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11月11日
(2021)浙0281民初8591号 余姚市永越塑模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L44283498E):原告金文诉被告余姚市永越塑模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8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6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请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2月9日8:45分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7287号之一 康华(公民身份号码:4123271977****1615):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康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7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康华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保险理赔款损失805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12元,减半收取90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556元,由被告康华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民初4170号 彭克保(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三岗村黄泥墙村民组,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81****813X):原告袁永国与被告陕西海煜林鑫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彭克保、邵腾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2021)浙0225民初4170号民事判决书。现被告陕西海煜林鑫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因你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陕西海煜林鑫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21)浙0225民初4170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依法驳回被上诉人袁永国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3.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袁永国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象山县人民法院(2021)浙0302民初5410号 郑瑞清:本院受理原告周碎与被告郑瑞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2民初54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2民初5970号 罗少国: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屿支行与被告罗少国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2民初59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2民初6129号 成永宝:本院受理原告孙福胜与被告成永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2民初61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2民初6235号 徐少刚: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与被告徐少刚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2民初62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3537号 陈显权:本院受理原告陈学快与被告陈显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4682号 郑益平:本院受理原告林建鸥与被告郑益平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4民初468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4民初5274号 胡千、黄翠霞: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千、黄翠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4民初527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4民初6006号 李根恒:本院受理原告肖华菊与被告李根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4民初600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4民初7411号 孔浩刚:本院受理的原告董陈龙与被告温州市东洲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孔浩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梧田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4民初7775号 李政、于刚: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政、于刚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梧田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4民初7840号 虞建新、胡聪克: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虞建新、胡聪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16日9时30分在本院梧田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2民初3427号 吴兴平: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2民初3427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与被告吴兴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1152号 李来生: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三山水泥构件制品厂与被告李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预缴上诉费用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来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湖州三山水泥构件制品厂价款16587元;二、驳回原告湖州三山水泥构件制品厂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4元,减半收取247元,由原告湖州三山水泥构件制品厂负担100元,被告李来生负担147元。本公告采用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1)浙0503民初1394号 金岩胜:本院受理的原告汤新根与被告金岩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金岩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汤新根价款2843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被告金岩胜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1)浙0503民初3750号 周品泉: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与被告周品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周品泉立即支付原告已经赔付给被保险人的保险赔偿金人民币8119.94元;二、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和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2月17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1)浙0503民初2271号 徐小亮: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3民初2271号吴国良与徐小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徐小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国良货款20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徐小亮负担。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1)浙0503民初2590号 湖州世成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银娟与被告湖州世成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缴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湖州世成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银娟货款1613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由被告湖州世成木业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8)浙0783破30号 东阳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裁定受理东阳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东阳市恒秦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12月1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债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东阳市恒泰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甘溪东街31号2幢3单元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蒋瑶,15967919776)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0日下午14时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8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2139号 王冬安: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2139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冬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建凤借款本金154200元并支付利息(2018年2月26日至2019年2月25日的利息为27756元,2019年2月26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二、驳回原告王建凤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2021)浙0726破8号之二 因浦江县玲尔佳服装有限公司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浦江县玲尔佳服装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1年10月22日提请本院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裁定终结浦江县玲尔佳服装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浦江县人民法院(2021)浙0726破12号之二 因浦江县香玉儿工艺饰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浦江县香玉儿工艺饰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1年10月22日提请本院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裁定终结浦江县香玉儿工艺饰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3699号 林巧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369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透支本金人民币27925.43元以及截至2021年11月4日的利息5044.42元、违约金1732.39元,并支付上述本金按合约约定自2021年1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123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67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102破15号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根据浙江金满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1月8日做出(2021)浙1102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金满投资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浙江金满投资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2月12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线下申报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城北街368号山山梦想城A座6楼;联系人:赵素君律师;联系电话:15868368982;线上申报地址:破易通破产办案平台https://zqr.poyitong.com,案件识别码1115297),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责任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金满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1年12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号审判庭召开,同时在破易通平台同步召开线上会议(登录方式方式一:手机微信搜索“破易通”小程序;方式二:电脑浏览器访问https://zqr.poyitong.com观看会议,案件识别码:1115297),管理人将于2021年12月13日把本次会议的相关资料上传至破易通平台,请债权人及时登陆破易通平台下载查阅。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