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9版:说法

老人留遗嘱把房产送给前妻,女儿却称有瑕疵无效

法院这么判

  通讯员 富法 

  老人去世后,将房产留给第二任前妻,女儿却说瑕疵遗嘱无效。近日,本案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

  苏大爷早年与妻子离婚,女儿跟随母亲定居上海。花甲之年,苏大爷与蔡阿婆再婚后又离婚。因苏大爷体弱患病,蔡阿婆决定留下来陪伴照顾,直至苏大爷病逝。

  2019年8月6日,苏大爷想将名下的一套房产通过遗嘱方式赠与蔡阿婆,但因无法写字,由蔡阿婆代书立遗嘱一份,其本人签字捺印、宣读代书遗嘱内容,全程录音、录像,还请同病房两病友见证。

  苏大爷病逝后,女儿对此颇有意见,未配合蔡阿婆办理该房产过户手续,亦未处理苏大爷后事。

  无奈之下,蔡阿婆诉至杭州市富阳区法院,要求按苏大爷遗嘱内容接受遗赠房产并办理过户手续。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蔡阿婆称,自己照顾苏大爷的生活起居并陪伴就医,期间苏大爷女儿从未看望照料,苏大爷感念她的付出,但苦于身体状况,无法亲自到场办理两人复婚。为使她合法获得案涉房产,苏大爷思虑再三决定通过遗嘱的方式将房子留给她。

  苏大爷的女儿则认为,蔡阿婆提交的遗嘱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代书遗嘱由受遗赠人蔡阿婆书写,且无见证人;录音录像遗嘱中见证人未表明身份及年月日,且另一位见证人肖像不明显。两份遗嘱不能构成有效遗嘱,遗赠自然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苏大爷的遗嘱涉及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代书遗嘱的代书人为蔡阿婆,无见证人签名,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故对代书遗嘱不予认定。

  录音录像遗嘱记录了苏大爷宣读代书遗嘱内容及签字捺印过程,与代书遗嘱内容一致。据相关病历显示,苏大爷立遗嘱时意识清楚,表达明确,虽录音录像遗嘱中其中一个见证人肖像不明显,且未记录年月日存在瑕疵,但两名见证人已通过录音录像形式对见证过程予以说明,综合苏大爷和见证人的年龄、文化程度、法律意识、当时身体状况及疫情期间病房管理要求等因素,不应苛求形式,故可认定案涉录音录像遗嘱系苏大爷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经二审维持原判,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继承编新增了录像遗嘱,并对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作了明确规定。立法规定遗嘱形式,目的在于最大限度保障遗嘱内容系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达,而非限制或否定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司法裁判在严格把握遗嘱形式要件的同时,也应最大限度回归立遗嘱人的真实遗愿。本案中,虽录像遗嘱在形式上略有瑕疵,但综合具体案情来看,确能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应认定有效。

  法官提醒,立遗嘱人在表达真实意思的同时也要注重形式合法完备,避免“身后事”变成“麻烦事”。继承人对此也应理性面对,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共促良好家风。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9 老人留遗嘱把房产送给前妻,女儿却称有瑕疵无效 2021-12-16 2 2021年12月16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