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2版:要闻

新修改《浙江省消防条例》规定

室内未设置合规集中充电设施应予制止

  本报记者 陈立波 通讯员 邵琦 

  本报讯 11月30日,记者从省消防救援总队获悉,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已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浙江省消防条例〉的决定(草案)》,修改后的《浙江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日起正式施行。

  据悉,此次修改新增条款17处,删除条款6处,另根据工作实际,涉及修改条文达到50处。

  修改后的《条例》进一步厘清了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职责,明确了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加强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并推动更多行业、部门开展此项工作;明确了消防救援机构按照政府规定的职责调查火灾事故,查清火灾基本事实、成因和事故责任的工作职责,为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提供了法规依据。

  针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风险,《条例》对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作出细化规定,对充电室内场所的消防安全提出技术和管理要求,规定室内场所未设置符合要求的集中充电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制止。

  同时,《条例》在强化消防领域数字化治理、推进消防行业信用监管、农村公共消防设施管理维护、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消防管理、消防救援人员职业保障、消防员参与执法、政府专职消防员辅助执法等方面也作出了新的规定。


浙江法制报 要闻 00002 室内未设置合规集中充电设施应予制止 2021-12-01 2 2021年12月01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