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11月12日
(2021)浙0282民初8664号
沈洪辉:本院受理的原告吕建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866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不履行裁判后果警告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吕建伟借款400000元。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周巷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1842号
明建斌:本院受理原告李文峰与被告明建斌、陈红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副本、审理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1767号
贺裕峰(公民身份证号码3309021986****581X):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甲宸汽车商行与被告贺裕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91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贺裕峰支付原告宁波甲宸汽车商行租金83000元,并赔偿自2021年7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83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7.5元,由被告贺裕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2民初5531号:
南华生:本院受理原告陈爱娟诉被告南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2民初553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4976号
胡慧利: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中林、张金花、胡慧利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2月9日9: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7232号
广州威曼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诉你、浙江芭尔曼鞋业有限公司、瑞安市明俊鞋业有限公司、阮荣东、方晓丹、夏建华、阮海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式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变更诉请材料及第二次开庭传票。原告变更第八项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夏建华、瑞安市明俊鞋业有限公司、阮海杰对起诉状上的第一、二、三、四项债务在最高额1200万元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本次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至第二次开庭前一日内。本案由审判长孟海峰与随机抽选产生的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2月17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3262号
沈宝如:本院受理原告尧建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11民初326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4773号 佛山市康锐达数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嘉兴米克气动设备有限公司诉佛山市康锐达数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计人民币2078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由审判长陈明源与人民陪审员毛时新、郑水苗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24民初3137号
潘行月:本院对原告徐培培诉被告潘行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24民初31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03破25号
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裁定受理金华天承装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1月4日指定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担任金华天承装饰有限公司管理人。你单位应在2021年12月10日前,向金华天承装饰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585号环球商务大厦;邮编:321000;申报联系人:马妍,电话:13566765173)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或你单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你(或你单位)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面。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27破2号
磐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裁定受理申请人李世权对被申请人金华鑫宇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9月25日指定金华公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现就破产清算事宜公告如下:一、金华鑫宇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金华鑫宇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磐安县安文街道花月路211号11楼金华公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300联系人:孔先生;联系电话:0579-84664449、1895799191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二、金华鑫宇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三、金华鑫宇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占有或管理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立即向管理人移交占有或管理的金华鑫宇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12月21日上午9:30分,在磐安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磐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46号
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裁定受理东阳曾氏箱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东阳曾氏箱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阳曾氏箱包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总部中心D幢东楼17层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樊律师15067970917)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8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550号
麻雄伟:本院审结的原告陈春龙为与被告麻法义、麻雄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麻法义不服一审判决,已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2550号民事上诉状及证据材料(2021年10月30日21点50分麻法义与麻雄伟的通话录音)。上诉请求:1、撤销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2550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陈春龙对上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2、判令本案二审诉讼费由二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三十日内。相关上诉材料请前往法院513办公室领取。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6292号
李红雨:本院受理原告王桂兰与被告李红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告李红雨现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2月21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20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2553号
黄云红、黄维凤: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02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云红、黄维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6541.87元并支付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三,其中2787.6元自2014年1月31日起、2787.6元自2015年1月31日起、966.67元自2016年1月3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元,由被告黄云红、黄维凤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黄云红、黄维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淅0802民初2724号
何雪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02民初27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何雪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信用卡欠款14600.44元和律师费损失8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元,由被告何雪珍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何雪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5973号
陈学成、陈圣鑫:本院受理原告兰七女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退还货款21524元,支付违约金2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及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6004号 徐菲霞、范国林:本院受理原告冯慧霆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责令二被告归还借款450000元及利息)、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4192号
陈冬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冬芳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4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冬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9997.16元及截至2021年5月24日的利息2711.44元、违约金903.81元,并支付以本金19997.16元为基数按合约约定利率(以月利率2%为限)自2021年5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10元,由被告陈冬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3684号
金志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金志彬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36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金志彬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4912.64元及截至2020年8月27日的利息6923.8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444.44元,并支付以本金24912.64元为基数按领用合约约定(以月利率2%为限)自2020年8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200元,由被告金志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6018号 余先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你偿还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透支本金72908.42元、截至2021年3月30日的透支利息23966.6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825.3元,以及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的利息、违约金(以月利率2%为限);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罗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红梅、人民陪审员郑琪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2年2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6020号 王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你偿还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透支本金85939元、截至2021年3月7日的透支利息27931.9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888.19元、手续费1109.05元,以及自2021年3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的利息、违约金(以月利率2%为限);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罗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红梅、人民陪审员郑琪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2年2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8)浙1021破10号
2018年7月6日,台州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张帮容的申请,裁定受理债务人奥利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令本院审理。现查明,债务人奥利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名下无登记的不动产及银行存款等资产;且债务人未提供财务账册进行全面清算。本院认为,债务人奥利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财产明显不足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裁定宣告奥利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奥利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玉环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