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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案卷

易烊千玺打赢“剪影官司”

四川一公司使用剪影、特定描述等方式蹭广告,一审被判侵犯肖像权和姓名权

  《潇湘晨报》 吴陈幸子 

  今年初,易烊千玺起诉四川绽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绽妍公司”),认为后者发表的《解锁绽妍神秘“蓝朋友”,领取蓝膜福利!》的公众号文章侵犯了其个人肖像权和姓名权。

  近日,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布该案民事判决书,认定肖像权和姓名权都构成侵犯,易烊千玺胜诉。

  值得注意的是,被告这篇文章中只配有一张人物头像剪影,也没有直接点出易烊千玺的名字,为什么最终会认定侵犯了肖像权和姓名权呢?

  发网文竞猜“神秘蓝朋友”, 易烊千玺起诉

  今年1月21日,绽妍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绽妍JUYOU”)上,发布了一篇名为《解锁绽妍神秘“蓝朋友”,领取蓝膜福利!》的文章。

  文章提到,绽妍即将迎来神秘“蓝朋友”——“他,是实力与流量并存的superstar。舞台上的他,是实力舞者;荧幕中的他,是令人惊喜的青年演员,主演的两部电影均超过10亿票房,舞台和荧幕之外,他是身体力行的正能量偶像。”这段文字介绍后还配了一张侧面人物肖像剪影照。

  文章里邀请读者来竞猜这位“神秘蓝朋友”到底是谁,还提供了三个线索——粉丝应援色是红色;曾以文化、专业双科第一的成绩考入中央戏剧学院表演系;多才多艺,擅长街舞、书法、雕塑。而领取福利则需“点击在看并转发本文至朋友圈”,并在评论区留言说出“蓝朋友”身份,下期公号文章将选出猜对的十名评论网友获得绽妍蓝膜正装一盒。

  据该案民事判决书显示,文中提到了绽妍医疗器械天猫旗舰店的宣传推广活动;其精选留言区有大量留言,均提到“易烊千玺”“四字弟弟”等称呼。

  易烊千玺随后以个人肖像权和姓名权遭侵犯为由起诉该公司,认为其文字描述内容具有明显的指向性,文中使用图片系自己为第三方拍摄的宣传图,而且赴现场调查时还发现该公司前台等位置摆放有数处易烊千玺的人形立牌。

  辩称剪影不是肖像,

  文字描述不具唯一指向

  绽妍公司接到律师函后,删除了涉案公众号文章,并发布了一封公开信进行道歉和解释。

  被起诉后,绽妍公司针对易烊千玺指控的侵犯肖像权和姓名权辩称,该篇文章中只用了一个头像剪影,没有体现五官特征,性别、年龄、身份等个人特征都看不出来,不具备肖像的属性,因此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而且文中采用了艺术夸张的描述手法,以表现“蓝朋友”的“神秘性”,这些文字不具有唯一指向性,而易烊千玺方未能证明其符合该等文字描述,且是唯一符合的人选。至于人形立牌,放置的楼层只有绽妍公司办公,属于行政办公私人场所,立牌上也没有任何带有商业性的标识。而公司高管和员工里不少都是易烊千玺的粉丝,大家出于“欣赏”的目的在这放了立牌。

  法院裁判书显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在没有取得合法授权情况下,擅自使用了原告的肖像和姓名,构成对原告侵权。就具体事实而言,对于摆放于被告公司的人形立牌侵犯了原告肖像权、姓名权,并无实质争议。绽妍公司需向易烊千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10万元。

  焦点一:没有点名为何侵犯了姓名权

  据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评析,文章留言明确提及了原告姓名,而留言都需被告精选后才能展示。被告通过这种方式变相使用了原告名字,使这位神秘“蓝朋友”和原告产生了明显的对应关系,因此被认为构成了对原告姓名权的侵权。

  文章中提到的“主演的两部电影均超过十亿票房的青年演员”“以文化、专业双科第一的成绩考入中央戏剧学院表演系”,从常理判断,同时符合这两个特征的人已经屈指可数,何况还需要符合文章中描述的其他多处特征。事实上,本案被告也未能说出有除了原告之外的其他人符合其文章中描述的所有人物特征。

  焦点二:看不清五官的剪影为何侵犯肖像权

  经法庭比对,案涉文章中的肖像剪影与易烊千玺工作室在2018年10月公开发布的一张原告本人照片高度相似,案涉人形立牌使用的照片则与易烊千玺工作室在2020年2月公开发布的一张原告本人照片一致。

  虽然被告对原告照片进行了加工处理,没有完整的面部特征,但剪影展示的轮廓仍具有原告的个人特征。

  文章中的文字描述内容可识别性较强,关于人物描述的“精准画像”大大帮助了识别该肖像剪影。且被告也未能说出除原告外,有其他人符合此篇文章中描述的所有人物特征。而留言区的留言也可部分印证剪影的可识别性并具有诱导性。并且就算阅读者没有猜出,受评论影响也会产生此剪影就是易烊千玺的心理暗示。

  在“肖像剪影+人物特征描述+精选留言”情况下,能够识别出该剪影对应原告本人的群体更大,此时该肖像剪影的可识别性已经很强,明显达到肖像所需要的可识别性要求。

  肖像权保护规定得更为详尽

  随着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肖像越来越容易被获取,肖像被他人以非法利用等手段进行侵害的情形越来越多,因此民法典相较过去的相关规定而言,对肖像权的内容和保护规定得更为详尽,且删除了原有的一些限制性条件,从而大大加强了对于肖像权的保护。比如民法典已经删除了原来对侵犯肖像权要求“以盈利为目的”的限制条件。

  民法典以“外部形象”“载体反映”“可识别性”三要素对肖像进行了明确界定,尤其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是否为肖像的最关键要素。其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肖像剪影+人物特征描述+精选留言”模式具有明显的可识别性。


浙江法制报 案卷 00007 易烊千玺打赢“剪影官司” 2021-12-22 2 2021年12月22日 星期三