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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说法

法院公告

2021年12月14日

  (2021)浙1004民初6425号

  王银苹、李子文:本院受理原告吴志海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2年3月6日)。原告要求被告你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14500元以及利息损失(以14500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马壮壮:本院受理原告王明喜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账号交易金额900元,并支付交易金额的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270元,账号利润966元,共计2136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2年3月16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3126号

  金旭群:本院受理的原告华明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81民初31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金旭群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华明清借款280000元,支付自2018年6月13日起按月利率1.8%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并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华明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30元,由被告金旭群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9 法院公告 2021-12-14 2 2021年12月14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