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12月14日
(2021)浙0102民初4480号
漆梦林:本院受理原告张莉丽与被告陈国虎、王美琴、陈金元、漆梦林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102民初4480号民事判决书、敦促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敦促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2民初6295号
吴慧娟、杨鹏飞、杭州善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堡支行与被告吴慧娟、杨鹏飞、杭州善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2民初6295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06执2225号
林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广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红、李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浙江元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2021)杭西法评委字第187号评估报告(具体内容详见评估报告)和(2018)浙0106执222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被执行人林红名下车牌号为浙F76Y86的机动车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2089号
浙江华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诉人杭州创兴云智能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2021)浙0106民初208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审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7393号
杭州金源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成都书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金源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浙0106民初73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6342号
毛高挺:本院受理原告蔡建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06民初63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3422号
鞍山鹏诚匠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陈鹏、杨爽:原告仟金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鞍山鹏诚匠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陈鹏、杨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8民初34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4028号
陆强:本院对原告许小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08民初40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32元,由原告许小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4058号
连查斌:本院对原告连宝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08民初40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连宝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4111号
刘安波、潘天雄、蔡航、杭州牧马人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叶兴波与被告刘安波、潘天雄、蔡航、杭州牧马人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2日上午9时在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4786号
无为县学枝装修队: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滨江区松发五金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浙0108民初4786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举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14民初5457号
钱张泉(户籍地杭州市钱塘区新湾街道新北桥社区2组43号):本院受理原告吴文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公民代理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1年1月10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0月21日为64684.93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4日13时45分在本院义蓬法庭开庭审理,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14民初4763号
卢玥君:本院受理韩在明诉卢玥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25%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20年3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933.7元及自2020年8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3.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4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22年3月4日9时20分在本院义蓬人民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27民初3159号
陈丛华:原告何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27民初3159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被告陈丛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一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7月30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被告陈丛华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9127号
王世龙(4123261975****5730):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与被告王世龙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91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12311号
葛金健(公民身份号码3326261978****0570):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海曙康利建材商行诉被告葛金健、马云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请求判令两被告还款770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都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8日下午14时00分在西郊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9124号
谢泽光(3501221979****2416):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与被告谢泽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91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9131号
胡金锋(3303241973****7094):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与被告胡金锋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91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12703号
陈树珍(公民身份号码5134351976****0322):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足之富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树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等材料、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8440元,并支付违约金568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并定于2022年3月9日下午14:00在宁波市海曙区民丰街75号西郊人民法庭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8063号
宁波鑫峰广告有限公司、赵锋(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87****6156):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海曙图王数码喷绘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鑫峰广告有限公司、赵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80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9729号
陕西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陕西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昀与被告陕西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宁波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陕西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97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周昀和被告陕西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2021年2月5日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自2021年6月3日起解除;二、被告陕西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陕西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返还原告周昀装修款74000元,并以7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677元,减半收取838.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488.50元,由被告陕西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陕西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9159号
李春(公民身份号码:5113251985****4816)、上海众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B2GF37):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为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上海众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李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91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9258号
李少勋(公民身份号码:4110231965****5013)、袁鹏霞(公民身份号码:4110241971****4065):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李少勋、袁鹏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92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11465号
苏州一八五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1WBA8P0L):原告宁波宏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一八五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设备款1553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3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10221号
洪俊英(公民身份号码:3309021966****491X):本院受理的原告丁交丰诉被告洪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10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洪俊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丁交丰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175元,由被告洪俊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5民初4607号
薛哲高: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洪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薛哲高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05民初460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薛哲高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宁波洪杰建筑有限公司租金796040元、材料折价赔偿费47781元、修理费13800元,合计857621元;二、薛哲高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宁波洪杰建筑有限公司违约金437426.98元(计至2021年9月30日,此后违约金以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中未履行部分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55元,减半收取计8227.50元,由薛哲高负担。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3887号
李丙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05民初3887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慈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6193号
余海(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9****0513):本院受理原告周沿沿与被告余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们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61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余海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周沿沿借款本金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余海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余海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6179号
王振礼(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75****0214):本院受理原告蔡炜与被告王振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6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振礼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蔡炜欠款94.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3230元,减半收取6615元,由被告王振礼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6487号
浙江永辉云创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德怡(宁波)品牌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永辉云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64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怡(宁波)品牌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6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25元,由原告德怡(宁波)品牌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3170号
谢亚和、郭静丽:本院受理原告李锋与被告谢亚和、郭静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1民初31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谢亚和、郭静丽支付原告李锋股权转让款80000元,并支付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谢亚和、郭静丽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2817号
何帅:本院受理原告黄立峰与被告何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1民初28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何帅支付原告黄立峰货款30054元及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1元,减半收取275.5元,由被告何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何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黄立峰。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破61号
本院根据宁波市盛和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2021)浙0212破申6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立案受理宁波佳斯特锻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担任宁波佳斯特锻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宁波佳斯特锻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1月30日前向宁波佳斯特锻造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申报和通讯地址:浙江省余姚市南雷南路398号中模国际大厦19楼;邮政编码:315400;联系人:宓律师;联系电话:18768503388,0574-62850807)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佳斯特锻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佳斯特锻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2月11日14时3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九审判庭(如有更改,另行通知)召开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因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及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破71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戴善军的申请于2021年11月30日裁定受理宁波市鄞州朦来制衣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宁波市鄞州朦来制衣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2月25日前向宁波市鄞州朦来制衣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申报地点: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沧海路1926号上东国际2号楼3楼;邮政编码:315041;联系人:王寅华;联系电话:13777223558)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市鄞洲朦来制衣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市鄞州朦来制衣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3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或浙江移动微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每位债权人仅能派一人出席会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6390号
上海鄞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2021)浙0212民初16390号原告宁波市鄞州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鄞建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计昱琪、上海鄞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原告证据副本、被告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破40号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根据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山支行的申请于2021年11月22日裁定受理宁波隆楚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为宁波隆楚化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宁波隆楚化工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月21日前,向宁波隆楚化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世茂日湖中心2号楼7层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吴笛,联系电话:0574-2762238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隆楚化工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隆楚化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定于2022年2月17日上午8时45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5332号
陈伟:原告张桂连诉被告陈伟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诚信承诺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传票各一份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4535号
王艾斯:原告黄官挺与被告王艾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4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艾斯向原告黄官挺返还借款本金700000元,并支付利息(含逾期利息)17372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黄官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2537元,减半收取6268.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艾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3381号
无锡必因特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佳晟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必因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338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行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3民初503号
阮氏金银:原告朱仲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离婚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决原告和被告离婚(无子女、无财产分割)。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满期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