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12月2日
(2021)浙0784民初4285号
浙江美日鑫厨具用品有限公司、高美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联鑫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美日鑫厨具用品有限公司、高美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浙江美日鑫厨具用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联鑫厨具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462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6月2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高美平对上述第一项中的款项的40%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应履行款项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浙江联鑫厨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76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人民币44410元,由被告浙江美日鑫厨具用品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高美平负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82民初5924号
李卫诚(3307231968****4132):本院受理原告王怡怡诉被告浙江欧健保灵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和第三人李卫诚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82民初592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浙江欧健保灵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享有的300万元债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12月15日开始按月息1.2%计算到实际清偿之日止)为共益债务,并将上述款项从浙江欧健保灵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清算组账户中优先支付给原告。;二、本案诉讼相关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2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徐周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翟玲娜、人民陪审员黄芳组成合议庭。若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临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6549号
李赞飘:本院受理原告戚永成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