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姜丽君、沈炳泉、周中意、刘丹:
当事人姜丽君、沈炳泉在其子沈杰取得广福路23号2单元701室的产权之后,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广福路23号2单元701室北侧平台搭建一建筑物。该建筑物北侧为铝合金窗户,外包铁栅栏,上铺彩钢瓦。建筑物长5.2米,宽2米,面积为10.4平方米。当事人姜丽君、沈炳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1年04月15日,广福路23号2单元701室产权由姜丽君、沈炳泉转移给周中意、刘丹,刘丹表态不愿意自行拆除或配合拆除广福路23号2单元701室北侧平台的违法建筑物。刘丹、周中意在上述建筑物实际违法状态未消除的情况下,占用了上述违法建筑物,妨碍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管理,应予以消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刘丹、周中意为本案共同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你们做出如下行政处罚:限期十日内拆除位于广福路23号2单元701室北侧平台的违法建筑物。
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杭拱综执〔2021〕罚决字第13-0071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联 系 人:王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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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