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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12月7日

  (2021)浙0226民初5862号

  陈树珍:本院受理的原告祁善泽诉被告陈树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须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3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宁海县力洋人民法庭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8837号

  曾丽虹: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诉被告曾丽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归还信用卡本金67671.73元,计算至2015年11月25日的利息17251.04元,并支付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合计:84922.77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2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8840号

  李荷蓉: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诉被告李荷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归还信用卡本金48720.46元,计算至2015年11月25日的利息14411.19元,并支付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合计:63131.65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2日14时20分在本院第十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8838号

  陈曦: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诉被告陈曦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归还信用卡本金177775.61元,计算至2016年8月25日的利息38423.4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合计:216199.01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2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十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8841号

  连小聪: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诉被告连小聪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归还信用卡本金149849.75元,计算至2015年5月27日的利息16490.1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合计:166339.85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1431号

  陈长江、遵义市红花岗区宏伟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公司诉被告陈长江、遵义市红花岗区宏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汇川区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5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1点慈溪市人民法院第1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8247号

  王益鹏:本院受理的原告余建孟与被告王益鹏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82民初82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王益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余建孟加工费21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1594号

  余家林:本院受理的原告慈溪市白沙路鑫达服装经营部与被告余家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28日8时45分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1890号

  顾志国:本院已受理原告慈溪市君发建筑材料加工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即时向原告支付货款52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7日起至2月7日止,以52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1%的利率计算的违约金15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21日8时30分在本院周巷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2485号

  陈科学(公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78****4703)、郭忠梅(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211974****1529)、山东大少爷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68596277):本院受理浙江九点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科学、郭忠梅、山东大少爷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5350号

  邯郸市邯山区南堡永达汽车运输队:本院审理的原告夏芝国与被告王传宏、邯郸市邯山区南堡永达汽车运输队、深圳市红岭荟运输安全统筹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浙0303民初53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2日14时3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5民初554号

  孙志静、赵晓洁: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洞头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5民初55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1)浙0305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83民初7154号

  郑建明(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6402147118):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立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顾建清、戴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你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因你方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三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2民初1577号

  王凯飞: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2民初1577号原告沈福英与被告王凯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2927号之一

  何美凤:本院受理原告管义洪诉何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523民初29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何美凤支付原告管义洪欠款50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何美凤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2853号之一

  余兰:本院受理原告王建云诉余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523民初28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余兰返还原告王建云借款2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余兰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91民初2008号

  刘木香:本院受理的(2021)浙0591民初2008号湖州市同杰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与刘木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81698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9408.58元(利息计算方式详见附表);以上共计:321106.58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3月14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02民初9367号

  朱仟杰: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凯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仟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欠款1万元及利息404.60元(以1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1日起按LPR加计50%计算至起诉之日共计404.60元,后续按相同方式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共计3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施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贾磊、丰黎霞组成合议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四庭第一法庭(金华市婺城区人民西路755号求真巷5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8051号

  何传好:本院受理原告叶德福与被告何传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撤销被告在2021年5月15日出具的欠条中还款时间(时间为2021年10月31日)的承诺;二、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2月22日上午9时20分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55号 

  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裁定受理东阳市东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东阳市东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阳市东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29号2幢3楼,联系电话:0579-86638498)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2年1月6日14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17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8779号

  何良光:本院受理原告何天銮与被告何良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5000元,并自2020年4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向原告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至实际履行之日(利息暂算至2021年10月11日为215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2月22日上午9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2457号

  王定英:本院受理原告王建、王娟诉被告颜晓、钟俊生、徐巧丽、徐美芸、王定英、谢青美、谢郎新、谢剑儒、谢艳微、吴宏武、吴锡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签订的大厅公摊面积分摊协议无效、由原告享有1/17的份额征收补偿权利。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开庭审理时间定为2021年3月1日上午9时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八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389号

  罗发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罗发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33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罗发成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垫付的保险理赔款1093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所欠款项为基数,从2021年5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责任范围内对第一款项中的8930元承担赔付责任。上述一、二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74元,由被告罗发成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6781号

  钟磊磊:本院受理原告虞秋华与被告钟磊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付欠款118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损失;二、判令本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3月1日9时3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楼第2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6784号

  杨喜:本院受理原告张跃庭与被告陈江、杨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7000元;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3月1日8时5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楼第2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6963号

  杨柳:本院受理原告谢洋洋与被告杨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7000元。现依法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3月1日13时5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楼第2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7003号

  曹文瑜: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大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文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00000元、逾期还款利息54000元(100000元×36个月×1.5%),合计154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3月1日10时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楼第2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7033号

  杨治平:本院受理原告孙利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杨治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364000元)、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3民初3360号

  傅萍珥:本院受理原告牟顺忠与被告傅萍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3民初3360号民事判决书。(2021)浙1003民初33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傅萍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牟顺忠借款本金30000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1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10元,由被告傅萍珥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5897号

  许萍、张鸣、台州市环景广告工程有限公司、台州市环景图文制作印务中心:本院受理原告杨健与被告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许萍、张鸣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7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1月20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率按月息1.2%计算,暂计至2021年8月31日利息为575747元);2、被告台州市环景广告工程有限公司、台州市环景图文制作印务中心对被告许萍、张鸣应清偿借款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玲玲、蒋行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2年2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1-12-07 2 2021年12月0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