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12月17日
(2021)浙0726民初2840号
黄小青:本院受理的原告虞洪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284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限被告黄小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虞洪文货款33732元及利息损失(以33732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4766号
徐荣跃、王倩倩:本院受理原告黄文炎诉被告徐荣跃、王倩倩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已破产注销的原浦江美得利制衣有限公司的法人和自然人股东王倩倩、徐荣跃从速付清原告黄文炎的印花加工费51999元,并按银行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22日上午9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4971号
王玉民:本院受理原告张林龙诉你王玉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仙华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1破45号
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裁定受理浙江福瑞琳饰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至2022年1月1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日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二、对浙江福瑞琳饰品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浙江福瑞琳饰品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也应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三、本院指定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为浙江福瑞琳饰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并已制作(2021)浙0781破申37号民事裁定书交付给管理人。债权申报时间为自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1月17日(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申报地点:兰溪市兰花路146号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101办公室,联系人为赵灿,联系方式15158999483。四、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之日起,向本院指定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义务。五、本院定于2022年1月21日上午10时00分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1破47号
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裁定受理兰溪市丰泽源农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至2022年1月1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日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二、对兰溪市丰泽源农业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兰溪市丰泽源农业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也应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三、本院指定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为兰溪市丰泽源农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并已制作(2021)浙0781破申38号民事裁定书交付给管理人。债权申报时间为自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1月17日(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申报地点:兰溪市兰花路146号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101办公室,联系人为赵灿,联系方式15158999483。四、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之日起,向本院指定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义务。五、本院定于2022年1月21日上午9时00分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1破46号
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裁定受理浙江龙城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至2022年1月1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日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二、对浙江龙城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浙江龙城投资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也应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三、本院指定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为浙江龙城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并已制作(2021)浙0781破申39号民事裁定书交付给管理人。债权申报时间为自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1月17日(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申报地点:兰溪市兰花路146号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101办公室,联系人为赵灿,联系方式15158999483。四、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之日起,向本院指定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义务。五、本院定于2022年1月21日上午9时30分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1破42号
本院根据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1月30日裁定受理兰溪市亨德利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2月1日指定兰溪开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兰溪市亨德利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兰溪市亨德利进出口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在2022年1月17日前,向兰溪市亨德利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兰溪市振兴路508号总部大楼B座801兰溪开泰会计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办公室;联系人:楼丹;联系电话:0579-8871535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兰溪市亨德利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兰溪市亨德利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1月21日下午14时30分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1破43号
本院根据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1月30日裁定受理兰溪企粤佳运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2月1日指定兰溪开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兰溪企粤佳运输有限公司管理人。兰溪企粤佳运输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在2022年1月17日前,向兰溪企粤佳运输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兰溪市振兴路508号总部大楼B座801兰溪开泰会计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办公室;联系人:楼丹;联系电话:0579-8871535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兰溪企粤佳运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兰溪企粤佳运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1月21日下午15时00分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1破44号
本院根据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1月30日裁定受理兰溪宝元建材物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2月1日指定兰溪开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兰溪宝元建材物资有限公司管理人。兰溪宝元建材物资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在2022年1月17日前,向兰溪宝元建材物资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兰溪市振兴路508号总部大楼B座801兰溪开泰会计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办公室;联系人:楼丹;联系电话:0579-8871535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兰溪宝元建材物资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兰溪宝元建材物资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1月21日下午15时30分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2007号
廖松林:本院受理原告汪立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802民初2007号民事判决书,1.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汪立奕借款本金92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1年2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驳回原告汪立奕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860元,由你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逾期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2民初4512号
李文琼: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2民初45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代偿款47279.70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违约金;二、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赔偿等待期间保险费2698.1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8元,由你负担。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6160号
台州昌新建材有限公司、陈华荣、杨新波:本院受理(2021)浙1004民初6160号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昌新建材有限公司、陈华荣、杨新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2年3月14日)。原告判令被告台州昌新建材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截至2021年10月26日的利息、罚息、复息3277.24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被告陈华荣、杨新波对以上所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5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6236号
罗素清:本院受理(2021)浙1004民初6236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罗素清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2年3月14日)。原告判令被告罗素清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111970.05元、利息18267.77元、费用12467.54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21年8月14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领用合约规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罗素清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前期律师费15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罗素清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5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22破6号之二
2020年5月11日,本院根据申请人台州市经纬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台州市经纬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截至2020年7月15日,台州市经纬化工有限公司尚有债务5000万元以上未清偿。本院认为,本院裁定受理台州市经纬化工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台州市经纬化工有限公司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未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台州市经纬化工有限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裁定宣告台州市经纬化工有限公司破产。三门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22民初3073号
史伟杰:本院受理原告鲍振彪与被告史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去向不明,本院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22民初307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史伟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鲍振彪借款本金63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1年8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史伟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940元,由被告史伟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三门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82破6号
2021年5月21日,本院根据申请人翁荷菊的申请裁定受理台州爱车在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台州爱车在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台州爱车在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裁定宣告台州爱车在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台州爱车在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临海市人民法院
(2021)浙1122破3号之一
2021年9月13日,本院根据缙云县弘天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天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弘天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因弘天公司债权金额758544.29元,破产财产为0元,破产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资不抵债事实清楚,且因弘天公司股东未提供弘天公司真实完整的财务账册,导致公司清算不能。弘天公司名下目前无财产可供分配,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弘天公司无实际经营。本院认为,弘天公司名下目前无财产可供分配,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弘天公司无实际经营,符合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裁定宣告缙云县弘天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缙云县弘天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缙云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