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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12月17日

  (2021)浙0106民初6670号

  孟志刚:本院受理原告王彩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06民初66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8638号

  杭州积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浙0106民初8638号原告徐望东与被告杭州积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同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各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5日下午14:30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3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4829号

  佛山市齐富兄弟影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云客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齐富兄弟影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4880号

  七台河市锦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高明亮: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七台河市锦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高明亮买卖合同纠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3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4955号

  冯已军:本院受理原告汤火强诉被告冯已军合同纠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5444号

  滕脉武:本院受理原告乔围围诉被告滕脉武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15日上午10时在本院浦沿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5456号

  杭州大鹅快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桂英诉被告杭州大鹅快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浦沿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14民初5469号

  陶嘉琦(住杭州市钱塘区义蓬街道南沙村新富9组29号):本院受理支旭诉陶嘉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4月13日起按LPR的4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9日9时20分在本院义蓬人民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14民初5087号

  李建鑫:本院受理原告刘易斯与被告李建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6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万元;2.本案全部诉讼相关费用(诉讼费、保全申请费、保费等全部与诉讼有关的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7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破13号

  2020年10月23日,本院根据宁波周龙塑胶模具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松瑞塑胶模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因债务人宁波松瑞塑胶模具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规定,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裁定终结宁波松瑞塑胶模具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12326号

  徐兴华(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85****5323):本院受理原告季茂龙诉被告徐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徐兴华归还原告20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都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西郊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11555号

  刘国胜(公民身份号码:3625221969****1531):邵晓荣与刘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03月17日10时在本院石碶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9411号

  丁超(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96****3533):李标与丁超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951.6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17日14时在本院石碶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11561号

  吴大鹏(公民身份号码:3411811990****6413):王皖飞与吴大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货款272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03月17日15时在本院石碶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11553号

  东阳市南马仕进仿古门窗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3MA28P99812)、黄旭泉(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79****6648):黄国伟与黄旭泉、东阳市南马仕进仿古门窗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解除原被告合同关系;2.请求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已付款项37232元及资金占用费暂计1076元;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03月18日9时在本院石碶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3121号

  梁勇田:本院受理原告邓德明为与被告梁勇田买卖合同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1)浙0206民初3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梁勇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邓德明货款14965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被告梁勇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6338号

  高琦(公民身份号码:3429211988****4413):本院受理宁波锦宸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与宁波万代工业科技有限公司、高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们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63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万代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锦宸工艺礼品有限公司定作款28200元;二、被告高琦对被告宁波万代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5元,减半收取252.50元,由被告宁波万代工业科技有限公司、高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7297号

  金雨峰(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84****1515):本院受理原告李真与被告金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88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3462号

  杜莲芬:原告宁波大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杜莲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2民初1346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6004号

  陈良平、金沙:本院已受理(2021)浙0212民初16004号原告宁波鄞州甬力方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良平、金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变更诉请申请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2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7535号

  上海合奉农产品有限公司、陈磊:本院受理原告励超伟与被告上海合奉农产品有限公司、陈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商事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2年3月3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5500号

  陈妙素、袁明六、范小萌、徐寅杭:本院已受理原告宁波福恒服饰有限公司与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独任制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3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7069号

  台州市迷彩塑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罗帝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迷彩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一审普通独任告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6819号

  尼富喜(广州)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新露聚氨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尼富喜(广州)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一审普通独任告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民催20号之一

  申请人兴化市惠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50604119、汇票金额为人民币叁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照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曼捷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21年4月16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0月16日、最后持票人为兴化市惠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2条之规定,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2021)浙0225民催20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兴化市惠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民催22号之一

  申请人诸暨市皓永机械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50603883、汇票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照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曼捷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21年4月16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0月16日、最后持票人为诸暨市皓永机械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2条之规定,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2021)浙0225民催22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诸暨市皓永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民催19号之一

  申请人绍兴市汇荣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灭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50586988、汇票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商瑞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照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21年4月13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9月13日、最后持票人为绍兴市汇荣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2条之规定,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2021)浙0225民催19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绍兴市汇荣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8492号

  深圳宏邦未来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6679133)、余炳尧(公民身份号码:441521198511263856):原告余姚市冰溶电机厂与被告深圳市宏邦未来科技有限公司、余炳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84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宏邦未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余姚市冰溶电机厂货款84942元,并赔偿以84942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余炳尧对上述款项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9152号

  王玉兵(410324198805222517)、周口通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5K9LE0T):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车商支公司与被告王玉兵、周口通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二立即赔偿保险金损失4500元;2.判令被告三在商业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4日9:0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0241号

  吉林省长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津鸿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钧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吉林省长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庭审直播规定告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定于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2632号

  刘富平:本院受理原告方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4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8961号

  大城县垚森印刷材料销售部、金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津鸿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大城县垚森印刷材料销售部、金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89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慈溪市津鸿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本金300000元及以汇票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日的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14.5元,保全申请费2029元,合计诉讼费用4943.5元,由被告方共同负担,缴纳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1175号

  张小春:本院受理原告马周平诉被告张小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111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张小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马周平货款98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98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被告张小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财产保全申请费1000元,由被告张小春负担,因原告马周平已预交,故被告张小春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交付原告马周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2131号

  张国湘: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张国湘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商事诉讼须知、(2021)浙0282民初12131号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民一庭207办公室领取前述诉讼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4日9时在本院机关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2418号

  程秋敏:本院受理原告李茂森诉被告程秋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3月7日下午14:15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6927号

  黄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黄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4民初692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83民初5655号

  鲁建青: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建清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鲁建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83民初56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2490号

  沈红建: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凯奇与被告沈红建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凯奇撤诉。案件受理费756元,减半收取计37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938元,由原告李凯奇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2733号之一

  湖州海曼米勒家具有限公司:原告常州珂邦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海曼米勒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523民初27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湖州海曼米勒家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常州珂邦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60880.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880元,由被告湖州海曼米勒家具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91民初2542号

  湖州祥忠建设有限公司、王建密:本院受理的(2021)浙0591民初2542号彭帅军与湖州祥忠建设有限公司、何强龙、王建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施工协议书》;2.判令三被告共同返还卫生管理费人民币45万元,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5473元(按年息6%,自2021年3月20日起暂计至2021年6月2日)并持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相关文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3月18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02破40号

  本院在(2016)浙0702执4217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科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1年11月24日裁定受理金华科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指定金华君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金华市光南路107号万达广场5号楼1428室;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8757633308,0579-82639735。

  金华科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科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月17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科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月24日9时在本院婺北法庭第六审判庭(金华市环城北路73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4364号

  向勇建: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浩众纸业厂为与被告向勇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1436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2599号

  雷国平:本院受理原告郑伟与被告雷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3民初25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被告雷国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郑伟1003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2021年6月6日利息4014元,之后利息以10035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案件受理费1194元(已减半),由被告雷国平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1-12-17 2 2021年12月17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