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12月16日
(2021)浙0702破43号
本院在执行(2020)浙0702民初11136号民事判决书中,发现金华市华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1年11月25日裁定受理金华市华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指定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北街118号汇金国际商务中心8楼809室,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3655790401。
金华市华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市华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月19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华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月26日9时在汤溪法庭第4审判庭(金华市婺城区白汤下路与青莲路交叉口西50米)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82破5号之三
申请人:义乌幸福里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12月1日,义乌幸福里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交报告,称其已对义乌幸福里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有的财产进行了处置,并按照法院裁定认可的《义乌幸福里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分配,现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义乌幸福里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申请终结义乌幸福里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裁定认可《义乌幸福里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现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义乌幸福里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义乌幸福里跨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破25号之一
因浦江县权之威锁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浦江县权之威锁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1年12月7日提请本院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裁定终结浦江县权之威锁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破24号之一
本院根据浙江天地塑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9月24日裁定受理浦江紫悦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悦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10月20日指定浙江弘哲律师事务所担任浦江紫悦工贸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在《浙江法制报》刊登公告,通知浦江紫悦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2月1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定于2021年12月16日上午9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仙华法庭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管理人向本院提交书面报告,申请延期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建议采取线上开会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
本院认为,因本案债权人人数众多,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应避免人员大规模聚集,本次会议采取“钉钉”远程视频的方式召开在线网络会议,时间定于2022年1月10日上午9时,各债权人通过手机或者电脑即可远程参会。同时,债权申报时间延长至2022年1月5日,未申报的债权人应在上述申报期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属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82民初8169号
朱前德(身份证号码:3302111969****4017):本院受理原告朱枝正与被告朱前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支付利息(从2013年5月4日起止履行完毕止,月利率按1%计算),从2013年5月4日到2021年11月9日利息计为28800元正。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14日14时00分在临海市人民法院白水洋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梁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枝伦、朱原贤组成合议庭。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临海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