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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11月18日

  (2021)浙0281民初6563号

  刘少均: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与被告刘少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65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6559号

  孙忠峰: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与被告孙忠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65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7729号

  邓高亮(532628199105022317):本院受理原告邓昆杰诉被告邓高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6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余姚市人民法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丈亭法庭第三审判庭(浙江省余姚市丈亭镇人民路10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1101号

  冯绍南: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白沙路鑫达服装辅料经营部诉被告冯绍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更正说明、民事裁定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偿还货款人民币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2月9日上午8时45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0748号

  刘文威:本院受理原告舒小辉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小转简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逍林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0611号

  郭国珍、黄阿法:本院受理的原告慈溪市白沙路梦凡童装厂与被告郭国珍、黄阿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9日14时30分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0820号

  程秋敏:本院受理原告何光伟与被告程秋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2月10日9时30分在本院浒山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8178号

  卢利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817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不履行裁判后果警告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张琦借款64400元。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计705元,由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周巷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0596号

  张凯:本院受理原告王梦炬诉被告张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2月10日上午10时3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2259号

  浙江大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330203599498449D)、宁波天兆商业有限公司(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3302002540749742)、胡大红(居民身份号码:330103195807220447):本院受理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大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天兆商业有限公司、胡大红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高新区支行、张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10日下午14时00分于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2325号

  汪剑鹏(公民身份号码3428261966****1657):本院受理原告陈佩军与被告汪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偿还人民币20300元整。被告返还原告撤诉费600元整。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604破32号

  本院根据绍兴虞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0月22日裁定受理浙江东轻高新焊丝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绍兴宏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

  浙江东轻高新焊丝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2月20日(含20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西咸欢河沿28号;邮政编码:312000;联系人:孙飞宇、邹爱芳;联系电话:18806752599、1508853252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计算至2021年10月21日止)。具体申报方式及要求请及时联系管理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东轻高新焊丝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东轻高新焊丝有限公司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第十九号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次会议以网络会议方式线上召开,具体操作方式请电联管理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债权人签署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如受托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指派函。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604破46号

  本院根据王丹娜的申请,于2021年10月28日裁定受理绍兴上虞庆福母婴专护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0月29日指定绍兴宏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

  绍兴上虞庆福母婴专护服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2月20日(含20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西咸欢河沿28号;邮政编码:312000;联系人:孙飞宇、邹爱芳;联系电话:18806752599、1508853252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计算至2021年10月21日止)。具体申报方式及要求请及时联系管理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绍兴上虞庆福母婴专护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绍兴上虞庆福母婴专护服务有限公司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在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第十九号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次会议以网络会议方式线上召开,具体操作方式请电联管理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债权人签署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如受托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指派函。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3624号

  徐晓、徐小荣、徐斌、徐宝: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徐晓、徐小荣、徐斌、徐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303民初36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3637号

  谭仁华、罗铁峰: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谭仁华、罗铁峰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303民初36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5354号

  陈亮、耿孝冬: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亮、耿孝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浙0303民初53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2月16日9:3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5540号

  鲍雪景:本院受理原告吴群荣与被告林学博、鲍雪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1民初5540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学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吴群荣借款本金748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21年5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鲍雪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学博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320元,由被告林学博、鲍雪景共同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6390号

  罗新春:本院受理原告周贤军与被告罗新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1民初6390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被告罗新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周贤军借款本金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21年5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罗新春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法即发生法律效力。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6795号

  陈飞琳:本院受理原告李锦华与被告张爱胜、陈飞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1民初6795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爱胜、陈飞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锦华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30000元从2011年4月3日开始计算、本金60000元从2011年4月4日开始计算,均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并扣减已收利息36300元);二、驳回原告李锦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190元,由被告张爱胜、陈飞琳共同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3破25号

  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根据李忠锡、徐玉琪申请,裁定受理浙江康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时决定适用快速审理,并指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该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12月2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锦江路458号深蓝大厦8-9层,邮编:325000,联系人:谢海秋、林燕萍,联系电话:18892625911、18958856398),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12月2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地址:浙江省龙港市海港路1180号)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龙港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3013号

  许坤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503民初3013号民事判决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等,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2997号之一

  夏敏:本院受理原告程伟诉夏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523民初29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程伟撤诉。本案受理费30元(已减半),由原告程伟负担。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91民初686号

  陈文祥:本院受理的(2021)浙0591民初686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吴兴支公司与被告陈文祥、陈运权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文祥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吴兴支公司赔偿金215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二、被告陈运权对陈文祥上述债务中的2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吴兴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上述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陈文祥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2201号

  陈志敏:本院受理原告陈阳升与被告陈志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3民初2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被告陈志敏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陈阳升货款22000元。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00元,由被告陈志敏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特340号

  王露:申请人汤敏峰与被申请人王露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3民特340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宣告王露失踪;二、指定汤敏峰为失踪人王露的财产代管人。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3933号

  张若华:本院受理原告蒋金科与被告张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9万元(借条24万,2016年2月5号已还5万),并支付利息149600,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自2015年4月2号至2021年8月3号)以后继续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合计3396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2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12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3844号

  朱利明、楼旭凤:本院受理原告蒋群芳与被告朱利明、楼旭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朱利明、楼旭凤归还原告蒋群芳借款本金296000元,并支付利息(2017年12月8日至2019年8月17日的利息68000元及2019年8月17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由被告朱利明、楼旭凤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2月25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12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3474号

  施时正:本院受理原告欧阳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02民初34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施时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欧阳雄货款105071元并支付以10507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19年12月4日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9元,由被告施时正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施时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24破28号之一

  本院根据上饶市华康洗涤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1月1日裁定受理仙居县佰億达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1月15日指定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为仙居县佰億达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仙居县佰億达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1年12月27日前向仙居县佰億达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临海市东方大道22号楼;邮政编码:317000;联系电话:0576-85127569、1395856565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仙居县佰億达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仙居县佰億达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12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携带相关身份证件出席会议。仙居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10708号

  陈士益:本院受理原告陈燕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上午十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10493号

  白学东:本院受理原告林云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10514号

  郑连清:本院受理原告林君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上午十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7631号

  张宝民、李宝珍、张利裕:本院受理原告林仁森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81民初76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1)浙1081民初763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8169号

  陈学田:本院受理原告潘广忠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81民初816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潘广忠撤诉。案件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308元,由原告潘广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岭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6月25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2470号,受送达人应为“赵光”,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1-11-18 2 2021年11月18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