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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12月15日

  (2021)浙0106民初4234号

  张真权:本院受理原告周建旺与被告张真权、张国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106民初42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9146号

  郭佳丽:本院受理原告周雪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支付逾期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2511号

  王星满、李阳勇、陶杰、杭州上下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上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星满、李阳勇、陶杰、杭州上下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8民初25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星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向原告浙江上上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抽逃的出资款11639520元及利息损失;二、被告李阳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向原告浙江上上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抽逃的出资款864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3751号

  杭州模司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宋小双、宋守栋:本院受理原告张清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浙0108民初3751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举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4273号

  孙广田:本院审理原告闫大军与孙广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浙0108民初4273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4935号

  杭州昕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璨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昕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4日上午9:0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5309号

  杭州旭泊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昌旋诉被告杭州旭泊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投资款248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前述投资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21年4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利息(以前述投资款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1年9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你单位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14民初5151号

  李建鑫:本院受理原告王伸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90000元及约定利息3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52000元(以39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10%暂计算至2021年9月1日,要求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82民初3965号

  诸葛思思:本院受理原告童芳斌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无须被告承担。3、原、被告无债务纠纷,各自经手的债务各自承担、处理。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定于2022年3月4日9时在本院寿昌法庭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民终4693号

  蒋宝福、周荣:本院受理上诉人詹坚华与被上诉人蒋宝福、周荣、原审第三人蒋宝根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民终4693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准许上诉人詹坚华撤回上诉。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20)浙0281民初839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詹坚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6434号

  齐发展(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88****0519):本院受理原告高林强与被告齐发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64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齐发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高林强借款200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20年8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00元,由被告齐发展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执311号

  陈磊、宁波保税区祝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风雨: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艳锋与被执行人陈磊、宁波保税区祝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王艳锋向本院申请追加陈风雨为被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周敏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虞文君、审判员余绍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决定于二0二二年二月十七日下午二时三十分在本院(地址北仑区明州西路187号)执行局205调解室举行公开听证。请准时参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放弃权利请求,本院将依法作出裁定。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2054号

  冷棚:本院受理原告方川川与被告冷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在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1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冷棚返还原告方川川借款3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冷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冷棚负担,此款由原告方川川预付,被告冷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方川川。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2916号

  朱辉:本院受理原告嵇银燕与被告朱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1民初29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朱辉归还原告嵇银燕借款21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被告朱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3490号

  万国琼:本院受理原告侯永春与被告万国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7259号

  孙秀绞:本院受理原告郑金平与被告孙秀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孙秀绞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1日9时0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7291号

  洛阳泰岳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世腾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泰岳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洛阳泰岳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1日14时15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26民初6133号

  许先掌: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海县宇豪机械设备经营部诉被告许先掌、曹植标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须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90753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190753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卢娜独任审理,并定于2022年3月7日上午9时在宁海县桥头胡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9675号

  南陵县天马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752981518M):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与被告陶自象、南陵县天马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赔偿款人民币21250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优先赔付);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1日9:0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7501号之一

  惠州市普祺科技有限公司:余姚市射狼电器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普祺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宣判。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惠州市普祺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余姚市射狼电器有限公司服务费2000元,并赔偿原告余姚市射狼电器有限公司成交费差价6507.79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余姚市射狼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惠州市普祺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5412号

  舒国荣: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弘和医院诉被告舒国荣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54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舒国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弘和医院医疗费65354.89元,并赔偿自2021年5月6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以65354.89元中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8053号

  高攀、应健、罗小刚、胡哲楠:本院已受理原告慈溪易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攀、应健、罗小刚、胡哲楠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简转普裁定、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21年3月1日8时30分在本院机关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5768号

  三河市浩宏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文安县向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大城县垚森印刷材料销售部: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万郡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河市浩宏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文安县向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大城县垚森印刷材料销售部、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57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河市浩宏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文安县向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大城县垚森印刷材料销售部、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慈溪市万郡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票据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河市浩宏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文安县向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大城县垚森印刷材料销售部、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交纳本院;保全申请费520元,由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河市浩宏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文安县向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大城县垚森印刷材料销售部、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原告慈溪市万郡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故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3841号

  王金满:本院受理原告缪旭光与被告王金满及第三人郑世淼、吴林军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24民初6518号

  浙江信望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邵东方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信望公司支付原告材料款38883元人民币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起约之日起至货款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送达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9日9时0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桥头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5134号

  于泽:本院受理胡丹丹诉于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436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由审判长陈明源与人民陪审员陈新花、凌金荣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3772号

  田宗群、叶竹林:本院受理嘉兴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11民初3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田宗群、叶竹林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嘉兴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5481.03元,并支付利息损失;2、案件受理费1556元、保全费72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836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4135号

  钱建华: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山祥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50000元,自2020年1月15日起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LPR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3月21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1民初4320号

  浙江氢谷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山西易智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强、李建英、陈杰平、张雪梅:本院受理德清恒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们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补充证据、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诉讼事项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院部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2943号之一

  赵梁:本院受理原告徐忠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523民初29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3143号

  赵川:本院受理原告李胜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为被告担保代偿的借款40000元,并赔偿从2021年1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3月10日上午9:00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五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2939号

  李锦福、杨挺:本院受理原告陶春央诉李锦福、杨挺、楼彦之、李灿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李锦福、杨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被告杨挺、楼彦之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与现任股东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李锦福、杨挺、楼彦之、李灿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54号

  东阳市大成家私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根据债权人华国宝的申请,于2021年11月16日作出(2021)浙0783破申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东阳市大成家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东阳市大成家私有限公司管理人。

  东阳市大成家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12月3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东阳市大成家私有限公司管理人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北路碧水名府3号楼3楼,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8329192595)申报。债权人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1年1月20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六石法庭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7418号

  应岩成、杭州骏歌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应岩成、杭州骏歌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由被告应岩成与被告杭州骏歌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赔偿给原告经济损失182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82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由被告应岩成、杭州骏歌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3月22日9时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5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相关应诉材料请前往法院512办公室领取。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4423号

  林永生:本院受理原告陆发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44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林永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陆发英货款12425元及逾期利息(其中货款10000元,自2016年6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2020年8月19日之前按月利率2%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货款2425元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11元,由被告林永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林永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花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6497号

  郑小娟:本院受理原告汪伟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02民初64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小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汪伟明借款本金29000元并支付以29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自2020年6月1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汪伟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337元,由被告郑小娟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逾期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6725号

  台州市恒圣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小友与你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资96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郑巧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林聪、人民陪审员王奇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22年3月3日8点5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82民初5859号

  叶伟青(33252119******3610):本院受理原告罗海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82民初585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叶伟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罗海华货款13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元,公告费(罗海华已交纳浙江法制报社刊登送达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公告费260元;送达判决书公告费以罗海华实际交纳数额确定),由叶伟青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临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7867号

  张伟(公民身份号码:3306821992****6214)、杭州禾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NK1U7N)、杭州禾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4P241U):原告杨永初与被告杭州禾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杭州禾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余姚分公司、张伟与余姚市云栖家居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解除《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2.赔偿装修损失41000元;3.支付违约金12300元,暂计至2021年8月24日,此后以合同约定,按每日50元违约金继续累积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1日10:0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1-12-15 2 2021年12月15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