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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10月27日

  (2021)浙0327民初3827号  单忠良: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苍建建设有限公司诉你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27民初38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单忠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浙江苍建建设有限公司代偿款22068.4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2068.46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181元,由单忠良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苍南县人民法院

  (2021)浙0328执清2号  本院根据朱小民的申请于2021年9月23日裁定受理朱小民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2021年9月23日指定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朱小民的债权人应自2021年11月18日前,向朱小民管理人(通信地址: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人民路158号三楼;联系电话:13626507053)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朱小民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7日14时30分在文成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文成县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6544号  吕津: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万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解除;2.判令被告立即配合原告完成合同备案登记的撤销手续,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7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8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2民初3036号  谢郑宇、湖州市吴兴区韦博培训学校: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2民初3036号原告谢郑宇诉被告湖州市吴兴区韦博培训学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布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3622号  袁文胜:本院审理原告南京宏晨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文胜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建设监督表及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于二0二二年一月十四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梅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02破35号  本院在(2020)浙0702执4616号执行案中,发现浙江龟兔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1年9月17日裁定受理浙江龟兔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指定浙江厚望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路718号百盛大厦A座A601室;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3506584235。浙江龟兔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浙江龟兔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1月26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龟兔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11月30日上午9时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法庭(金华市兰溪街21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26破25号  2021年9月28日,本院根据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浦江县权之威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江权之威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0月21日指定浦江弘哲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浦江权之威公司的管理人。浦江权之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11月8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浦江权之威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1月25日前向浦江权之威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浦江县亚太大道518号亚太广场A座四楼,浦江弘哲会计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200;联系人:于晔琳;联系电话:0579-84150592、15005795562、1396795758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浦江权之威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浦江权之威公司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12月6日上午9时在仙华法庭第二审判庭召开浦江权之威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浦江县人民法院(2021)浙0726破26号  2021年9月28日,本院根据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浦江文超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江文超回收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0月21日指定浦江弘哲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浦江文超回收公司的管理人。浦江文超回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11月8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浦江文超回收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1月25日前向浦江文超回收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浦江县亚太大道518号亚太广场A座四楼,浦江弘哲会计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200;联系人:于晔琳;联系电话:0579-84150592、15005795562、1396795758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浦江文超回收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浦江文超回收公司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12月6日上午10时在仙华法庭第二审判庭召开浦江文超回收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2600号  朱师积:本院受理原告朱希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26民初26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朱师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月利1.2%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请。本案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9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浦江县人民法院(2021)浙0726民初2098号  程显德:本院受理原告张国锋与被告程显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26民初20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杭坪法庭3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程显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国锋借款22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国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1000元,由被告程显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6103号  王震、宁波鼎兴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建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802民初6106号  王震、宁波鼎兴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秀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802民初6109号  王震、宁波鼎兴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佩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82民初5162号  施家华(33042119******5315):本院受理原告朱林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82民初5162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施家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十日内返还朱林建借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96元及公告费由施家华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十六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临海市人民法院(2021)浙1122破3号  本院根据缙云县弘天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天公司)的申请,干2021年9月13日裁定受理弘天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9月27日指定丽水万邦天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弘天公司管理人。弘天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1月26日前,向弘天公司的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北苑路198号万地财富大厦A座6楼;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陈玉娟;联系电话:1876784869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弘天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弘天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参加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等);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当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该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缙云县人民法院(2020)浙1126破申3号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庆元法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2020)浙1126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对浙江天民菌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1日上午9时在庆元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本次会议议题主要包括:管理人作执行职务报告、债权人对企业预重整等方案进行表决。同时在破易通平台同步召开线上债权人会议(登录方式一:手机微信搜索“破易通”小程序;方式二:电脑浏览器访问https:/www.poyitong.com/观看会议,案件识别码:114955).管理人将于会议开始前5日将会议资料文本上传至破易通平台,请债权人及时登陆破易通平台下载查阅。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原件。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原件。庆元县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3385号  董培锋、潘新平:本院受理原告生本科技(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338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董培锋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生本科技(浙江)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3000元并赔偿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潘新平对上述债务在总金额45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80元,由被告你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81民初6501号  余彩珍: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远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嘉恒管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余彩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81民初65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江苏嘉恒管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温岭市远升贸易有限公司货款545282元,并支付自2021年6月2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被告余彩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3元、保全费3247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3060元,由被告江苏嘉恒管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余彩珍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岭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1-10-27 2 2021年10月27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