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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说法

父亲给女儿汇款80余万元,借款还是赠与?

  通讯员 王丹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情感本应是无私的,然而当父母关系出现裂痕,亲子关系受损,因爱付出的各项费用可以申请退还吗?近日,安吉县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有些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06年,张先生与前妻协议离婚,并约定女儿小花跟随母亲生活,张先生承担小花抚养费的80%。2017年2月至2019年3月,小花大学毕业后,张先生先后向其汇款45次,共95160元,用于女儿的日常生活消费。期间,张先生还帮小花支付了购车首付、缴纳购置税和偿还车贷等计25.9万元,并分5次转账共44.7万元赞助小花与男友合作开公司。

  2019年底,张先生向小花催讨上述款项,引发矛盾,双方为此争吵,并报警处理,父女关系陷入僵局。小花在支付了4万元后便失去联系,于是张先生将亲生女儿告上法院,要求女儿归还剩余66.6万元。

  张先生认为,他为女儿支付的大量款项来源于住房及厂房拆迁,是失去生产资料后政府给予的补助,也是后半生的养老钱,所有款项应属借款,在其生活困难或急需资金时女儿应予以归还。

  小花辩称,作为具有抚养和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在经济上互相帮扶是人之常情,所有款项应属赠与款。自己与张先生也没有借贷关系的凭证,因此借贷关系的存在应该由张先生举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系父母子女关系,对案涉款项的金额及用途均无异议。对于款项性质问题, 没有借条凭证不代表为无偿赠与。在张先生没有明确所有款项为赠与款的情况下,小花应承担款项是赠与款的举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社会习惯等因素,父母给予子女抚养费虽是人之常情,但因子女成年后已经不属于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阶段。本案中,张先生为小花提供买车、创业等款项的行为,更多的带有暂时帮助的性质。因此,张先生给女儿的95160元的生活费不宜认定为借款,而买车、创业款等共计66.6万元应认定为借款,应予以返还。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上述规定表明,对赠与事实的认定应该高于一般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的证明标准。在出借人一方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借款人应承担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张先生明确款项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小花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涉款项系赠与意思表示,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9 父亲给女儿汇款80余万元,借款还是赠与? 2021-12-16 2 2021年12月16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