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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观察团” 巧解老人举证难

  通讯员 鹿萱 

  本报讯 74岁的温州市民夏大爷遇上了烦心事,住了22年的老房子是从小舅子手里花了16000元买的,现在小舅子不认账,主张这笔钱是借款。这该如何解决?日前,温州市鹿城区法院组建“社会观察团”,解决老年人诉讼中证据链不完整的情形,为裁判提供了认定事实的基础,依法保障老年人权益。

  阿华(化名)是夏大爷的小舅子,1986年在温州某锁厂上班。锁厂分配福利房,阿华因资金困难无力支付,而夏大爷一家因原户籍房屋面积过小,不适合一家四口居住。经商议,由夏大爷夫妇出资16000元代为支付,房屋交付后由夏大爷一家装修并居住至今,但产权登记在阿华名下。当时夏大爷与阿华未签订书面协议。

  “我一直保存着房屋产权证原件与缴费通知书原件。”夏大爷说,因与妻子感情不和,1992年6月妻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经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钱是他出的,但我要求归还房屋。”法院向阿华调查时,其主张这笔钱属于借款,而非购房款。

  那么,16000元到底是购房款还是借款?由于夏大爷无法提供房屋买卖合同,阿华无法提供借款借据,双方都存在举证难。为确保裁判公正,鹿城区法院首次在老年人诉讼中组建“社会观察团”,成员既有夏大爷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成员、涉案房屋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人员,也有阿华工作的锁厂代表。

  “当年单位福利房是分期缴费的。”各成员向法官详细介绍上世纪90年代单位福利房的分期缴费流程、夏大爷家庭情况、人品和涉案房屋是否存在纠纷等情况。同时,法官取得了和阿华同厂职工同时期缴费信息。

  结合款项金额、购房款缴纳情况、历史背景、居住情况及“社会观察团”报告,法官认为夏大爷与阿华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但事实上成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存在高度盖然性,故夏大爷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予以确认。一审判决后,阿华上诉,而后温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目前案件已生效。

  据介绍,今年以来,鹿城区法院先后制定《关于推进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的工作指引》《关于家事审判适老型机制的实施细则》,除提供乡音、上门服务外,创设“陪同诉讼”“缓冲期”“社会观察团”“百姓评议团”,建立权益代表人名册,与司法局共同构建老年人权益保护律师团机制,委托家事回访员、妇联、老龄委等第三方开展回访,保障老年人诉讼自主权。


浙江法制报 平安巷 00003 “社会观察团” 巧解老人举证难 2021-11-29 2 2021年11月29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