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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12月21日

  (2021)浙0481破34号

  2021年11月18日,本院裁定受理了债务人浙江义信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2月7日指定嘉兴求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应于2022年2月10日前向管理人嘉兴求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桐乡市振兴东路(东)55号桐乡市商会大厦B座6楼;联系人:于会计18367386370】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2月18日14时00分通过网络平台(详见管理人的“债权人申报说明”)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3183号

  浙江龙胤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许国强与你公司、张垒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上诉缴费通知书等文书。判决如下:一、限你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国强货款9.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9.2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21年8月18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履行之日);二、被告张垒垒对你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许国强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2848元,由原告许国强负担173元,你公司、张垒垒负担2675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4085号

  孙卫东:本院受理的原告顾建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计50000元。2、被告承担利息(以借款5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分计算,从2009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9月25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转普)、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3月28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2448号

  徐龙飞: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长贵与被告徐龙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之一、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缴费通知书等文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徐龙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长贵借款本金9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9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6月22日起至本息清结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610元,由被告徐龙飞负担。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2749号

  钟明祖: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新法与被告钟明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钟明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新法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7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360元,由被告钟明祖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发出日期,自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3358号

  沈琪: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瑞支行与你、费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上诉缴费通知等文书。判决如下:1、限被告沈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瑞支行借款本金30万元,借款利息19914.9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7月7日;2021年7月7日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费凯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费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进行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被告沈琪负担,被告费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2775号

  潘小荣:本院受理的原告金建新与被告潘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缴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潘小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金建新借款本金156700元,并支付利息100466元,合计25716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5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5718元,由被告潘小荣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4403号

  吴晓丰:本院受理原告刘文强诉吴晓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523民初44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吴晓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文强借款本金30451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文强负担115元,被告吴晓丰负担31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02破46号

  本院根据于雪峰的申请裁定受理金华市龙旺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2月7日指定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为金华市龙旺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金华市龙旺建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月18日前,向金华市龙旺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018号新融大厦17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3646795276吴律师)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龙旺建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华市龙旺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月26日上午8时40分在中国庭审公开网(http://tingshen.court.gov.cn/)以网络会议和书面相结合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02破53号

  本院根据陆文君的申请于2021年11月29日裁定受理金华晟禾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2月8日指定浙江泽大(金华)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1313号金华之心3号楼5楼;联系电话:13586975732、13516798343;联系人:徐律师。

  金华晟禾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晟禾投资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月15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晟禾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月26日10时40分在中国庭审公开网(http://tingshen.court.gov.cn/)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02破50号

  本院根据刘定超的申请裁定受理金华市卓君工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2月9日指定浙江铭瑞律师事务所为金华市卓君工具有限公司管理人。金华市卓君工具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月18日前,向金华市卓君工具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丹溪路968号商城二期写字楼1302室;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3857989900张律师)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卓君工具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华市卓君工具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月25日上午10时在中国庭审公开网(http://tingshen.court.gov.cn/)以网络会议和书面相结合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02破45号

  本院根据于毓冲的申请裁定受理金华市日兴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2月7日指定浙江婺星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金华市日兴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月18日前,向金华市日兴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549号环球商务大厦C座3楼C1;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3586992385章律师)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日兴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华市日兴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月25日上午11时20分在中国庭审公开网(http://tingshen.court.gov.cn/)以网络会议和书面相结合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6416号之一

  陈显根、李尾香: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意豪工艺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显根、李尾香、黄裕如、黄笑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已中止审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641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3053号

  赵江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本金286274.09元并支付利息、罚息4577.18元(计算至2021年10月26日,之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止),支付律师费7000元,共计297851.27元;2、原告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武义桐琴拆迁安置小区以东御琴湾14幢1802室的房地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3月10日上午10:00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五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4321号

  高发常:本院受理原告陈倬波与被告高发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4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高发常支付原告陈倬波款项48392元,款项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高发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7373号

  周江波:本院受理原告崔丽娜与被告周江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周江波返还原告崔丽娜的预付工程款9555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3月10日9时3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楼第2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7480号

  祝坤朋:本院受理原告席秀梅与被告祝坤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保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祝坤朋退还原告货款87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3月25日9时整,开庭地点在本院第5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相关应诉材料请前往法院507办公室领取。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7572号

  上海搌涌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宏伟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搌涌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上海搌涌贸易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于2021年9月2日签订的《采购订单合同》;2、由被告返还原告货款19948.80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合计人民币19948.8元【违约金已计算至2021年10月20日止(合同总金额99744元×2%/日×10日=19948.8元),自2021年10月21日起每日按合同总额3%计算至款清之日至】。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3月31日9时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5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相关应诉材料请前往法院512办公室领取。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3802号

  俞智泷:本院受理的原告郑法塘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380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限被告俞智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法塘货款17846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自2021年9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3793号

  俞智泷: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小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379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限被告俞智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小娟货款25407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自2021年9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4276号

  俞政枭:本院受理原告吴秋喜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42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俞政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吴秋喜劳务报酬78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俞政枭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起7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俞政枭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花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4277号

  俞政枭:本院受理原告高丽萍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42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俞政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高丽萍劳务报酬7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俞政枭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起7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俞政枭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花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6007号

  王典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7658号

  陈小平: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华与被告陈小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102破6号之一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尤溪县银升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2月30日依法受理浙江富田皮革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丽水佳信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该案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报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2021)浙11民辖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交本院审理。本院查明,浙江富田皮革有限公司已资不抵债,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

  本院认为,债务人浙江富田皮革有限公司已符合宣告破产、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4款、第107条、第120条的规定,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裁定宣告浙江富田皮革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富田皮革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2019)浙1126破1号

  2019年11月27日,本院根据浙江文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下称“文邦公司”)的受理文邦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文邦公司资产总额为132123.78元。经债权人申报,管理人审核,共有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庆元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等27户债权人,债权总额为7528471.47元,其中税收债权15828.04元,普通债权7512643.43元。另,经管理人调查确认文邦公司职工债权35笔,债权总额为308014.25元。本院认为,文邦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经符合破产条件,且文邦公司可供分配财产已基本分配完毕。管理人提请宣告浙江文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裁定宣告浙江文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庆元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6403号

  王友庆、吴延群:本院受理(2021)浙1004民初6403号原告李雅萍与被告王友庆、吴延群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2年3月14日)。原告要求被告王友庆、吴延群归还原告代偿款人民币30550元,并赔偿自2021年3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5352号

  应海滨: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5352号民事判决书。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8016.61元及截至2021年7月7日的利息2076.91元、违约金692.30元,并支付以本金8016.61元为基数按合约约定自2021年7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总和以月利率2%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3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12月14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21)浙0703破28号,戚建荣的债权人债权申报时间应为“2021年12月28日前”,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1-12-21 2 2021年12月21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