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12月3日
(2021)浙0502民初6375号
沈水勤: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2民初6375号原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沈水勤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于2022年3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2民初6832号
郑益忠、姚连琴、郑俊瑶: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2民初6832号原告湖州信立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益忠、姚连琴、郑俊瑶典当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于2022年3月1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2民初6460号
陈鹏飞:本院受理原告李甜与被告陈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延长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画溪法庭一号庭(画溪法庭地址:长兴县画溪街道长和路26号)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则依法作出缺席判决。长兴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3191号之一
唐宝山:本院审理原告何水凤与被告唐宝山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523民初3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何水凤与唐宝山离婚;二、驳回何水凤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唐宝山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4497号
安吉安个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安吉丰铭装饰服务部与被告安吉安个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523民初44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安吉安个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给付安吉丰铭装饰服务部装修报酬等152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从2021年1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80元(已减半),由安吉安个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83破30号之一
申请人:东阳市百诺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11月11日,东阳市百诺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经调查,东阳市百诺建材有限公司已无任何财产,公司的公章、财务账簿、凭证单据与资料已下落不明,现已无法追缴到案,也无法发现公司的相关债权,不存在追债的问题。管理人依法对已知债权人发出申报债权和召开债权人会议的通知,各债权人在指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了认定。本案已无产可破,无法支付破产费用。故请求本院终结东阳市百诺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经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核定,本院确定的无争议债权总额为2264000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现东阳市百诺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43条第4款、第10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东阳市百诺建材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东阳市百诺建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40号
东阳市金锐线业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裁定受理东阳市金锐线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东阳市金锐线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2年1月1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东阳市金锐线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人民路222号9楼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葛律师15858923304、杜律师13758962962)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2年1月18日9:30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巍山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2)衢商破字第3-40号
本院于2012年8月9日裁定受理浙江众鑫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鑫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3年1月10日,本院裁定对众鑫公司进行重整。2013年4月21日,本院裁定批准《众鑫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众鑫公司重整程序。2021年11月24日,本院裁定确认众鑫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众鑫公司破产程序。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3执清3号
本院根据王金刚的申请于2021年11月17日裁定受理王金刚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担任王金刚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管理人。王金刚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2月25日前,向管理人(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白云北大道505号印象西城4楼、5楼,联系人:吴逸聘,联系电话:0570-367223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财产分配方案确定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召开形式另行通知。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2民初1567号
蔡红莲:上诉人台州北大荒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就(2021)浙1002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因你去向不明,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二项,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即判令北大荒食品营销集团有限公司、台州三客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对台州北大荒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未清偿的破产债权75968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5682号
潘彬彬:本院受理原告林金梨与被告你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2年2月28日)。原告要求被告你支付货款490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121民初2975号
刘彧(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江山市石门镇灵岗口村灵岗13号):一、本院受理原告黄艺勇与被告刘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121民初29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刘彧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黄艺勇借款本金95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9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总利息不超过1350元);二、驳回原告黄艺勇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青田法院船寮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青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