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11月1日
(2021)浙0521民初3268号 李进步:本院受理舒成华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德清县人民法院
(2018)浙0522破12号之二 因长兴安培尔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基本执行完毕,管理人提请本院终结长兴安培尔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裁定终结长兴安培尔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长兴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957号 徐惠珍、钱国宝:本院受理郎新江诉徐惠珍、钱国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3957号裁定书、判决书。裁定如下:准予郎新江撤回对钱国宝的起诉。判决如下:由徐惠珍归还郎新江借款6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LPR计算至款清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081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1460元,由徐惠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6144号 祝佳:本院受理原告卢真敏与被告祝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7.5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2月18日14:0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1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26民初1666号 杭州乐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浦江一川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酒店分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166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解除原告浦江一川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酒店分公司与被告杭州乐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5日签订的《管理合同》,二、限被告杭州乐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浦江一川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酒店分公司物业经营费用、水电费、早餐费用、洗涤费等费用合计251685.8元;三、驳回原告浦江一川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酒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破16号 本院根据潘农富的申请,于2021年8月24日裁定受理浙江唯则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0月20日指定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唯则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唯则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11月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浙江唯则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1月30日前,向浙江唯则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浦江县浦阳街道中山北路169号中山大厦七楼706室,联系人:陈淑蓉,申报电话:18258933894]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唯则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日09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仙华法庭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属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1544号 贾新托:本院受理原告傅基础诉被告张根深、第三人贾新托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傅基础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涉港澳台或涉外为满30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2826号 陈良喜:本院受理原告黄根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2826号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陈良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根许借款61900元,并支付利息(以619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6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4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998元,由被告陈良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2021)浙0802民初2698号 何学英:本院受理原告任洪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02民初26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何学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任洪明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以3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1月1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利息和按年利率3.85%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2元,由被告何学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何学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802民初2726号 徐骏、王丽琴:本院受理原告邢太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02民初27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徐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邢太林借款本金550000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12月22日的利息154000元;二、驳回原告邢太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40元,由被告徐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徐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472号 陈水清:本院受理原告周建红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802民初4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建红代偿款41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4月2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全部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6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386元,由你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逾期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3645号 林正方:本院受理原告陈宗明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36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陈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080元,由原告陈宗明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24民初2716号 傅栋良(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篁园路8弄5号):上诉人李锋与被上诉人四川旭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傅栋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一审原告)上诉要求:一、要求撤销(2021)浙1024民初2716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由被上诉人及第三人傅栋良共同偿还上诉人借款本金150万元及逾期利息。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及傅栋良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仙居县人民法院(2021)浙1024民初3134号 钦立军(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创业路1号九幢):本院受理原告王均正与被告钦立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24民初313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钦立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均正借款本金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钦立军负担。本公告采用在浙江法制报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仙居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5月12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2516号,案由应为“民间借贷纠纷”,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