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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11月8日

  (2021)浙0104民初5229号

  杭州藤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藤门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除星天诉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104民初52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2民初5927号

  杭州茂银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利明印染有限公司、浙江凯诺实业有限公司、杭州亚宁贸易有限公司、王海雄、包新余: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华图置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民事裁定书(转普、保全)、开庭传票及原告提交的证据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笕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7986号

  俞坤杰:本院受理原告朱明胜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6177号

  罗晓:本院受理原告韦娅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浙0106民初6177号民事判决书和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2803号

  黑龙江万吨商贸有限公司、刘昆:本院受理原告高鸿中递(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万吨商贸有限公司、刘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2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3279号

  广州博浩物流有限公司、徐树强、王春阳:本院对原告信远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博浩物流有限公司、徐树强、王春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浙0108民初3279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3338号

  陈栋栋:本院受理原告蒋长军、姚美红与被告陈栋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8民初33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4676号

  杭州九登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九登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12民初4941号

  蔡土祥(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太湖源镇观莲村):本院受理原告吴国民诉被告蔡土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60000元及利息损失51090元(按月利率1.5%暂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此后利息损失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月25日9时在本院2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27民初4112号

  杭州乔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告胡莉莉诉杭州乔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17日14时30分在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182民初2533号

  翁来富:本案受理原告蒋绍安与被告翁来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2021)浙0182民初2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此下:送达被告翁来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蒋绍安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60元,由被告翁来富负担。当事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未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的,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9719号

  李成州(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98****1518):原告裘是与被告李成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当事人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2020年12月10日至2021年3月9日的租金10500元;2、被告支付物业费1027.8元;3、被告支付违约金35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月24日14:00分在本院石碶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10745号

  金士飞(公民身份证号3209261968****5791):梁龙刚与金士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5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01月24日14:00在本院石碶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4245号

  尹钢: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与被告尹钢、永城市华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邹永明独任审理。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6599号

  四川凯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89804985):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超立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四川凯宏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泽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欠款1082000元及违约金575000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柴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24日13时30分在本院柴桥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5121号

  李凯、梁溪区啊啦呀小吃店、梁溪区易山易行小吃店: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凯、梁溪区啊啦呀小吃店、梁溪区易山易行小吃店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月18日9:00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民初7088号

  詹俊雄(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灵川镇东进村东汾1072号,公民身份号码350301198908030410);季秋霞(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街道山北村镇山第七组102号,公民身份号码320582199308221123):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与被告詹俊雄、季秋霞、浙江海知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詹俊雄、季秋霞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99341.17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7月1日为14798.81元,以后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律师代理费7000元;以上暂计521139.98元;2.判令被告浙江海知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联系,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25民初7088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10日上午09时0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大目湾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5472号之一

  唐子渊(公民身份号码:5225241977****0819):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与被告唐子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5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唐子渊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借款本金31033.61元,罚息1205.18元,复利0.01元(计算至2021年3月19日),之后至实际履行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赔偿律师代理费25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334元,保全费378元,由被告唐子渊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7239号

  刘国营:本院已受理原告钱敖水诉你与被告淄博霄震经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7239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缴费通知书,判决:1.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钱敖水43041.0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2.你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钱敖水鉴定费7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3.驳回原告钱敖水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计838元,由原告钱敖水负担25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负担579元,你负担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周巷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02民初3731号

  陈国华:本院受理原告邢程程诉陈国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2民初373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6003号

  胡微艳:本院受理原告陈玉慧与被告胡微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4民初600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7169号

  敖相利: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瓯海南白象太升聚氨酯颜料厂与被告敖相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梧田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7513号

  梁耀中: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乐平与被告梁耀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梧田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7533号

  钟绍波:本院受理的原告饶山与被告钟绍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25日9时30分在本院梧田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7595号

  李小锋: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晓洁与被告李小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25日10时00分在本院梧田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3459号

  陈玉成: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诉你方追偿权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2民初34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4975号

  郑鸟: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2民初49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4444号

  胡省初:本院受理原告吴洪海诉被告浙鹰安吉建设有限公司、胡省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组成合议庭审理,定于二0二二年二月九日上午九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4366号

  安国波:本院受理原告柯华泉诉被告安国波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担保款10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21年7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清日)2、判令被告承担实现债权律师费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组成合议庭审理,定于2022年1月26日9:30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02破27号之二

  申请人:金华市飞龙工具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10月26日,金华市飞龙工具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金华市飞龙工具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宣告金华市飞龙工具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4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现金华市飞龙工具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宣告金华市飞龙工具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在本次破产清算中,金华市飞龙工具有限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入均未向管理人提供全部的财务账册及文书资料等,导致无法清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第3款之规定,相关主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可依法向该公司股东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金华市飞龙工具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金华市飞龙工具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6920号

  信丰君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刘梦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单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信丰君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刘梦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175000元及利息5775元(利息自2021年5月3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算至起诉之日),以上合计180775元。二、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月25日上午9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7070号

  卜如林: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好搭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卜如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3885元并赔偿原告损失(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算至2021年9月1日利息为55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月24日上午9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7105号

  孙俊: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蔡氏五金厨卫商行与被告孙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384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1年5月4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至起诉之日利息为329.83元,合计24175.8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月24日上午9时20分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6766号

  包银萍: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王凯强、包银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不诚信诉讼风险提示书、不履行生效裁判义务的法律责任警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月25日9时30分在福田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义乌市福田街道金融6街福田银座B座4楼)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3破24号

  本院根据林沧泽的申请,于2021年10月29日裁定受理了武义县嘉木村农产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1月2日指定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为武义县嘉木村农产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武义县嘉木村农产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1年12月14日前,向武义县嘉木村农产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武义县东升东路262号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徐律师18767912412、郑律师13738990860,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武义县嘉木村农产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武义县嘉木村农产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武义县嘉木村农产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11月3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1日(星期二)下午2时30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以庭审直播和书面相结合形式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3928号

  姜新军:本院受理原告黄俊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按照LPR从起诉日起算至实际付清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3928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由张向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灿灿、黄明月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2月17日9:30时在本院第11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破24号

  本院根据浙江天地塑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9月24日裁定受理浦江紫悦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悦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10月20日指定浙江弘哲律师事务所担任浦江紫悦工贸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紫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11月1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紫悦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2月10日前向紫悦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浦江县恒昌大道89号百炼集团行政楼二楼;邮政编码:322200;联系人:黄晓伟;联系电话:0579-84150501、1360572681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紫悦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紫悦公司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6日上午9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仙华法庭第一审判庭召开紫悦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984号

  万基军:本院受理原告徐雪渭与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9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万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徐雪渭损失21689.66元;二、驳回原告徐雪渭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徐雪渭负担80元(已预交),被告万基军负担3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万基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花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1933号

  义乌市荣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香荣:本院受理原告吴建平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193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义乌市荣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吴建平投资款及保证金共计25000元;二、被告郑香荣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义乌市荣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香荣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起7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义乌市荣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香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花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3639号

  叶佳佳:本院受理原告舒建平诉你、谭小瑛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802民初3639号民事判决书,一、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舒建平代偿款75211.45元及利息(以75211.45元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4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舒建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240元,由原告舒建平负担840元(已预交),由你负担14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逾期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82破28号

  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根据申请人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被申请人临海市沅通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为企业破产管理人。临海市沅通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2月21日前向临海市沅通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临海市东方大道22号;邮政编码:317000;联系电话:王律师1390676606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临海市沅通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临海市沅通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请携带相关身份证件。临海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1-11-08 2 2021年11月08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