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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12月15日

  (2021)浙1021民初5021号

  雷政辉(温州市苍南县凤阳乡凤楼村4组):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诉被告雷政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或者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21民初5021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981.87元,利息191.62元,罚息999.42元(利息、罚息自2017年11月11日起暂算至2021年8月25日),并继续支付自2021年8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判令被告雷政辉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费用2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举证期限至2022年2月23日。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张琪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琼、陈顺义组成合议庭,本院定于2022年3月1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玉环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21民初5023号

  陈益(温州市苍南县藻溪镇元店村88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诉被告陈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或者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21民初5023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324.07元,罚息4457.89元(自2018年12月28日起暂算至2021年8月25日),并继续支付自2021年8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判令被告陈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费用(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举证期限至2022年2月23日。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张琪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琼、陈顺义组成合议庭,本院定于2022年3月1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玉环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9566号

  毛元辉:本院受理原告朱兴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95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毛元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朱兴帅借款24908元,并支付原告朱兴帅自2021年9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2490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2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1730号

  李小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李小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商事诉讼须知、(2021)浙0282民初11730号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民一庭207办公室领取前述诉讼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6日9时在本院机关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3051号

  祝园平:本院受理原告黄钧伟诉被告祝园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30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祝园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钧伟货款人民币20114元及利息损失(以20114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钧伟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32元,公告费650元,共计982元,由被告祝园平承担。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6640号

  梁景华:本院受理原告陈理西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2年3月13日)。原告要求被告你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190000元以及利息损失(以190000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12月14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天台县人民法院,王明喜诉马壮壮一案中,案号应为“(2021)浙1023民初4573号”,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1-12-15 2 2021年12月15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