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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12月13日

  (2021)浙0108民初4070号  李昊文:本院对原告来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08民初40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昊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来澄借款本金54146元;二、被告李昊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来澄公告费65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4元,减半收取577元,由被告李昊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5116号  上海霆信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宁波福豪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艺图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车小拍(天津)拍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玲玲诉被告上海霆信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宁波福豪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艺图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车小拍(天津)拍卖有限公司、包艳斐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5124号  余青松:本院受理原告张彩珍诉被告余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14民初4958号  赵恒永:原告何国军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赵恒永立即支付货款97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赵恒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义蓬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92执2691号  2020年10月21日至11月12日期间,倪思铭使用微信公众号“LeoTigerRacing”“利奥Tiger”、个人朋友圈、微博账号“LeoTigerRacing-Nsm”公开发表了《揭秘梦想车杨舒晓不为人知的心机黑暗面孔》、《老杨人真挺好的!从不坑我们穷人!》、《慎入!揭秘杭州梦想车杨某人黑心真面目终极篇》、《杭州梦想车,你不配做我们同行!》、《致FM104.5的一封曝光信梦想车杨某人“企业家”or“赛车手”?》等文章。  原告认为,被告在微信群、朋友圈、公众号及微博中发表的言论和文章存在编造、虚构事实以及在事实基础上进行夸大、扭曲的情形,被告发表的言论及文章大量使用了侮辱性、贬损性的词语,散布原告隐私图片,并在有原告肖像的图片上书写不当的文字丑化原告,且被告转发的第三方的言论不加核实验证,并肆意添加自己的侮辱性言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对原告的个人正常工作生活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极大的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主观恶性极大,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提起诉讼。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定倪思铭侵犯了杨舒晓的名誉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决如下:一、被告倪思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删除微信朋友圈中的案涉侵权言论;二、被告倪思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微信公众号“LeoTigerRacing”“利奥Tiger”、微信朋友圈(以全部好友可见的方式)、微信群(“踏马跨年12.31天马3-5点”“梦想车10月5号宁赛14:...”“0825浙赛新速信息发布群”“浙赛ZClub9月会员日”“浙赛ZClub8月会员日”“浙赛Pit房小团队”“03/17浙赛新速信...”“1013浙赛新速信息发布群”“0420浙赛新速信息发...”“0512浙赛新速信息发布群”“3月21宁波赛道日14-1...”“BMW4SeriesPerform...”“杭州M车党”“秦皇岛GPEC国贵组官...”“国贵统归赛官方服务群”“TRACKFUN线上直播”“20191124浙赛新速信息发布群”)、微博“LeoTigerRacing-Nsm”中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杨舒晓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微信公众号、微信朋友圈、微博发布时长为五日,以上声明须经法院审核,若逾期未履行前述义务,或履行义务时间不足,法院将依原告杨舒晓申请,选择一家杭州市发行的报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倪思铭负担);三、被告倪思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舒晓赔偿损失(含合理开支费用)1万元;四、驳回原告杨舒晓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倪思铭负担。原告杨舒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倪思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因被告倪思铭逾期未履行赔礼道歉义务,杭州互联网法院特公布本案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倪思铭承担。杭州互联网法院

  (2021)浙0192执2692号  2020年10月21日至11月12日期间,倪思铭使用微信公众号“LeoTigerRacing”“利奥Tiger”、个人朋友圈、微博账号“LeoTigerRacing-Nsm”公开发表了《揭秘梦想车杨舒晓不为人知的心机黑暗面孔》、《老杨人真挺好的!从不坑我们穷人!》、《慎入!揭秘杭州梦想车杨某人黑心真面目终极篇》、《杭州梦想车,你不配做我们同行!》、《致FM104.5的一封曝光信梦想车杨某人“企业家”or“赛车手”?》等文章。  原告认为,被告在微信群、朋友圈、公众号及微博中发表的言论和文章存在编造、虚构事实以及在事实基础上进行夸大、扭曲的情形,被告发表的言论及文章大量使用了侮辱性、贬损性的词语,且被告对转发的第三方的言论不加核实验证,并肆意添加自己的侮辱性言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对原告生产经营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极大的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被告在原告书面澄清相关事实后仍继续发表不当言论和文章,主观恶性极大,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提起诉讼。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定倪思铭侵犯了杭州君姆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名誉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决如下:一、被告倪思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删除微信朋友圈中的案涉侵权言论;二、被告倪思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微信公众号“LeoTigerRacing”“利奥Tiger”、微信朋友圈(以全部好友可见的方式)、微信群(“踏马跨年12.31天马3-5点”“梦想车10月5号宁赛14:...”“0825浙赛新速信息发布群”“浙赛ZClub9月会员日”“浙赛ZClub8月会员日”“浙赛Pit房小团队”“03/17浙赛新速信...”“1013浙赛新速信息发布群”“0420浙赛新速信息发...”“0512浙赛新速信息发布群”“3月21宁波赛道日14-1...”“BMW4SeriesPerform...”“杭州M车党”“秦皇岛GPEC国贵组官...”“国贵统归赛官方服务群”“TRACKFUN线上直播”“20191124浙赛新速信息发布群”)、微博“LeoTigerRacing-Nsm”中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杭州君姆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微信公众号、微信朋友圈、微博发布时长为五日,以上声明须经法院审核,若逾期未履行前述义务,或履行义务时间不足,法院将依原告杭州君姆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选择一家杭州市发行的报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倪思铭负担);三、被告倪思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君姆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赔偿损失(含合理开支费用)6000元;四、驳回原告杭州君姆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倪思铭负担。原告杭州君姆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倪思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发行的报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倪思铭负担);三、被告倪思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君姆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赔偿损失(含合理开支费用)6000元;四、驳回原告杭州君姆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倪思铭负担。原告杭州君姆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倪思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判决生效后,因被告倪思铭逾期未履行赔礼道歉义务,杭州互联网法院特公布本案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倪思铭承担。杭州互联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3765号  浙江铂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罗花君与浙江铂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5民初37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5民初4516号  吕渭渭:本院受理原告姚红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浙0205民初451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及录音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小转简)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慈城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5民初4883号  丰县明隆能源有限公司、毛俊:本院受理的原告邵菁、徐志焕诉被告丰县明隆能源有限公司、毛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浙0205民初488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5民初3765号  浙江铂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罗花君与浙江铂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5民初3765号民事判决书及(2021)浙0205民初3765号民事裁定书(补正)。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5民初4620号  吴勇、刘红梅、吴雪刚: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广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勇、刘红梅、吴雪刚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5民初462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12222号  温岭市金泰不锈钢制品厂(普通合伙)、郏宣昌(公民身份号码:332623****3230):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海曙建顺金属制品厂诉被告温岭市金泰不锈钢制品厂(普通合伙)、郏宣昌、陈万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一支付货款440698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货款440698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日为120190.83元);二、判令被告一以其全部财产不能清偿上述债务的,被告二、被告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03月02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古林巡回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11990号  宁波唯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黎成(公民身份号码:330127****6131)、楼建军(公民身份号码:332626****0022):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海曙博顺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唯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黎成、楼建军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1713183.13元,并支付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7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暂计至2021年8月5日为71740.11元);二、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在第一项承担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由各被告承担(以上暂计1784923.24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03月02日上午9时在本院古林巡回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11774号  周成东(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64****4798、李爱平(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67****4509、周李照(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92****4351):本院受理的原告柳延锋诉被告周成东、李爱平、周李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4万元。并承担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1%月利率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12139号  邱建诚(公民身份号码:3625321987****0450):原告揭平与被告邱建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肆万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日起按银行基准利率三倍计算。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9311号  陈阳清(公民身份号码:422128********7210):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传叶诉被告陈阳清、周用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9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传叶的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63元,由原告王传叶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综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4470号  韩金贵:本院受理原告甬港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韩金贵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44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单各一份,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特841号  侯世兆:本院受理侯世芳申请宣告侯世兆死亡一案,经查侯世兆,男,195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27195707234418,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夏施村130号。侯世兆于2015年5月11因疑似失踪,至今未归。现发出寻人公告,希望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即日起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本院依法裁定。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6914号  广州市德旺皮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嘉萱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德旺皮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23日08时45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5581号  林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林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现定于2022年2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3058号  楼良伟:本院受理原告秦国昌与被告楼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2民初130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破54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宁波瑞麒包装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1月18日裁定受理宁波市宁腾金属工贸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甬港律师丰务所为管理人。宁波市宁腾金属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1月17日前向宁波市宁腾金属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申报地点: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沧海路1926号上东国际2号楼3楼;邮政编码:315041;联系人:王寅华;联系电话:13777223558]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市宁腾金属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市宁腾金属工贸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月2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7013号  宁波市北仑区精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杭州精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熙琼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精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精锐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因对你们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涤除原告作为被告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事项。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5540号  刘甲甲(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83****6935):本院受理原告孙常云与被告刘甲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55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甲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孙常云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8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刘甲甲负担,公告费650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刘甲甲负担(公告费、保全费原告已支付,在被告履行义务时支付给原告)。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6133号  刘化奇(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86****5635):本院受理原告张贵勇与被告刘化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送达方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6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化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张贵勇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化奇负担;公告费650元(原告已缴纳),被告应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1828号  苍南县上游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077581886U):本院受理宁波市镇海佳兴食品厂与苍南县上游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1)浙0291民初18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9246号  郑光军: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胜山好顺服装辅料店与被告郑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9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郑光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胜山好顺服装辅料店货款30469.6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9月1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9412号  骆杏珍、冯华峰、李雪琴: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横河玲平制衣厂诉被告骆杏珍、冯华峰、李雪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骆杏珍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原告慈溪市横河玲平制衣厂诉被告冯华峰、李雪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被告冯华峰、李雪琴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9412号民事判决书及(2021)浙0282民初9412号民事裁定书,向被告骆杏珍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941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判决:被告冯华峰、李雪琴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横河玲平制衣厂货款61080元,并支付原告自2021年9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610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受理费1327元,减半收取计663.50元,由被告冯华峰、李雪琴共同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横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9723号  刘年雪(3424231995****6805):本院受理原告余姚市顺意建材装璜商行与被告刘年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281民初9723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板材款16362元;二、本案各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天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十七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9611号  费伟(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79****6028):原告赵黎映与被告费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3日14:00在本院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8936号  余姚雨蝶装修服务部、王新全(公民身份号码:34122319******2532):本院受理原告年立好与被告余姚雨蝶装修服务部、王新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有关文书。原告年立好诉请:1、判令被告即时支付款项10229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赔偿自起诉日至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日0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8440号  黄锡丛:本院受理原告黄锡伦与被告黄锡丛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疫情防控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26破32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科正塑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取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温州科正塑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1年12月9日至2022年1月11日向温州科正塑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和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安福路28号审计三部;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戴其一,张晓飞,联系电话13906871764、1380680916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2年1月14日上午09时30分在平阳县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络结之日前,温州科正塑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需依法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平阳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1-12-13 2 2021年12月13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