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6版:市井事

银行行长利用职务之便泄露客户信息

判刑、罚款,还要从业禁止

  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姚法 

  本报讯 身为银行行长,却利用工作之便,将贷款客户信息提供给经营装修公司的朋友,还联系开发商索要小区业主的信息,余姚某银行原行长沈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6000元。近日,沈某又被宁波银保监局处以从业禁止5年的行政处罚。

  2017年3月,余姚某装饰公司的负责人周某联系沈某,希望他能帮忙搜集一些潜在的装修客户信息资料。因双方常有业务往来,且早年就相识,沈某明知该行为不符合银行规定,一方面拉不下脸拒绝,另一方面也有业务拓展需求,便将办理过房贷的银行客户信息提供给周某。作为交换,周某在装修设计的过程中,遇到客户需要办理装修贷款时,则将客户推荐至沈某所在的银行。

  就这样,沈某将包括姓名、电话、购买房屋地址、贷款数额等财产信息在内的127条银行贷款客户信息,提供给周某用于其装修公司招揽业务。

  为了继续扩大贷款业务,沈某又主动联系了余姚某在售小区所在房产公司的会计,向其索要该小区购房业主的财产信息,并将1100余条信息提供给周某。

  余姚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中部分公民个人信息系被告人在履职过程中获得并提供给他人,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主动自首、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近日,宁波市银保监局认为沈某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当事人,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决定对其予以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的行政处罚。

  法官表示,2021年11月1日,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该法在有关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边界,细化、完善了个人信息保护应遵循的原则和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作为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应提高防范意识,对个人信息“非必要不提供”;一旦发现信息被泄露,要及时收集证据向有关部门举报。反之,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应积极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浙江法制报 市井事 00006 银行行长利用职务之便泄露客户信息 2021-11-04 2 2021年11月04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