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11月30日
(2021)浙0783破49号
东阳市腾式箱包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根据债权人广州米尼琪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1)浙0783破申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东阳市腾式箱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为东阳市腾式箱包有限公司管理人。
东阳市腾式箱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12月1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东阳市腾式箱包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地址: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盛华房产汇豪名邸小区2幢3楼,联系电话:15858941104)申报。债权人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2年1月5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0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51号
浙江大发灯具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裁定受理浙江大发灯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浙江大发灯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12月2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浙江大发灯具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人民路222号9楼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葛律师15858923304、杜律师13758962962)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2年1月12日9:00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巍山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2124号
金黎明:本院受理原告陈正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723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金黎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正飞借款1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金黎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2173号
严梅娇、吕济时:本院受理原告钟生富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723民初2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严梅娇、吕济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钟生富工程款11099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1099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430元,由被告严梅娇、吕济时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4257号
潘承耀: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被告潘承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4257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6060号
浙江泰保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水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60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浙江泰保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徐水仙借款本金100000及利息12000元。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被告浙江泰保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花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3225号
衢州市柯城区余芮家庭农场、余建国:原告衢州市合心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市柯城区余芮家庭农场、余建国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02民初32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衢州市柯城区余芮家庭农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归还原告衢州市合心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代偿款243884.5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截止至2020年11月18日为71986.58元,之后的违约金以代偿款243884.5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20年11月18日始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衢州市柯城区余芮家庭农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衢州市合心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5793元;三、被告衢州市柯城区余芮家庭农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由被告余建国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7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衢州市柯城区余芮家庭农场、余建国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1181破4号
2019年12月19日,本院根据浙江贵度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贵度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浙江贵度工贸有限公司审核确定债权人人数为24人,债权金额合计为29725448.08元。浙江贵度工贸有限公司劳动债权人数为41人,劳动债权金额合计为1036416.03元(含社保),可供分配的款项金额为16486414.04元,浙江贵度工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事实清楚。现《浙江贵度工贸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管理人提请本院裁定宣告浙江贵度工贸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浙江贵度工贸有限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又不申请重整或和解,依法应当宣告破产。现浙江贵度工贸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管理人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07条、第12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规定,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裁定:一、宣告浙江贵度工贸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浙江贵度工贸有限公司破产程序。龙泉市人民法院
(2021)浙1126民初1609号
吴岳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元县支行与被告吴岳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吴岳军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126民初16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吴岳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元县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58632.5元及支付利息、消费手续费(计算至2021年8月15日,利息3560.46元、消费手续费1049.96元,之后的利息按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元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2元,减半收取计73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元县支行承担41元,被告吴岳军承担69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庆元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21民初4905号
柯友强(身份证号码330902195401200013):本院受理原告郑杰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或者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21民初490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杨静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林道海、陈琼组成合议庭。本案的举证期限至2022年2月15日,本院定于2022年2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玉环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于2021年11月8日第八版刊登的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乐清宝瑞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中,担保人“耀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华通机电集团乐清进出口有限公司、鸿宝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成文、高赛春、李成伦、张龙松、华通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有误,现更正为“耀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华通机电集团乐清进出口有限公司、鸿宝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成文、李成伦、张龙松、华通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