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11月29日
(2021)浙0102民初6686号 杭州市饮食服务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福康诉被告杭州市饮食服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2民初8742号 胡官明: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胡官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02民初8742号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基金小镇人民法庭第一号法庭(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8433号 杭州霖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姚建忠与被告杭州霖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须知、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诉调中心法庭(7)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6民初9142号 葛国连:本院受理原告柳文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支付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6民初6146号 浙江同人科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傅利群、杭州都盛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舜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同人科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陈新江、傅利群、杭州都盛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同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52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3168号 秦静、许秀琼:本院对原告杭州汇九达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秦静、许秀琼、李成洪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浙0108民初3168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3552号 杭州原创搜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首创郎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你房屋租货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8民初355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杭州首创郎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原创搜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5日签订的《办公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5月31日解除;被告杭州原创搜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首创郎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租金766460.88元、房屋占有使用费51904.48元、违约金157877.1元、律师费10000元、公告费650元;案件受理费18422元,减半收取921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211元,由原告杭州首创郎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377元,被告杭州原创搜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183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3905号 章亮、王修兰:本院对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08民初39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章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6753.97元及违约金(其中至2021年6月22日的违约金为6885.75元,此后违约金以36753.97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3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王修兰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章亮、王修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65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6元,由被告章亮、王修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5041号 汪新林:本院受理原告高平平诉被告汪新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14民初4642号 林春霞:本院受理原告魏云霞与被告林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原告诉讼请求:速还借款伍万元人民币。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16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2021)浙0114民初4644号 郑建荣:本院受理原告董选歧与被告何信洋、郑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原告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15万元整借款和银行利息5万元整。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82民初2786号 潜江:原告荀之兴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82民初278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潜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荀之兴借款本金52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20元,由被告潜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建德市人民法院(2021)浙0182民初2883号 伍冬丽:原告方玉琴与你、李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82民初288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伍冬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方玉琴借款本金82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计9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85元,由被告伍冬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122民初3678号 尹山鹰:本院受理原告韦海洋与被告尹山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8月29日至2021年9月3日的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月息2分计算利息72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11月10日至2021年9月3日的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月息2分计算利息68000元,后续利息另行计算。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7日内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14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桐庐县人民法院(2021)浙0122民初3386号 刘亚芬(女,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分水镇县前街老百货大楼501室):本院已经受理原告姚建民与被告刘亚芬追偿权纠纷一案,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姚建民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108398.87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14日9时00分在桐庐县人民法院分水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桐庐县人民法院(2021)浙0122民初3719号 鲁成永(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百江镇百江村四组方家畈21号):本院已经受理原告张益明与被告鲁成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张益明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14日9时30分在桐庐县人民法院分水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4013号 高文权: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江北双文化工油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文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5民初4013号民事判决书和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慈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和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3952号 张圣奇:本院受理原告谢家栋与被告张圣奇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39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单各一份,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3952号 张圣奇:本院受理原告谢家栋与被告张圣奇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2民初13952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圣奇赔偿原告谢家栋车辆维修费924.1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谢家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张圣奇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4029号 张忠宝(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83****9614):本院受理原告陶立荣与被告赵秀娜,第三人张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4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秀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陶立荣借款本金60万元、支付前期利息361000元(利息暂算至2018年6月27日),并按本金60万元为基数支付后续利息(其中按月息2%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日按年利率15.4%计算);二、被告赵秀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陶立荣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6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10元,减半收取6705元,由被告赵秀娜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赵秀娜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陶立荣。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3171号 宁波市江北浩宸食品有限公司、孟祥全: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神州开元盛兴财税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江北浩宸食品有限公司、孟祥全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宁波神州开元盛兴财税服务有限公司诉请要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代理记账费3500元及违约金960元(按照全年代理记账费用的20%计算);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磊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2年2月16日9时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1民初3334号 叶雄正:本院受理原告胡彭永与被告叶雄正、张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胡彭永的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叶雄正、张颖归还原告胡彭永借款本金142000元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一年期LPR计算的逾期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于广学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2年2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1民初3461号 富山河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摩根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富山河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浙江摩根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诉请要求:1.被告支付货款56718.8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2835.94元;3.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7408元(损失金额以56718.8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5日起按同期基准利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8月19日为7408元);以上三项合计66962.74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夏娇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2年2月16日14时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1317号 慈溪市匡堰鑫贝源童装厂、武秀娟:本院受理原告蔡仕叶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庭审直播告知书、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开庭传票及(2021)浙0282民初1131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你即使支付原告货款8218元,并赔偿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浒山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10956号 上海勒萌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龙刚:本院已受理原告邬良杰诉被告上海勒萌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龙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及义务告知、风险提示、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审理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原告与被告上海勒萌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于2021年10月8日解除;2.判令被告上海勒萌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已付款106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8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3.判令被告上海勒萌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08000元;4.判令被告上海勒萌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超出定金54000元后的损失1万元;以上二、三、四项暂合计224000元;5、判令被告王龙刚对上述被告上海勒萌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两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机关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11682号 湖北宗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慈溪市鸿欣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宗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及义务告知、风险提示、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审理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上述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本金250万元;2、判令上述被告以汇票本金25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0月09日起至实际付款日的逾期利息;3、请求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7752号 高虎虎:本院受理的原告朱瑞芳与被告高虎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281民初77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被告高虎虎归还原告朱瑞芳借款105021.36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驳回原告朱瑞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被告高虎虎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8940号 赵耿光(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57****7013):原告许达标与被告赵耿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农资款18571元及自起诉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18571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市场价值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14日下午13时45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3247号 浙江旭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中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旭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4民初32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4470号 周美珍(公民身份号码330719196305063304):本院受理的原告章夜平与被告周美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81民初44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周美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章夜平货款24340元。案件受理费408元,由被告周美珍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周美珍负担(公告费由原告章夜平预交,由被告周美珍于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章夜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2021)浙0481民初7168号 方无羌:本院受理的原告葛文春与被告方无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款4424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0日9点在本院第1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3民初5266号 杨龙锋(339005198609259315):本院受理原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诉被告杨龙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3民初52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2420号 浙江杰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洪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杰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用交纳事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杰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洪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16708.7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16708.73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浙江洪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3699号 夏双根:本院受理原告戴云飞与被告夏双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523民初36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夏双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戴云飞2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4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夏双根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03破26号 本院根据浙江金兰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原兰溪市金兰塑胶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1月1日裁定受理浙江省金华市麦克化妆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1月10日指定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为浙江省金华市麦克化妆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省金华市麦克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浙江省金华市麦克化妆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双龙南街1116号二楼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031;联系人:施律师;联系电话:0579-82460680;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9时至17时3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省金华市麦克化妆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特有人应当向浙江省金华市麦克化妆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浙江省金华市麦克化妆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2年1月14日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金华市金东区李渔东路186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8378号 金航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金航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不诚信诉讼风险提示书、不履行生效裁判义务的法律责任警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17日10时在福田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义乌市福田街道金融6街福田银座B座4楼)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3068号 王为: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华鲜印刷厂为与被告王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1306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