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11月22日
(2021)浙0102民初3882号
余玉红: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2民初3882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2民初8832号
丁宏:本院受理原告韩蕾与被告丁宏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6534号
叶友芳:本院受理原告郑文伟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52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2436号
杭州百亚物流有限公司、叶长坤:本院受理原告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百亚物流有限公司、叶长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8民初2436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4791号
蒋雁冰、付丹丹: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导诉被告蒋雁冰、付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文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2月9日上午9时10分在浦沿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4881号
马治安:本院受理的原告劳燕娜诉被告马治安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文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2月9日上午9时45分在浦沿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14民初4233号
杭州蜕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告杭州登明广告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物料款1180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物料制作的月结协议》,2019年8月、9月共制作物料费合计25770元,经双方协商以24800元结算,后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向原告分别转款5000元、2000元、3000元、3000元,共计13000元,尚欠11800元余款未付,产生本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1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22民初3844号
屠强(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百江镇小京村小京口一组):本院已经受理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你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垫付的赔偿款3115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七日和十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裁判。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1)浙0122民初2714号
方杰(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祁山镇新兴路山水名门A-13幢5102室)、陈垭芬(女,199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桐君街道富春路60号):原告查华荣诉被告方杰、何艇、陈垭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122民初2714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1)浙0122民初3586号
周秋萍(女,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钟山乡子胥村潘畈七组):本院受理原告汪增富与被告周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汪增富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15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的利息6303元,自2021年8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8日9时00分在桐庐县人民法院横村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1)浙0122民初3426号
朱荣祥(男,196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虹蛘路53号504室):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汪宝良诉被告朱荣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你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汪宝良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朱荣祥归还原告汪宝良借款57200元,并支付自2012年7月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朱荣祥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七日和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江南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审判。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0)浙02执异144号
竺峰:在申请执行人空气化工产品气体生产(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富星电子有限公司制氮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案号:(2020)浙02执344号],申请执行人空气化工产品气体生产(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你为(2020)浙02执344号案被执行人。2021年11月3日,本院作出(2020)浙02执异144号执行裁定:一、追加竺峰为本院(2020)浙02执344号案被执行人;二、竺峰应在332万元范围内,对被宁波富星电子有限公司在(2020)浙02执344号案中未履行债务承担付款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1642号
刘泽明、李保国、高立志、袁生波:本院受理浙江融恒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徽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前公司名称:安徽兴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蒋建福、刘泽明、李保国、高立志、袁生波、闫飞、刘洪涛、袁国真、张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中徽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前公司名称:安徽兴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提起上诉,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徽建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前公司名称:安徽兴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5498号
严志明(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80****4110):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县支公司与被告严志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5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严志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县支公司保险金损失12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75元,由被告严志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6340号
深圳伊人时尚科技有限公司、张国荣(公民身份号码:6105811990****1617):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赢商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伊人时尚科技有限公司、张国荣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34741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30126.69元,附:逾期违约金暂算至2021年4月20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7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5744号
武有传(公民身份号码:3208111972****3011):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贝捷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有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57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原告宁波市贝捷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有传于2017年6月17日签订的车辆委托服务合同于2021年11月8日解除。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公告费650元,共690元由被告武有传负担。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2764号
柴纪友:原告夏雪君与被告柴纪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2021)浙0211民初27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柴纪友赔偿原告夏雪君医疗费78394.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护理费7560元、辅助器具费950元,合计87404.22元的70%计61182.95元,扣除被告柴纪友已支付的6500元,尚需赔偿原告夏雪君54682.9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夏雪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5元,减半收取692.50元,由原告夏雪君负担95元(已预交),被告柴纪友负担597.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柴纪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夏雪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3516号
刘德平: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大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德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325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3608号
潘素珍: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潘素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36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3638号
林介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与被告林介颢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36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4905号
重庆大树兄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李树生: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白马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大树兄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李树生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公告案件简易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9日14时15分在浙江移动微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3525号
陶辰:本院受理的(2021)浙0212民初13525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陶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3525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3519号
陶辰:本院受理的(2021)浙0212民初1351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陶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3519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8906号
陈庆东(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73****8176):本院办理的原告余姚市姚洲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庆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和支付利息共701000元,并支付从2019年3月24日起至2021年9月23日止,以644500元借款数额年利率为15.4%计算的利息248132元,合计94913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有关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施佰军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2年2月16日9:40在本院低塘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8343号
陈伟德(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90****7571):本院受理原告吴孟赞与被告陈伟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2年2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1051号
章中生: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鼎辉五金建材店诉被告章中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理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商事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即时支付材料款60000元及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忠辉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2年2月9日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0822号
梁代成:本院受理原告张卓与被告梁代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2月10日10时00分在本院浒山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0447号
张仕海:本院受理原告刘木飞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10日上午9:30在本院范市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1124号
深圳诺未通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迈凯朗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诺未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庭审外网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和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即时偿付原告货款92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潘国锋独任审理,定于2022年2月7日8时30在本院观城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若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2310号
伏治安(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86****4015):本院受理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伏治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91民初2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伏治安支付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代偿款8800元、违约金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被告伏治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破102号
本院根据冉启祥的申请于2021年11月4日裁定受理温州海啦啦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啦啦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1月8日指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海啦啦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月17日前,向海啦啦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锦江路458号深蓝大厦8-9层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谢海秋18106765800,木子敬88996862)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海啦啦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海啦啦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1月19日下午14时30分在第18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海啦啦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股东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3破103号
本院根据温州市瓯深包装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1月4日裁定受理温州市金尚辰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尚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1月8日指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金尚辰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月17日前,向金尚辰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锦江路458号深蓝大厦8-9层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谢海秋18106765800,木子敬88996862)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尚辰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尚辰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1月19日下午15时30分在第18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金尚辰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股东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4852号
叶金火:原告朱冬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并定于2022年2月10日9时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破43号之一
2020年7月30日,本院依据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申请,裁定受理浙江天一园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浙江天一园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向管理人移交了债务人公司公章、法人章、财务章、企业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和部分财务账册,现有账册无人垫资审计,浙江天一园林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浙江天一园林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宣告浙江天一园林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裁定宣告浙江天一园林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天一园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6545号
温州裕梁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伊璐皮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裕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4民初654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81 民初6371 号
金建林:原告高光平、高康亚、杨盛丰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只能以公告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13000 元及利息117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 日内。并定于2022 年3 月3 日下午14 时00 分在本院许村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2破2号
本院经执行局执行移送破产程序及被执行人申请,依法对湖州好运来进出口有限公司转入破产清算程序,于2021年5月6日裁定受理湖州好运来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核,债务人对外负债额为20430042.38元,债务人可供清偿财产为5899.24元,且目前已发生破产费用14441元。债务人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第120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裁定宣告湖州好运来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湖州好运来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2破3号
本院经执行局执行移送破产程序及被执行人申请,依法对浙江好运来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转入破产清算程序,于2021年5月6日裁定受理浙江好运来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核,债务人对外负债额为100960324.95元,债务人可供清偿财产为50296.58元,且目前已发生破产费用50679元。债务人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第120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裁定宣告浙江好运来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好运来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4464号
施百成、曾凡秀: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施百成、曾凡秀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辆维修费7700元。二、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组成合议庭审理,定于2022年2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九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2625号
傅伟平:本院受理原告朱小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523民初26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朱小平撤诉。本案受理费2795元(已减半、已预缴),由朱小平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91民初1987号
丁大为:本院受理(2021)浙0591民初1987号原告周袭才与被告丁大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缴费通知书。判决如下:被告丁大为支付原告周袭才劳务费166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43号
东阳市富林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裁定受理东阳市富林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东阳市富林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12月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东阳市富林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广福东街23号总部中心D幢东楼17层,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吴晓伟律师13216202428)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12月30日上午10时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第1审判庭(望江北路11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3破49号
2020年10月26日,本院裁定受理对东阳市哈迪恰服装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查明,债务人东阳市哈迪恰服装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07条、第120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裁定宣告东阳市哈迪恰服装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东阳市哈迪恰服装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东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