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11月29日
(2018)浙0783破25号 本院于2018年12月1日裁定受理浙江国阳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浙江国阳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12月2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浙江国阳建设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浙江国阳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人民路222号8-11楼,邮政编码:322100,联系人:王凯,联系电话:15867926012)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2年1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金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二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需按上述2、3、4项提交资料。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24号之一 2021年8月2日,本院裁定受理对东阳市四合包装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查明,债务人东阳市四合包装有限公司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裁定宣告东阳市四合包装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东阳市四合包装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34号 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裁定受理浙江蓝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浙江蓝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11月3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浙江蓝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0日内向浙江蓝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东阳市江北街道广福东街23号总部中心D幢东区17室,邮政编码:322100,联系人:朱冰燃,联系电话:15168248992)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0日下午13时5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金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二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需按上述2、3、4项提交资料。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5684号 童红正、武义金柱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白洋街道牛背金村(武义煊宇工贸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金胜任)、金胜任:原告胡伶敏与被告童红正、武义金柱工贸有限公司、金胜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5684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裁定内容:准许原告对被告武义金柱工贸有限公司、金胜任撤回起诉。判决内容:由被告童红正支付原告胡伶敏货款2325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1年8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童红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2874号 周潮军:本院受理原告张朝阳诉被告周潮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28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2021)浙0726民初4227号 胡旭东:本院受理原告胡坚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9月17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2020年8月20日起按LPR四倍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4227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由张向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灿灿、江文忠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3月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11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4643号 周倩:本院受理原告朱敏慧与被告周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4643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由陈明政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蒋约苟、黄龙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2月23日14:30在本院仙华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2021)浙0802民初3815号 徐岳彪:本院受理原告王晓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02民初38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徐岳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晓瑜借款12002.01元并支付以12002.0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19年11月1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元,由被告徐岳彪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徐岳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4471号 徐海英、张翠莲、朱桂仙、宋灵芳: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奥尔斯光电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刘晓培、徐海英、张翠莲、朱桂仙、宋灵芳为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447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台州市奥尔斯光电有限公司管理人撤诉。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计52.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2.50元,由原告台州市奥尔斯光电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7725号 李根龙:本院受理周晓罡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81民初77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岭市人民法院(2021)浙1081民初7598号 李运社:本院受理的原告余云河与被告李运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81民初75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李运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余云河货款80797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380元,由被告李运社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2021)浙1081民初7834号 王修定:本院受理的原告金文富与被告王修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81民初783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本案按原告金文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金文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1125破1号之一 2021年9月17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云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溪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云和县安洋机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本院查明:云和县安洋机械有限公司实际可供清偿的财产总额为0元,实际负债合计为1242100.28元,已资不抵债1242100.28元;同时截至2021年11月18日,本案已产生破产费用共计840元,实际清偿0元,尚余840元未支付。现管理人以云和县安洋机械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请求本院宣告云和县安洋机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裁定宣告云和县安洋机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云和县安洋机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云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