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12月13日
(2021)浙0326破30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萧邦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取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浙江萧邦纺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1年12月9日至2022年1月11日向浙江萧邦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和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安福路28号审计三部;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戴其一、张晓飞;联系电话13906871764、1380680916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2年1月14日上午09时00分在平阳县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前浙江萧邦纺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需依法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平阳县人民法院(2021)浙0326破33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博恩塑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取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所为管理人。温州博恩塑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1年12月9日至2022年1月11日向温州博恩塑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和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安福路28号审计三部;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戴其一、张晓飞,联系电话13906871764、1380680916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2年1月14日上午10时00分在平阳县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前,温州博恩塑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需依法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平阳县人民法院
(2021)浙0421民初4469号 张晓丽:原告钱玲英与被告张晓丽、第三人熊张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2722号 莫元林: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文忠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缴费通知书等。判决如下:限被告莫元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曰内支付原告王文忠劳务报酬2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885元,由被告莫元林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1)浙0503民初2750号 唐山秀:本院受理的原告邹群与被告唐山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唐山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邹群借款本金61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本金61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3.85%,自2020年9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2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2084元,由被告唐山秀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13947号 陈绍纪:本院受理原告黄荣斌与被告陈绍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1394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陈绍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荣斌货款3544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8月1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616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陈绍纪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17123号 余远航: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宪付与被告刘兰先、余远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17123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准许原告曾宪付撤回对被告余远航的起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3破26号
本院根据陶岳雨的申请于2021年11月30日裁定受理了金华市龙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2月9日指定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为金华市龙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金华市龙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月14日前,向金华市龙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武义县东升东路262号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蓝律师 15958422220、郑律师 13738990860,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龙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华市龙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金华市龙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2年1月7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2年1月20日(星期四)上午9时00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以庭审直播和书面相结合形式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7号 本院于2021年4月6日裁定受理东阳市钢锋物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东阳市钢锋物资有限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等主要高管均无法联系,其也没有提供印章、账册、文书等任何资料。同时,经管理人查询,债务人也无不动产、动产等财产,现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清偿,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请求本院宣告东阳市钢锋物资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裁定宣告东阳市钢锋物资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东阳市钢锋物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东阳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3破48号 本院于2021年11月27日被定受理东阳市樱子饰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东阳市樱子饰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2年1月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东阳市樱子饰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东阳市樱子饰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东阳市江北街道广福东街23号总部中心C幢西楼1901-1902室,邮政编码:322100,联系人:周潇潇,联系电话:15355366661)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本院定于2022年1月24日下午14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15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金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二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需按上述2、3、4项提交资料。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7591号 周鑫、文光宗、陈银: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诺方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鑫、文光宗、陈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永康市诺方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周鑫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372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二、由被告文光宗、陈银对上述债务承担担保义务;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3月18日9时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5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相关应诉材料请前往法院512办公室领取。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2999号 江贤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诉被告江贤法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26民初29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2021)浙0726民初3017号 傅新哲:本院受理原告楼荷娥诉被告傅新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30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傅新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楼荷娥借款本金98000元及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月利率1.5%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二、驳回原告楼荷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600元,由被告傅新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2021)浙0726民初1672号 潘学罗:本院受理原告吴明诉被告及你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1672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第三人潘学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明工程款178600元,并以1786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二、被告浦江县浦阳街道办事处狮岩村村民委员会、浦江县浦阳街道狮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支付责任。本案受理费1936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650元,共计2586元。由浦江县浦阳街道办事处狮岩村村民委员会、浦江县浦阳街道狮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24民初4532号 林春娟(温州市苍南县望里镇祺临村180号):本院受理原告何裕霞与被告林春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何裕霞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2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22年3月1日上午8时30分在仙居法院第三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仙居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