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12月3日
(2021)浙01民再34号
浙江博茂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二审上诉人杭州旭江实业有限公司与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富阳化建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浙江博茂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民再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撤销本院(2017)浙01民终1516号民事判决和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1民初296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杭州富阳化建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原杭州富阳强盛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102民初4759号
翟燕萍: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城东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李臻、翟燕萍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2民初4759号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2民初2902号
孟荣定、张杰:本院受理的原告崔小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102民初290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2001号
沈耀辉:原告邵茶芬与被告沈耀辉、杭州盼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于11月10日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及相关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2639号
杭州淘到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帷幄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淘到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8民初2639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3425号
郑虹、吕勇:本院受理原告叶炜诉被告郑虹、吕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8民初3425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3443号
杭州桑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沈叶诉被告杭州桑辰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8民初34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3804号
孙艳丽:本院对原告黄官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08民初38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艳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黄官良款项10000元;二、被告孙艳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黄官良公告费65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元,由被告孙艳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3828号
徐勇丽:本院对原告屠剑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08民初38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剑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屠剑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4547号
张传芬:本院受理原告代维志诉被告张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4813号
杭州多米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冠冉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多米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文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2月21日上午9时在浦沿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14民初4364号
叶显宗(户籍地浙江省宁海县茶院乡社岙1组25号):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俞成张农资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4民初43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叶显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俞成张农资店货款24412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10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案件受理费205元(已减半),由被告叶显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91民初2620号
陈江洪: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爱上车(杭州)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江洪车辆租赁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本院继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91民初26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江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爱上车(杭州)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10010元及公告费650元;驳回原告爱上车(杭州)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受理费4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27民初3287号
方立生:本院受理的原告余国田诉被告方立生、汪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27民初3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方立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余国田借款本金24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7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9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汪绪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余国田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3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53元,由被告方立生负担,被告汪绪亮承担连带责任。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11864号
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陕西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薛敏诉被告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陕西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四川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请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到期未付房屋租赁费(2021年1-4月)12000元;三、请依法判令三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房屋租金至房屋腾空之日止(截至2021年8月6日为11333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古林巡回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10081号
童金宝(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96****1832):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矗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童金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100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童金宝偿还原告宁波矗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30998.85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30998.85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8%计算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37.50元,由被告童金宝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10070号
刘富存(公民身份号码4103251985****501X):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越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富存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100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富存支付原告宁波越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1526.73元,并支付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以本金11526.73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18元,由被告刘富存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9524号
袁细文(公民身份证号码4223241980****6443)、李凯(公民身份证号码4101821985****5314):本院受理的原告刘长虎诉被告袁细文、李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95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李凯、袁细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长虎价款10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未付价款为基数自2021年6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若被告李凯、袁细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李凯、袁细文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12157号
郭中伟(公民身份号码3412212000****8270):朱孟辉与郭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计144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7日在本院石碶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10810号
徐宁军(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81****8372):原告王海平与被告徐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当事人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偿还欠款本金6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7日14时00分在本院石碶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2146号
金明:本院受理原告季成根、郭丽梅与被告金明、程跃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5民初21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7091号
舒悦(公民身份号码:5101231982****0320):本院受理原告曾剑飞与被告舒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42800元,并按同期银行利率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赔偿征信损失1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次诉讼的全部费用。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7342号
李胜选(公民身份号码:6104251970****263X):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奉化区支公司与被告李胜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李胜选向原告人寿奉化支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6000元,并支付该款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23日8时4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5165号
庄军燕(3309021974****2927):本院受理原告昆山市巴城镇雅蒙制衣厂与被告虞尔娜、庄军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送达方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5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虞尔娜、庄军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昆山市巴城镇雅蒙制衣厂货款25476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21元,减半收取2560.5元,由被告虞尔娜、庄军燕共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5286号
石嘉楠(公民身份号码:6125221974****0033)、赵恩丽(公民身份号码:6105231984****1423)、西安科美仓储设备有限公司:原告宁波中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科美仓储设备有限公司、石嘉楠、赵恩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5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科美仓储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中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名义货价共计2411136.29元;二、被告石嘉楠对被告西安科美仓储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赵恩丽应对被告西安科美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中的2372775.82元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石嘉楠、赵恩丽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履行保证责任范围内的款项向被告西安科美仓储设备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宁波中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089元,减半收取13044.5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8694.50元,由被告西安科美仓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石嘉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赵恩丽对上述款项中的17891元承担连带责任。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3280号
史小玉、高虎: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盛和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史小玉、高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案件廉政监督卡、司法公正码。诉请:判令被告史小玉支付原告代偿款60890.58元、利息25177元,暂合计86067.58元(其中利息暂计至2021年7月28日,嗣后利息以代偿款60890.5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判令被告高虎对被告史小玉在上述诉请中所负之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魏爱军独任审判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2年2月22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3292号
王刚、高璐: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盛和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刚、高璐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案件廉政监督卡、司法公正码。原告诉请:请求判令被告王刚支付原告的代偿款24460.2元、利息11145.43元,暂合计35605.63元(其中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7月28日,嗣后利息以代偿款24460.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判令被告王刚、高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孙晓婷独任审判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2年2月23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3293号
黄可新、徐静: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盛和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可新、徐静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案件廉政监督卡、司法公正码。诉请:判令被告王刚支付原告代偿款69184.65元、利息29452.95元,暂合计98637.6元(其中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7月28日,嗣后利息以代偿款69184.6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判令徐静对黄可新在上述诉请中所负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孙晓婷独任审判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2年2月23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3805号
安徽力索带业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杨浩炯与被告卜先明、辽宁乾原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安徽力索带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2民初1380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大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4029号
陈伟:原告康立辉与被告陈伟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40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6262号
武鹏:本院受理原告肖森木与被告武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3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6187号
王勇:本院受理原告贺春艳与被告王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3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3破23号
2020年5月22日,本院裁定受理宁波市奉化鸿运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审理查明,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也无债权人提出重整或者和解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裁定宣告宁波市奉化鸿运建材有限公司破产。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民初5681号
孟世龙(三门县浦坝港镇仙岩村塘家17号,公民身份号码331022198910022412):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与被告孟世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25民初568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县支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9174号
淮北市赛琅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濉溪运输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5861311701):原告中国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刘风辉、淮北市赛琅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濉溪运输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11500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21日9:0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1773号
张运通: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佳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运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直播告知条款、自动履行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及开庭审理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2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观城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1488号
张可:本院受理原告虞伟杰与被告张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和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即时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5000元,并支付利息18000元,合计83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潘国锋独任审理,由代书记员周梦雪担任本案书记员,定于2022年2月18日8时30在本院观城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若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1903号
袁交交(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96****7629)、黄彪(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96****7629)、赵训(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94****3019):本院受理宁波矗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袁交交、黄彪、赵训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1)浙0291民初19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7685号
李军: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新桥蓝华装璜材料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疫情防控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2963号
姚寅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11民初296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2民初2727号
湖州柏睿健身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2民初2727号原告湖州凌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柏睿健身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23破5号
因浙江开天科技有限公司现有的破产财产已分配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裁定终结浙江开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武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