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11月9日
(2021)浙0282民初9594号
慈溪市横河银亮月轴承配件店、高基成、佛山市卡纳斯电器有限公司、合肥直观日用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横河骏靓轴承厂诉被告慈溪市横河银亮月轴承配件店、高基成、佛山市卡纳斯电器有限公司、合肥直观日用电器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浒山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0915号
危志敏:本院受理原告于会霞与被告危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154198元;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以上欠款的利息人民币691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自本公告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忠辉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2年1月25日9时0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杭州湾新区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希你们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0589号
高志勇:本院受理原告庄石杰与被告高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原告起诉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壹万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自本公告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忠辉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2年1月25日9时3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杭州湾新区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希你们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0602号
操建明、操进虎:本院受理的原告慈溪市胜山沈四媛布行与被告操建明、操进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两被告支付货款306555元及相应利息),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逍林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月25日14时20分在本院逍林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4764号
河北聚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飞讯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万郡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聚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市飞讯商贸有限公司、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重新指定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未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1月29日14时30分在本院机关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公司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5145号
殷闯、殷邓: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殷闯、殷邓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浙0303民初51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2月9日16: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4786号
广州市乘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欧洪平与被告广州市乘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2月9日9:3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6130号
蔡一帆:本院受理的原告瑞安市志慧鞋行与被告蔡一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81民初613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8047号
广州市林展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瑞安市建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庄树滨、广州市林展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共同支付货款3136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长黄益强与随机抽取的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2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2民初3033号
林福荣: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2民初3033号原告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福荣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2民初3268号
黎伟: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2民初3268号原告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黎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2民初3269号
马宝华: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2民初3269号原告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宝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2民初5165号
安吉智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智盛辉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沈郭峰与被告安吉智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智盛辉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延长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画溪法庭一号审判庭(地址:长兴县画溪街道长和路26号)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则依法作出缺席判决。长兴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3690号
安吉县昌业转椅配件厂、刘金平:本院受理原告洪星、张琴与被告安吉县昌业转椅配件厂、刘金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523民初36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安吉县昌业转椅配件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洪星、张琴150080元并支付利息10834.14元(利息已计算至2021年5月19日,此后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二、刘金平对安吉县昌业转椅配件厂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60元(已减半),由安吉县昌业转椅配件厂、刘金平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8481号
阮俞安:本院受理的(2021)浙0782民初8481号原告洪廷诉被告阮俞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公告)、应诉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变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八审判庭(江东中路371号)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7123号
刘兰先、余远航:本院受理原告曾宪付与被告刘兰先、余远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51657元,并赔偿原告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月25日上午9时40分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3破23号
本院根据武义福多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0月29日裁定受理了浙江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1月2日指定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为浙江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浙江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1年12月14日前,向浙江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武义县武阳东路银田大厦东边6楼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储律师13967961870、赖律师15957925650,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浙江牛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11月3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1日(星期二)上午9时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以庭审直播和书面相结合形式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3破25号
本院根据林沧泽的申请,于2021年10月29日裁定受理了浙江润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1月2日指定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为浙江润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浙江润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1年12月14日前,向浙江润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武义县东升东路268号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林律师13758908121、徐律师15858913310,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润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润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浙江润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润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2日(星期三)上午9时整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以庭审直播和书面相结合形式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2691号
应晓明:本院受理原告周桂梅诉被告应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应晓明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被告应晓明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和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81600元及利息292699元,以上共计674299元(利息从2017年3月8日已计算至2020年8月7日,之后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审理时间为2022年2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六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6753号
马派:本院受理原告陈宁与被告马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由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41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9年6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算至起诉之日约为3551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2月22日8时5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楼第2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6166号
魏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魏征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由被告魏征返还原告已垫付保险赔款108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由被告魏征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2月23日8时5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楼第2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6266号
林智辉:本院受理原告王军与被告林智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由被告林智辉支付原告货款509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0年7月1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2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楼第2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6442号
胡晶:本院受理原告周志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胡晶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99700元及利息)、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4026号
储慧珠:本院受理原告黄雪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1 破3 号
本院根据郑晓儒的申请于2021 年10 月14 日裁定受理浙江永邦包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 年10 月21 日指定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为浙江永邦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永邦包装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 年12 月27 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一)线上申报方式
债权人进行线上申报的,可选择手机端和电脑端两种方式。手机端通过微信搜索“破易通”,关注公众号,点击“债权申报”— “ 申报入口” 进行登录; 或电脑端通过链接“https://zqr.poyitong.com”登陆“破易通”破产办案工作平台进行申报,本案的案件识别码是:1113871。
(二)线下申报方式
如线上申报确有困难者,可携带原件、复印件到管理人办公现场进行线下申报。
线下申报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401 号四楼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510 办公室;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吴京来;联系电话:18358836667。
(三)邮寄申报方式
邮寄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401 号四楼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510 办公室;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吴京来;联系电话:18358836667。
申报债权需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浙江永邦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实控人应尽快向浙江永邦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移交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账册、会计凭证、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浙江永邦包装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浙江永邦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物。(管理人账户名称:浙江永邦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开户行: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201000290163182)
本院定于2022 年1 月6 日9 时00 分在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1122 破6 号
本院根据郑晓儒的申请于2021 年10 月25 日裁定受理新海薄板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为新海薄板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新海薄板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 年12 月9 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403 号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510 办公室;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吴京来;联系电话:18358836667)。申报债权需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新海薄板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实控人应尽快向新海薄板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移交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账册、会计凭证、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新海薄板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新海薄板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物。(管理人账户名称:新海薄板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开户行:中国银行丽水市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200101402502)本院定于2021 年12 月13 日14 时30 分在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缙云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3255号
叶亦能:本院受理原告项燕菲与被告陈伦、叶亦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方子辉诉请: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合同款800000元,并支付以此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到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1.5倍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赵淼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2年1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