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11月22日
(2021)浙0783破44号
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裁定受理东阳市秀时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东阳市秀时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东阳市秀时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路222号十楼,联系电话:韦律师1385897400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1年12月30日14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14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35号
东阳市天牛建筑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裁定受理东阳市天牛建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东阳市天牛建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12月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东阳市天牛建筑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广福东街23号总部中心C座西19层,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周潇潇15355366661)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12月30日上午8时5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第1审判庭(望江北路11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138号
昌浩生:本院受理原告胡文进与被告张进平、昌浩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2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由被告张进平、昌浩生归还原告胡文进借款7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4月7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200元,由被告张进平、昌浩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769号
黄国良: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浩高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2769号民事判决书。一、由被告黄国良支付原告永康市浩高工贸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357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4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永康市浩高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黄国良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216元,由原告永康市浩高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378元,由被告黄国良负担1838元(受理费1188元及公告费650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777号
丁均秋:本院受理原告朱周龙与被告丁均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27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丁均秋归还原告朱周龙借款本金82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82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朱周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丁均秋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220元,由原告朱周龙负担受理费488元,由被告丁均秋负担2732元(受理费2082元及公告费650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2876号
陈杏炉陈杭龙:本院受理原告冯青照诉被告陈杏炉、陈杭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28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2877号
罗福求:本院受理原告张致锡诉被告罗福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28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825民初2453号
浙江中效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小莲、冯国明与浙江中效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扫黑除恶通告。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你立即退还原告工程履约金2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2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03民4646号
黄海:本院受理原告王煜与被告黄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21)浙1003民初4646号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16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3民初4990号
黄海:本院受理原告陈辉为与被告黄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21)浙1003民初4990号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权利和义务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24日9时1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5609号
王六分(3310031988****0915):原告杨海燕与被告王六分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04民初560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六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杨海燕各项费用共计96719.77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2422元,依法减半收取1211元,由原告杨海燕负担102元,被告王六分负担110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催54号
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浙江金龙再生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大溪支行出具的票据号为3130005147367410、票面金额为36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作出(2021)浙1081民催54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浙江金龙再生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1126民初1016号
李圣涛:原告兰伟军诉被告李圣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2021)浙1126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被告李圣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兰伟军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李圣涛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庆元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11月17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10781号,送达文书英增加“民事裁定书”,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