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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10月29日

  (2021)浙0102民初9028号  童霄: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九堡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诉被告童霄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02民初9028号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基金小镇法庭(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第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4民初2962号  周赛红、黄大利、黄阿娥、黄琳婷: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浙0104民初29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2670号  陈先明、管爵娟: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高新区(滨江)中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先明、管爵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浙0108民初2670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浦沿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3244号  夏阳、孙爱玉、夏梦:本院审理的原告金久林与夏阳、孙爱玉、夏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浙0108民初3244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4572号  赵利书:本院受理原告杨清诉被告赵利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01月27日上午九点在本院浦沿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4586号  余甜: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楼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余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01月27日上午10时00分在浦沿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14民初3285号  泮森阳(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靖南村3组35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丰收贷记卡欠款18776.89元,其中本金12206.05元,利息2624.10元,违约金3946.74元(利息、违约金计算暂计至2018年12月29日,此后的利息、违约金按合约第四条“计息及还款”规定的方法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以上利息、违约金之和不超过年利率24%);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月12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义蓬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3104号  袁建:本院受理原告姚勇诉被告袁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05民初31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2914号  刘付平、上海鼎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黎仲慰、吴明飞、文祥波、文继荣、鄂君明、梁才友、鄂蒙保、鄂君能、鄂小兵、胡开顺、黎文明与被告刘付平、博盾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鼎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2年1月6日9时00分在宁波市江北区洪塘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缺席审理、宣判。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5民初2856号  马玉雷:本院受理原告陈聪与被告马玉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裁判主文为:一、被告马玉雷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陈聪购车款706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马玉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6875号  张婷婷(公民身份号码2303061988****704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与被告张婷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68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婷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借款本金1400元,支付利息126.77元,罚息297.15元、复利26.91元(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7月13日,之后的罚息、复利分别以未还借款本金、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5%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张婷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损失12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应收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75元,由被告张婷婷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6851号  王恩龙(公民身份号码2305061987****0216):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与被告王恩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68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恩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借款本金1100元,支付利息100.37元,罚息176.55元、复利16.11元(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7月1日,之后的罚息、复利分别以未还借款本金、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5%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王恩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损失12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应收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75元,由被告王恩龙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8189号  李忠华(公民身份号码:3623241966****2598):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为与被告李忠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区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81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损失2000元;二、被告李忠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赔偿剩余损失105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李忠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8186号  周江舟(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80****1415):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区支公司为与被告周江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8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区支公司损失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周江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8253号  广州康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353503893C)、广州康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8YX9F3L):本院受理原告李亚萍与被告广州康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康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8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广州康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康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归还原告李亚萍借款7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广州康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康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6440号  古荣儿(公民身份号码:6123211991****3616):本院受理的原告周丹丹诉被告古荣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6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古荣儿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丹丹借款本金19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9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古荣儿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9777号  梁少军(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7****3034):原告王德庆与被告梁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等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本金36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8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以3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13日8时45分在本院石碶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9775号  金士飞(公民身份号码:3209261968****5791):原告吴厚道与被告金士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等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的借款560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13日9时15分在本院石碶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9979号  郭国锋、刘素贞: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旗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国锋、刘素贞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99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5268号  陈伟:本院受理原告刘杰与被告蒋万候、陈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6380号  胡顺康(公民身份号码:3624221991****0534):本院受理原告荀锋与被告胡顺康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合作款6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4683号  俞泽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87****4018):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与被告俞泽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46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俞泽伟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借款本金54799.99元、利息3496.33元,并支付复利、罚息(复利、罚息暂算至2021年10月18日为17181.08元,此后分别以尚欠利息金额、尚欠本金金额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9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俞泽伟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支付律师费1200元;如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04元,减半收取80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452元,由被告俞泽伟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6437号  高海洋(公民身份证:3426222000****2399):本院受理原告王祥保与被告高海洋、宁波宏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暂计10400元(利息按照月息1.3%自2021年6月18日暂计算至2021年8月18日,后续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息1.3%计算至款清止);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8000元;3、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17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6631号  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综合服务费、日常维修费等22527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该案定于2022年1月11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4830号  付剑峰(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3****2111):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付剑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4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付剑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金损失3756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739元,减半收取369.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19.50元,由被告付剑峰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速裁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6803号  华家南(公民身份号码:3421011982****7653):本院受理原告宁海军与被告华家南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使用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租车押金1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605办公室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13日上午10:0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6923号  宁波翔迅物流有限公司、杨金传(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76****5839):本院受理原告陈古联与被告宁波翔迅物流有限公司、杨金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清偿劳务费67000元,并支付以本金67000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21日13时3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6867号  简兴旺(公民身份号码:1305341989 ****4138):本院受理原告王富强与被告简兴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46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0.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暂算至起诉之日为:12685.9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12日8时40分在本院小港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2147号  曹维兴:本院受理原告陈华山与被告曹维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1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曹维兴支付原告陈华山货款13000元,并支付以13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3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被告曹维兴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462号  唐一康(4419001990****3536):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奉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远见钢铁有限公司、浙江晟羽朝贸易有限公司、唐一康、颜倬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91民初4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远见钢铁有限公司、浙江晟羽朝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奉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运输款32358.91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唐一康对被告浙江晟羽朝贸易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宁波奉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9元,由被告远见钢铁有限公司、浙江晟羽朝贸易有限公司、唐一康共同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唐一康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7554号  夏莹:本院受理原告翟帅帅与被告夏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755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夏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翟帅帅借款93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夏莹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夏莹负担,因翟帅帅已经交纳,故由夏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翟帅帅650元。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至本院观城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8038号  汤六根(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71****4012):夏宁波与汤六根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支付原告加工费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月17日9:0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8506号  张诗文(公民身份号码:340826200101015618):原告杨礼朝诉被告张诗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即时支付原告欠款449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月25日8:45分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6356号  张伟(公民身份号码:3306821992****6214)、杭州禾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4P241U):原告孙建飞与被告杭州禾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张伟、程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要求解除与被告一、被告二的施工合同书;2.要求被告一、被告二返还装修尾款(84800-34202=50598元);3.要求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原告违约金;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5.被告三与被告一、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月24日8:4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1-10-29 2 2021年10月29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