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11月25日
(2021)浙0102民初4356号 苏锡秋、曾文珠: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2民初4356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2民初4814号 刘洪滨: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2民初4814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3471号 高健:本院受理原告汇峰金控(杭州)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1)浙0106民初34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9719号 枫盛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辰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玉娟诉杭州钱江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你方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浙0106民初97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6执1446号 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投融谱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振军、余燕洪、李丽娇典当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浙江省值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省值评房(2021)字第0188号评估报告(具体内容详见评估报告)和(2019)浙0106执144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被执行人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杭州市拱墅区远见大厦2号楼1607室、1608室、1609室、1610室、1701室、1702室、1703室、1704室、1705室、1706室、1707室、1708室、1709室、1710室、1711室、1712室、1713室、1714室共18处不动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6执1447号 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投融谱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振军、余燕洪、李丽娇典当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浙江省值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省值评房(2021)字第0188号评估报告(具体内容详见评估报告)和(2019)浙0106执144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被执行人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杭州市拱墅区远见大厦2号楼1203室、1204室、1205室、1206室、1207室、1208室、1301室、1303室、1304室、1305室、1306室、1307室、1308室、1309室、1310室、1311室、1312室、1313室、1314室、1612室共20处不动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6执1448号 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投融谱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振军、余燕洪、李丽娇典当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浙江省值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省值评房(2021)字第0188号评估报告(具体内容详见评估报告)和(2019)浙0106执144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被执行人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杭州市拱墅区远见大厦2号楼1201室、1202室、1209室、1210室、1211室、1212室、1213室、1214室共8处不动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6执1449号 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投融谱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振军、余燕洪、李丽娇典当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浙江省值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省值评房(2021)字第0188号评估报告(具体内容详见评估报告)和(2019)浙0106执144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被执行人杭州投融长富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杭州市拱墅区远见大厦2号楼1302室、1601室、1602室、1603室、1604室、1605室、1606室、1611室、1613室、1614室共10处不动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3496号 朱前程:本院受理原告陈飞诉被告朱前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浙0108民初3496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浦沿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3599号 俞桃女、柳杰:本院受理原告俞氏实业(杭州)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俞桃女、柳杰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8民初35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5109号 陈国煌:本院受理原告余剑诉被告陈国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2月15日上午9:0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2470号
赵光:本院受理原告叶宏盛与被告赵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8民初24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4522号
周于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启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于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2月16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4530号
汪斌:本院受理原告马乙布拉海买诉被告汪斌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2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4562号
李德财:本院受理原告杜跃强诉被告冷慧深、李德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2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4644号
上海找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滨江区法念工艺品店诉被告上海找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2月16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4688号
天禧(杭州)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梦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天禧(杭州)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2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4886号
张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诉被告张欢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前往本院领取法律文书,逾期未领取的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2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5152号
杭州一租物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姜穗媛诉被告杭州一租物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2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浦沿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85执清1号 本院根据债务人吴和平的申请于2021年11月19日裁定受理吴和平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吴和平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2月19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创新大厦B座8楼;邮政编码:310012;联系人:朱律师;联系电话:17306753326)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在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吴和平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吴和平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会议形式、地点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14民初4170号 浙江华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告陈青青起诉你抵押合同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抵押合同;2.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配合原告办理原告名下车辆登记注销手续(车辆识别代号LFMGSE723FS093605);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杭州羽嬉贸易有限公司为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开元支行申请一年流动资金贷款200万元,申请被告为此贷款作为保证人,并与被告签订了《担保协议书》,约定将名下的车辆抵押给被告作为担保。原被告于2019年12月4日签订浙江华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抵押合同,并于2019年12月6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现在贷款已经结清,被告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车辆的抵押担保也应立即解除。但被告至今未配合原告解除车辆的抵押登记,只是出具了结清证明,故产生本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2021)浙0114民初4502号 杭州宿尚服饰有限公司:原告杭州宏泰拉链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杭州宿尚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204926.3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杭州宿尚服饰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义蓬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1)浙8601民初1132号 浙江思遥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瑞沛物流有限公司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8601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21)浙0127民初4253号 王露燕、魏南京:原告浙江晨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露燕、魏南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10日下午14时30分在汾口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182民初3283号 曾元文:原告冯军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归还借款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梅城法庭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182民初1716号 夏水生:原告谌午云与被告夏水生、第三人夏建英、夏建云转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民事判决书(判决案涉房屋归原告谌午云所有,原告谌午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夏水生支付对价12350元;被告负担669元诉讼费用及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122民初3900号 黄翔、金益芳:本院已经受理原告余炎松与被告黄翔、金益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你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黄翔、金益芳支付货款4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七日和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16日上午9时在富春江科技城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1)浙0122民初3914号 张世鹏: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桐庐佳德汽车修理厂与被告张世鹏、桐庐华航运输有限公司、李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你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桐庐佳德汽车修理厂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世鹏、桐庐华航运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修理费83370元,被告李忠承担保证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七日和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18日9时30分在桐庐法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缺席审判。桐庐县人民法院(2021)浙0122民初3629号 谢飞:本院已经受理原告王土荣与被告谢飞、屠谢辉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你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王土荣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谢飞、屠谢辉支付原告剩余石材款及垫付税金共计307102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28652元(2021年9月17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后续违约金按LPR四倍另行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七日和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18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缺席审判。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3508号 张作伟:本院受理原告七星合力(北京)劳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作伟与第三人中御建设发展(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魔杰电竞(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5民初35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5民初3430号 白中楠:本院受理原告韩为坤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05民初34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慈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3528号 程元俊:本院受理原告张雷与被告程元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05民初35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5民初3161号 朱招龙:本院受理原告胡亚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05民初31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慈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10292号 肖光明(公民身份号码:3624261980****9511):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公司、肖光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告知被告独任审判审理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肖光明赔偿财产损失3300元;二、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9日9: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移动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7856号 苏州君泓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瑞鲨冷热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君泓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78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11610号 郭小维(4111221976****1018):何辉岳与郭小维、吴兴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决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材料款2万元,并支付原告利息损失(以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15日9:00在本院石碶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11807号 郭明星(公民身份号码:410825196711303011):本院受理的原告冯立祥诉被告黄菊芳、郭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员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从2019年1月1日起到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02月22日上午9:00在本院古林巡回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6038号 上海汉继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宋博与被告上海汉继实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1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10日15时00分在本院福明法庭(宁波市鄞州区徐戎路126号)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将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执异163号 唐贻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汇善控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金毅华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广州市金毅华化工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申请人汇善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唐贻苏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经审查,本院已作出(2021)浙0212执异16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第三人唐贻苏为(2021)浙0212执5172号案的被执行人。并对(2021)浙0212民初561号民事判决书中广州市金毅华化工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执行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3741号 项紫琼: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艺乐艺术特长培训有限公司与被告项紫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2民初137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3367号 陈鑫:原告宁波一汽惠迪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鑫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3367号民事判决书。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一、被告陈鑫支付原告宁波一汽惠迪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租赁费、咨询服务费7535.7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宁波一汽惠迪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延迟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99元,由原告宁波一汽惠迪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9元,由被告陈鑫负担4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3362号 蔡彪:原告宁波一汽惠迪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3362号民事判决书。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一、被告蔡彪支付原告宁波一汽惠迪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租赁费6151.2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宁波一汽惠迪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延迟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75元,由被告蔡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6327号 张汉林、吴运军:原告宁波市嘉隆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汉林、吴运军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公告案件简易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