮车车尾碰撞停放在店内的4辆新车,造成4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确认轿车直接损失(仅为修理费)为16100元。由于被碰撞的4辆车系尚未出售的新车,4S店认为还需赔偿新车贬值损失费,被拒绝后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作为环境公司员工,驾驶公司车辆执行公司事务时致他人损害,应由环境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在其承保的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先予赔付责任。4S店受损车辆属于待售中的商品车,因事故受损后,对其按原价值出售造成实质影响,4S店主张贬值损失,法院予以支持。
经鉴定,车辆维修费和车辆贬值损失共计43100元。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理赔范围内赔偿4S店4万余元,环境公司承担剩余部分的维修费和贬值损失以及鉴定费共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