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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微法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李水泉;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年月:1975年9月26日;身份证号码:360428197509260836;联系电话:18458060773;住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大树乡马塘村五房垅;经营场所: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双江岸路4号

  2021年10月13日我局卫生执法人员对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双江岸4号检查时发现:现场大门敞开,门口写有“双江岸4”的字样;场所内的房间里有“牙齿矫正”等字样,李水泉正在房间内;房间里有牙科床一张;李水泉不能当场出示该场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个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1、没收器械;2、没收违法所得伍佰元整(¥500.00元);3、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海卫医罚告〔2021〕87号),请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我局(地址:宁波市海曙区文化路16号)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你有权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进行陈述、申辩。其中对你拟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你有权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或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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