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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12月14日

  (2021)浙0225民初6198号

  蔡强(湖北省孝昌县周巷镇三畈村二组,公民身份号码420921198706142613):原告张建芬与被告蔡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25民初619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蔡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建芬尚欠借款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1年3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二、驳回原告张建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蔡强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26民初5704号

  李月武、马建芬: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台准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月武、马建芬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须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租金3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宁海县力洋人民法庭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8493号

  余国财(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7511052233):原告余姚市小夏门窗加工场与被告余国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84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余国财支付原告余姚市小夏门窗加工场货款2082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7564号

  周幸波(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71****4478):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公司诉被告周幸波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幸波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公司保险理赔款损失38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75元,由被告周幸波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7日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9108号

  刘奎(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88****5917):本院受理原告陈俊炜与被告刘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1920元;三、判令被告支付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2年2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9109号

  王贤礼(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87****4418):本院受理原告马伟与被告王贤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200元,并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日至付清日止的借款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2年3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7653号

  刘东锋(公民身份号码:4123251971****5111):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刘东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2000元;二、被告刘东锋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4996元;上述一、二项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7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负担7元,被告刘东锋负担668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9760号

  吴霆(3402231995****5115):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顺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281民初9760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6月15日签署的《装饰工程分包合同》;二、判令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共计20800元、返还装修预付款5200元,合计26000元,并以该款为基数,向原告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天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十七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1063号

  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滁州市善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威源机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旌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廊坊雄德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慈溪市津鸿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滁州市善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威源机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旌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廊坊雄德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及义务告知、风险提示、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审理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二滁州市善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四上海旌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五廊坊雄德建材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本金2000000元;2、判令被告一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二滁州市善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四上海旌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五廊坊雄德建材有限公司以汇票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实际付款日的逾期利息(暂计至2021年8月13日的利息3164.38元);3、判令被告三滁州市威源机电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二滁州市善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8791号

  马迪洪:本院受理原告钱双明诉被告马迪洪、岑红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87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马迪洪、岑红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返还原告钱双明借款150000元及支付原告钱双明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以150000元中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月利率0.8%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8151号

  王利燕、陈棋:本院受理原告史银武诉被告王利燕、陈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81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利燕、被告陈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史银武借款70000元,并支付原告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7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王利燕、陈棋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2042号

  梁晴阳:本院受理原告罗央洪诉被告梁晴阳、韩常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梁晴阳即时支付原告货款75500元,并赔偿原告自2019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2.被告韩常征对上述货款7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3月1日上午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破3号之三

  因绍兴市清灵文具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本院裁定认可的《绍兴市清灵文具制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了破产财产分配,且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裁定终结绍兴市清灵文具制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5民初507号

  陈琼:本院受理王飞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5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28民初1492号

  张国兵:原告叶银与被告张国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国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叶银货款124687.4元及利息损失(从2021年6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4元,由被告张国兵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成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2127号

  浙江好美家家用电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余远平与被告浙江好美家家用电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浙江好美家家用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余远平劳务报酬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610元,由被告浙江好美家家用电梯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8条第1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2536号

  胡文秋: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成与被告胡文秋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王成请求与胡文秋离婚,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860元,由王成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3137号

  费耀震: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绿科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上诉费缴费通知书等。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费耀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绿科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定金3万元;二、驳回原告浙江绿科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860元,由原告浙江绿科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50元,被告费耀震负担1210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2628号

  王武:本院受理的原告邹年福与被告王武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王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邹年福修理款54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用610元,由被告王武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刊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2934号

  陆新平:本院受理原告施永金诉被告沈小芳、陆新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523民初2934号上诉状,上诉内容如下:请求重审或撤销(2021)浙0523民初2934号民事判决书,改判并驳回施永金全部诉讼请求。本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破16号

  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裁定受理浙江九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21年12月2日指定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九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九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债权人应于2022年1月7日前,向浙江九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双龙南街1116号二楼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031;联系人:施律师、张律师;联系电话:0579-82460680;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9时至17时3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九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九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2年1月24日(星期一)上午9时在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西2审判庭召开,会议以现场会议与庭审直播相结合形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703破28号

  本院根据戚建荣的申请,于2021年11月30日裁定受理戚建荣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2021年12月10日指定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戚建荣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12月28日前,向戚建荣管理人(申报地址:金华市宾虹路999号置信广场13楼;邮编:321000;申报联系人:徐律师,电话:15088200185)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戚建荣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本院定于2021年12月30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4411号

  陈燕琴:本院受理原告陈丽丽与被告陈燕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1441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陈燕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丽丽货款9044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19年9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14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陈燕琴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2988号

  叶军锋(330722198512091014):本院受理原告金华神奇包装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保全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一立即支付货款1020270元,并支付违约金11784.12元(违约金以102027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从2020年9月25日起至2021年10月22日止。此后的违约金仍按此计算直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26000元、担保公司费用2160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以报纸公告时间为准),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2180号

  徐正朝(362529198808200014):本院受理原告武义艺雅印刷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3民初2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徐正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武义艺雅印刷有限公司货款283038元。案件受理费554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196元,由被告徐正朝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58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马梅玉的申请,于2021年11月30日裁定受理东阳市源源武术培训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东阳市源源武术培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东阳市源源武术培训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31号,联系电话:13566747038王律师)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2年1月18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9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4152号

  王仲回: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岳武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415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限被告王仲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黄岳武报酬9750元及利息损失(以975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9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4209号

  王仲回:本院受理的原告项朝升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420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限被告王仲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项朝升报酬527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2650号

  季樟明:本院受理的原告邱茂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265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限被告季樟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邱茂芳货款2282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自2021年6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5817号

  台州市路桥谢管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玲芝:本院受理原告陈尚玥与你公司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公司返还原告学费人民币2112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由你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4427号

  吴正平:本院受理原告蒋勇川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4427号民事判决书。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蒋勇川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7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4536号

  张雪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张雪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4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雪琴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借款本金163903.09元及截至2021年7月5日的利息10475.50元、罚息52949.48元,并支付以本金163903.0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45%自2021年7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同时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2000元(上述利息、罚息、律师代理费综合以不超过月利率2%为限)。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300元,由被告张雪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4948号

  陈振宇、黄群委:本院受理原告陈学春与被告陈振宇、黄群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49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振宇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学春借款人民币100000元;被告黄群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860元,由被告陈振宇、黄群委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4803号

  林丽萍:本院受理原告朱雪领与被告林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48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林丽萍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雪领借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以本金5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林丽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4739号

  胡土梅、陈理祥:本院受理原告叶自云与被告胡土梅、陈理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47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胡土梅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叶自云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被告陈理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860元,由被告胡土梅、陈理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6173号

  梁茶龙:本院受理原告管普江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2年3月6日)。原告要求被告你立即支付欠款人民币1698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1-12-14 2 2021年12月14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