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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11月25日

  (2021)浙0212民初13750号  王艺玮、刘少瑶、徐京、余高峰:原告宁波中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艺玮、刘少瑶、徐京、余高峰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撤回对你的起诉。现依法向你方送达本院(2021)浙0212民初13750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5808号  潘燕华、张建平:本院受理(2021)浙0212民初15808号原告余姚市朗坤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潘燕华、张建平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李勤独任审理,定于2022年2月1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7341号  方发进(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89****2536):本院受理原告韩伟红与被告方发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100元及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该案定于2022年2月17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7149号  陈杰(公民身份号码:5113221991****2770):本院受理原告赵磊与被告陈杰民间借贷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32675元,并支付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的。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5949号  虞科鲁(公民身份号码:3309031986****3614):本院受理原告吴怀志与被告虞科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59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虞科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吴怀志借款595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该款自2021年8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288元,减半收取64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94元,由被告虞科鲁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2747号  王孝远:本院受理原告戴国海与被告王孝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1民初27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孝远归还原告戴国海借款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王孝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3民初4932号  周小敏:本院受理原告何永久诉被告周小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周小敏向原告何永久支付货款6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2年2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2599号  边江涛(公民身份号码:6103241992****281X):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边江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理赔款18610.25元及支付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6月20日开始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请求判令原告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车牌号为陕A6M8A7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14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8147号  刘小平、冯绍文: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8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9732.54元,支付截至2019年12月30日止的利息445.86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透支款本金29732.5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及被告冯绍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10736号

  

  张会守、晋玉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支公司诉被告张会守、晋玉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保险理赔款4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1点在慈溪市人民法院1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7627号  谷臣俊:本院受理原告韩建武、尚红菊诉被告谷臣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76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11410号  山东友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湖南上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津鸿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友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湖南上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11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8562号  金文兵:本院已受理原告张文东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8562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缴费通知书,判决:被告金文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张文东运费33600元。本案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计3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70元,由你负担,其中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因公告费原告已预缴,故你应负担的公告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交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周巷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6372号  苗海术:本院受理原告裘利达诉被告苗海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简称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63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合计赔偿原告216602.39元;二、被告苗海术赔偿原告1005元;以上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96.50元,由原告负担419.50元,被告苗海术负担10元,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负担2167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至本院观城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1977号  黄大伟:本院已受理原告刘建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小额转简易)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黄大伟归还原告借款6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10日下午14时在本院浒山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7267号  刘东: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胜山鑫金鑫拉链厂与被告刘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72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胜山鑫金鑫拉链厂货款38704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6月22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7361号  陈林胜(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44****7210):本院受理原告孙骏与被告陈林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7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林胜赔偿原告孙骏停运损失费42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孙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骏负担4元,被告陈林胜负担21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陈林胜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6441号  董丽荣(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63****123X):本院受理原告胡四娇与被告董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6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董丽荣归还原告胡四娇借款9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董丽荣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执异91号  王莉娟(公民身份号码440204199202283029,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乐园镇沙梨园管理区沙梨园村24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星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国城(广州)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波星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申请人林丹、王莉娟、广州香蔓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该案的被执行人,现已审查终结。因未能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25执异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宁波星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书一经作出即生效。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26民初4019号之一  浙江绿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绿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26民初40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浙江绿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货款52777.69元及违约金10555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383元,减半收取691.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浙江绿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26民初4992号  朱春亚、陈飞龙:本院受理原告冯媛与被告朱春亚、陈飞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须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返还欠款235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柴学勇独任审理,并定于2022年2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1)浙0922民初313号  谢旭芬:本院受理原告岑亚红诉被告谢旭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等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及文书公开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醒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告知书、廉政作风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以2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2月1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嵊泗县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7526号  冯集淼: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百汇快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冯集淼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疫情防控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7940号  周庭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诉被告周庭武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小法庭一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2破42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裁定受理温州丽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该案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债权人应于2022年1月18日前,向温州丽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中汇路81号(瓯海金融综合服务区A3幢912室);联系人:厉新格、凌一行;联系电话:88598271、19850011681】。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担保,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依法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2年1月24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召开。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4858号  金成海、李国兴:本院受理丁国芳诉金成海、李国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金成海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66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李国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由审判长陈明源与人民陪审员毛时新、郑水苗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83民初7462号  姚仁囡:本院受理原告朱子根诉被告姚仁囡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姚仁囡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桐乡市人民法院乌镇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2409号  杨云杰:本院受理的原告沈程程与被告杨云杰、杨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撤一被告)、民事判决书、上诉事项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杨云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沈程程借款本金55000元,并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沈程程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合计诉讼费1736元,由被告杨云杰负担。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1)浙0503民初2348号  湖州南浔骏荣机械厂、吴如义: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3民初2348号原告湖州南浔大全轴承经营部与被告湖州南浔骏荣机械厂、吴如义、温霞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准许原告湖州南浔大全轴承经营部撤回对被告温霞勤的起诉,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1.限被告湖州南浔骏荣机械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湖州南浔大全轴承经营部货款51739元;2.限被告吴如义对被告湖州南浔骏荣机械厂上述债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93元,财产保全费670元,合计诉讼费1763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湖州南浔骏荣机械厂、吴如义连带负担。根据法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3194号  蒋桅棋:本院受理原告严建忠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503民初3194号民事判决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林法庭领取判决书等,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3154号之一  傅学丽:本院受理原告高放鸣与被告傅学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523民初3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傅学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高放鸣借款94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45000元为基数,自2007年8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8月10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高放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600元,由高放鸣负担3600元,傅学丽负担16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2641号  傅伟平:本院受理原告朱小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523民初26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傅伟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朱小平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7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860元,由傅伟平负担,因该款项朱小平已预缴,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朱小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安吉县人民法院(2021)浙0523民初4643号  水长江、安吉艺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庞慧诉被告水长江、安吉艺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退还剩余装修款60000元和违约金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组成合议庭审理,定于2022年2月22日上午09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22破3号之二

  因浙江长兴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基本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基本完结,管理人提请本院终结浙江长兴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裁定终结浙江长兴锦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程序。长兴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破15号  本院已裁定受理浙江极配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根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1破申16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本案破产受理时间为2021年8月31日。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依法指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浙江韦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管理人通讯方式:地址浙江省义乌市青口工业区通宝路115号新光集团三期研发大楼三楼管理人办公室,邮编322023,联系人王律师,联系电话0579-83440315)。  浙江极配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月17日前通过邮寄、当面递交等申报方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的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极配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  浙江极配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地点及会议形式,本院将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702破37号  本院根据兰溪市凯达旅游休闲用品厂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慷龙汽摩配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1月8日指定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为浙江慷龙汽摩配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慷龙汽摩配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2月27日前,向浙江慷龙汽摩配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1168号创新国际大厦六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3735672342邵律师)电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慷龙汽摩配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慷龙汽摩配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月5日上午9时在中国庭审公开网(http://tingshen.court.gov.cn/)以网络会议和书面相结合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03民初4190号  何位兴:本院受理原告金惠华诉被告何位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本金5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金建华、人民陪审员朱永新、田际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至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23破10号  2021年6月16日,本院根据武义凯煌日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武义金柱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武义金柱工贸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武义金柱工贸有限公司未提交财务账册,公司财务状况不明,导致无法进行全面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裁定宣告武义金柱工贸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23号

  东阳市金阳光饰品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裁定受理东阳市金阳光饰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因债务人无法提供财务凭证等全部资料,导致无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专项审计。且债务人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也无人提出重整。同时,经管理人查询,债务人也无可执行的财产。现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清偿,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4款、第107条第1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第2款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裁定宣告东阳市金阳光饰品有限公司破产。东阳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21-11-25 2 2021年11月25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