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10月29日
(2021)浙0281民初7794号 孙伟良(公民身份证号:3306231982****7015)、中融护航(浙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CJ44H0P):原告陈冬仔与被告海南丰瑞康科技有限公司、中融护航(浙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盛继勇、第三人孙伟良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无法用其他方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请求依法撤销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执异139号《执行裁定书》,不追加原告陈冬仔为(2021)浙0281执123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2.请求判决认定原告陈冬仔与被告盛继勇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余姚市人民法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叶锋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月27日9时0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民催23号 丰县富鑫钢化玻璃厂因被盗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号码为31300051/50617905、汇票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丰县富鑫钢化玻璃厂。二、公示催告票据凭证:上述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50617905、汇票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木辛源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煜虹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21年6月3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2月3日、最后持票人为丰县富鑫钢化玻璃厂。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21年10月25日起至2021年12月18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后15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0)浙0604破8号之一 2020年7月30日,本院根据绍兴市上虞区万峰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万格印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经管理人核查,浙江万格印染有限公司名下资产净值为5654578.47元,负债超过5000万元,已资不抵债。本院认为,浙江万格印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裁定宣告浙江万格印染有限公司破产。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7359号 夏正红:本院受理的原告瑞安市黎明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正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1民初735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2破40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裁定受理温州三蒙科技电气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该案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债权人应于2021年12月12日前,向温州三蒙科技电气有限公司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车站大道金龙大厦七层;联系人:陶宏桥、施小旋;联系电话:0577-88699006、13757720722)。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担保,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依法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12月14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召开。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2破41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裁定受理浙江吉隆宝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该案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债权人应于2021年12月12日前,向浙江吉隆宝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车站大道金龙大厦七层:联系人:陶宏桥、施小旋;联系电话:0577-88699006、13757720722)。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担保,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依法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12月14日上午10时在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召开。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28民初2593号 温州同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正文与被告温州同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张启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决:1.判令被告温州同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张启如共同退还原告保证金20000元及赔偿原告损失20000元,共计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19日14时30分在文成县人民法院南田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文成县人民法院
(2021)浙04民终2077号 潘玲燕:本院受理上诉人薄元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民终20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薄元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4168号 冯林祥:本院受理原告韩强与被告冯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21)浙0481破27号之一 本院根据债权人程琪的申请于2021年9月28日裁定受理浙江凯迪袜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0月11日指定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为破产清算管理人。浙江凯迪袜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兴市中环广场西区A座1302室;邮政编码314000;联系电话:13456264010;联系人:宋律师)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凯迪袜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浙江凯迪袜业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财产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配合管理人工作,向管理人提交其占有和管理的相关资料和财物。 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0日下午十四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是个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申报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4377号 孔秀国:本院对原告海宁市海洲街道舜森服装辅料店与被告孔秀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1民初4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孔秀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宁市海洲街道舜森服装辅料店货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孔秀国负担。公告费6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孔秀国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海宁市海洲街道舜森服装辅料店。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6452号 张立:本院受理原告盛成龙与被告张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1民初64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张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盛成龙货款60000元,并赔偿原告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损失(按年利率3.85%计算);案件受理费1454元,减半收取727元,由被告张立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长安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1927号 张继荣(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板桥西村14幢3单元502室。):本院受理的原告姚春妹与被告张继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浙0503民初1927号民事判决书。现原告姚春妹不服本院判决,提出上诉。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上诉状及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姚春妹的上诉请求:1、中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及其他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1751号 王高宏、夏彩霞: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吉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高宏、夏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523民初17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王高宏、夏彩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浙江安吉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利息、罚息、复息362136.68元(暂计算至2021年1月11日,此后按年利率8.025%上浮50%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息至款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320元,由王高宏、夏彩霞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2021)浙0523民初3464号 丁普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诉被告丁普杰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款人民币账户人民币本金268070.89元,利息469640.51元,分期手续费3304.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5203.2元,共计756219.4元;美元账户本金4501.53元,利息8841.6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87.74元,共计美元13630.95元,同日汇率折算人民币为88209.97元。分期手续费为每期826.2元,逾期利息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违约金为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组成合议庭审理,定于2022年1月19日9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1698号 义乌市德琪进出口有限公司、徐薇: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东盛缝制设备商行与被告义乌市德琪进出口有限公司、徐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116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东盛缝制设备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13元(已减半),公告费650元,由原告义乌市东盛缝制设备商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3破46号之一 申请人:东阳市颐和轩家具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10月20日,东阳市颐和轩家具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债务人东阳市颐和轩家具有限公司未提供企业账册、财务凭证等全部资料,导致无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财务审计,同时,经查询,管理人认为债务人名下无财产可分配,且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故请求法院宣告东阳市颐和轩家具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现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东阳市颐和轩家具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东阳市颐和轩家具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496号 兰溪市兰江星喜链条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城北工业城。投资人:毛天喜)、毛俊翔:原告胡光永与被告兰溪市兰江星喜链条厂、毛俊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3496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裁定内容:准许原告胡光永撤回对被告兰溪市兰江星喜链条厂的起诉。判决内容:由被告毛俊翔支付原告胡光永货款12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5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50元,由被告毛俊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1办公室领取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6188号 刘赤:本院受理原告李莫愁与被告刘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8年6月30日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2月22日上午09:0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0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二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3914号 胡美珍: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沙龙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美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矛调中心审判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6)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2021)浙0726民初3474号 李卫升:本院受理原告洪治与被告李卫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矛调中心审判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6)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2021)浙0802民初6483号 黄伟芳:本院受理原告廖小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45000元,并赔偿以该款为基数,自借款(起诉)之日起本判确定给付之日止按5%利率计算的利息的损失、要求被告黄伟芳承担诉讼费)、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石梁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