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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11月10日

  (2021)浙0102民初4314号  杭州寻曦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吉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寻曦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司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1)浙0102民初4314号民事判决书、敦促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通知书。限你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敦促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4441号

  吴伟力:本院受理邹茜诉被告吴伟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月2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14民初4653号  杭州奥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超诉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请及事实理由如下: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工资76582.3元;二、请求被告支付原告新签约项目奖20000元;三、请求被告支付原告销售提成89140.5元;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自2016年7月11日至2019年7月10,约定原告从事技术工作。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同时变更工作岗位,自2019年7月11日至2022年7月10日从事销售岗位。但自2019年12月起被告不再足额发放工资,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均被以多种理由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原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24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2021)浙0114民初3968号  杭州奥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冯建华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请及事实理由如下: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发工资共计35万元人民币;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16年1月原告加入被告公司,工作敬业踏实,一直坚守岗位。虽公司经营异常,原告仍然极力维持项目开发、出差融资等。后因公司经营不善无奈于2021年3月8日离职,期间于2020年12月,被告向原告确认了《员工欠薪结算证明》,共计欠薪35万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原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2021)浙0191民初2702号  郭良战:原告杭州培荣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郭良战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由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因该院被撤销,由本院继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91民初27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1.郭良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培荣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费15001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15001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付);2.被告郭良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培荣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案件受理费102元(已减半),由被告郭良战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82民初3209号  邓建华:原告叶向珍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与你离婚,并承担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梅城法庭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7866号  辛继英(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79****4227):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杨森诉被告辛继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6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辛继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张杨森支付工程款16960元及自2019年8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履清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1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辛继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6953号  浙江丽水点点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MA28J4RX47)、元志斌(公民身份号码:332502199001083039):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点点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吴建友诉被告浙江丽水点点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元志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69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丽水点点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点点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49000元,并支付以149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类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被告元志斌对被告浙江丽水点点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元志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建友支付9万元,并支付以9万元为基数,以月息2%的标准,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四、被告元志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建友支付律师费5000元;五、驳回原告吴建友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破44号  本院根据宁波华茵斯泳池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0月27日裁定受理债务人宁波市鄞州新时代管业物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鄞州分所为该公司的管理人。宁波市鄞州新时代管业物资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2月12日前,向公司管理人(通讯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西路88号鄞州金融大厦B座11楼;联系人:葛德颖;联系电话:0574-88302281/15958683696,债权申报示范文本可到管理人处领取)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宁波市鄞州新时代管业物资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6日上午9时0分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北段20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参加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和律师证复印件。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11386号  丁春雷(公民身份号码:2207221981****5416):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支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丁春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告知被告、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丁春雷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2000元;二、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优先赔付。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01月26日09: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移动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5378号  崔永利:原告陈珊珊与被告崔永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1427号  潘彩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潘彩玲保险人代位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14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1428号  罗梁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罗梁杰保险人代位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14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0888号  周如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周如荣保险人代位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08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0889号  卢健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卢健荣保险人代位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08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破15号之一

  2021年8月24日,本院根据宁波胜泰印染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市鄞州文浩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宁波市鄞州文浩服饰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和债务。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之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宁波市鄞州文浩服饰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4款、第107条第1款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裁定宣告宁波市鄞州文浩服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宁波市鄞州文浩服饰有限公司清算程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6355号  辽源肾病医院、付禹霖、栾敬文:本院受理原告康达洲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辽源肾病医院、付禹霖、栾敬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辽源肾病医院支付原告全部货款(本金)799000元及自2021年1月31日至2021年9月17日的迟延履行违约金22005.25元,自2021年9月18日起的违约金以799000元为基数按LPR的四倍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2.被告付禹霖、栾敬文对上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3587号  邹波(公民身份号码:3622031986****5911):本院受理原告张兴明与被告邹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3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邹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张兴明货款1706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27元,减半收取113.5元,由被告邹波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6487号  浙江永辉云创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德怡(宁波)品牌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永辉云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2987.67元,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上述借款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2699号  卢峰:本院受理原告王占伟与被告卢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1民初26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卢峰支付原告王占伟运输费20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157.5元,由被告卢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1民初2626号  张家杰:本院受理原告李惠芬与被告张家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在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1民初26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张家杰返还原告李惠芬借款161987元,并支付至2021年6月25日止的利息15455元及自2021年6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49元,减半收取计1924.50元,由被告张家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张家杰负担,此款由原告李惠芬预付,被告张家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李惠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3125号  李俊星:本院受理原告向龙成与被告李俊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现处所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原告向龙成的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俊星赔偿原告向龙成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63883.8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徐静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2年1月25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3破10号

  2021年2月3日,宁波亚洲纸器纸品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海贝玩具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宁波海贝玩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系租赁且已歇业,未取得财务账册、会计凭证,名下无可供分配财产。截至2021年10月19日,本案已支出的破产费用共计人民币5696.50元,实际清偿0元,宁波海贝玩具制造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故管理人请求本院终结宁波海贝玩具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宁波海贝玩具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提请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裁定宣告宁波海贝玩具制造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宁波海贝玩具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1771号  易秋艳(公民身份号码3622012001****5228):本院受理宁波矗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蔺娟、易秋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91民初17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蔺娟支付原告宁波矗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9532.41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28%计算的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易秋艳对上述第一项被告蔺娟应履行之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易秋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蔺娟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蔺娟、易秋艳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蔺娟、易秋艳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宁波矗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综合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2148号  张帅: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美迪电器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美迪电器厂货款604788元,并支付原告自2021年2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60478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二、驳回原告慈溪市美迪电器厂的其余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2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7542号  程千:本院受理原告彭荣荣诉被告程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75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程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彭荣荣货款1432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10148号  张增利、刘亚会: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浒山海成尔织造厂(普通合伙)诉被告张增利、刘亚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即时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00901元,并支付以100901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1月29日上午8点45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0793号  王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吴迪峰与被告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24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10202号  付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新宾与被告付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24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7369号  郭浪:本院受理原告郭东诉被告郭浪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73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浪赔偿原告郭东损失3659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郭东的其余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范市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6324号  宁波赢邦物流有限公司(91330206MA292JYQ0G)、米奋保(公民身份号码:3411271970****1019):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米奋保、宁波赢邦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支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理赔款损失475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支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26民初5384号  陈子涵:本院受理的原告顾铭泽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须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4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仇玉莉独任审理,并定于2022年1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1)浙0604破31号

  本院根据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官支行的申请,于2021年10月22日裁定受理绍兴市上虞区胜龙汽配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绍兴大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

  绍兴市上虞区胜龙汽配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12月13日前,向绍兴市上虞区胜龙汽配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申报地址:绍兴市越城区东街260号金丰大厦商务楼8楼;联系人:赵建强、钟莹;联系电话:0575-85138963;手机:13004623610、18868828500),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绍兴市上虞区胜龙汽配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绍兴市上虞区胜龙汽配有限公司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绍兴市上虞区胜龙汽配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行使取回权。

  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4日上午10时在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本院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王充路1115号)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683破31号

  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根据嵊州市正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嵊州铂镧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绍兴大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嵊州铂镧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嵊州铂镧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12月8日前(含8日),向嵊州铂镧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申报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东街260号金丰大厦商务楼8楼;联系人:赵建强、钟莹;联系电话:0575-85138963;13004623610、18868828500】。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嵊州铂镧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嵊州铂镧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嵊州铂镧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该公司管理人依法行使取回权。

  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嵊州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4795号

  金衍成:本院审理的原告温州宏家益拉链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衍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浙0303民初47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9日10时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1-11-10 2 2021年11月1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