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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市井事

贩卖“上头”电子烟,获刑

  通讯员 鹿萱 

  本报讯 表面看与普通电子烟无异,但吸食后会出现兴奋、致幻等反应——这种电子烟被称为“上头”电子烟,其烟油里添加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而这类新精神活性物质已于今年7月1日被国家整类列管限制。近日,温州鹿城区法院宣判一起贩卖、运输“上头”电子烟案,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黄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至拘役5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

  法院审理查明,陈某甲、陈某乙合谋贩卖“上头”电子烟,由陈某甲进货、销售,陈某乙分装、配送,赚取“跑腿费”。今年7月1日,陈某甲与董某通过电话联系出售电子烟油10瓶,收取3000元烟油款和100元快递费。随后,陈某甲通知陈某乙送货,向其支付“跑腿费”100元。陈某乙将分装好的10瓶电子烟油共计60.11克送交给董某。

  同月5日,黄某获取叶某求购“上头”电子烟的信息后,收取叶某490元,随后联系陈某甲购买“上头”电子烟1支(含烟油1瓶),付款210元。应黄某要求,陈某甲通知陈某乙“跑腿送货”。

  上述物品已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电子烟烟油中均检出合成大麻素类物质。

  同月6日,陈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其暂住处及电瓶车座位底下查获待售“上头”电子烟油6瓶及烟杆、针管等物品。经鉴定,上述烟油共计101.56克,含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结伙贩卖、运输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共计162.02克,被告人黄某贩卖、运输合成大麻素类物质0.35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鉴于陈某甲有前科,黄某有劣迹,结合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认罪认罚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浙江法制报 市井事 00003 贩卖“上头”电子烟,获刑 2021-11-01 2 2021年11月0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